它的确有些神奇,那些在传统技术条件下需要复杂工艺才能完成的制作,现在只需轻轻一按鼠标,各种工艺品、玩具、服装鞋帽、小提琴就会被打印出来。3D打印当前还只是适用于塑料、树脂、木材、金属等少数领域,还没有办法做到批量生产,但可以肯定,这些技术瓶颈在未来不远的日子里都将被打破。而且,3D打印其实已经开始挑战知识产权制度了。
神奇的3D打印已经开始挑战知识产权
3D打印,无疑会对整个世界产生巨大影响,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
最近,一家英国游戏公司给某3D打印机商家发出了停业“命令”,原因是该商家打印出了该公司的流行桌面游戏“战锤”中人物的实体模型。
还有,一位荷兰设计者给T hingivers发送了“下线通知”,作为3D打印机设计编码的在线信息库,T hingivers可以让任何人在线免费下载并分享这位设计师的设计。
另外,备受争议的瑞典文件共享网站———海盗湾———一直是世界各地的诉讼目标,今年该网站也对外宣布,要开始着手一项共享3D印刷设计新服务的消息。美国有线电视网络媒体公司H BO发给费尔南多·索萨一封“停止和终止函”,要求他停止销售由3D打印出来的模仿H B O剧集《权力的游戏》中铁王座的iPhone底座。
显然,3D打印件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又该走向何方,这是当前亟须思考和准备的话题!
哪些3D打印侵犯著作权
知识产权是个大的法律概念,它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内容,其中,3D打印与著作权的关系最为密切。
3D打印本身实质上是一种复制,而著作权所要禁止的恰恰就是非法复制。当然,著作权法保护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像小说、油画、音乐等都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这些与3D打印关系不大,3D打印主要涉及“产品的外型与结构”的版权保护问题。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产品的外型与结构”的版权保护并不充分,那些少数具有美术价值的“产品外型与结构”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获得保护,而大多数普通的“产品外型与结构”很难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正面临第三次修改,此次修订借鉴了《伯尔尼公约》相关规定,增加了“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规定,正式将“产品的外型与结构”纳入版权保护范围。
3D打印可以视为对“实用艺术作品”的复制,如果这种复制未经作者授权,便可能被视为侵权。然而,在判断3D打印侵权问题时,还需要关注3D打印的方式。目前3D打印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第一,从立体到立体,即通过电脑中的3D立体模型,打印出立体物品;第二,从文字到立体,即通过在电脑中输入一段文字描述,如长方形,高18公分,宽20公分,颜色为红色等,进而打印出对应的物品。第三,从平面到立体,即电脑中是一个平面图形,通过3D打印程序,打印出立体图形。
首先,从立体到立体的打印方式属于典型的复制行为。从平面到平面或是从立体到立体,都属于典型的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哪怕是缩印、扩印等改变比例的方式,都不影响复制的成立。因此,这种未经作者许可方式所进行的复制将可能构成侵权。
其次,从文字到立体的方法,一般不会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复制。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文字与立体属于两种不同形式的表达方式,所以不涉及彼此复制的问题。正因为如此,此种3D打印方式一般也不涉及侵权问题。
最后,需要讨论,从平面到立体的3D打印是否属于复制?我国著作权法对此问题避而未谈,实践中争议颇大。在2006年的“复旦开圆案”中,被告在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形下,将平面的生肖卡通形象转换成立体的储蓄罐,被法院认定为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然而在“摩托罗拉著作权案”中,法院却认定,摩托罗拉公司按照印刷线路板设计图生产印刷线路板的行为是生产工业产品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显然,同为“平面到立体”的方式,法院在是否构成复制问题上的判断却完全不同。参考《伯尔尼公约》对“复制”的规定,它包括“任何方式”、“任何形式”的复制,这种开放性的措辞显然对著作权保护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更为重要的是,在3D打印时代,此种“复制”方式必将泛滥,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此种“复制”方式,以便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哪些3D打印侵犯商标权
3D打印还可能会涉及到商标权侵权。
用户在使用商品的同时,可能会将商标一并打印下来,如用户在打印3 D“N IK E”鞋子时,打印出来的鞋子一般会带有“N IK E”商标,如果这种打印未取得“N IK E”的授权就极可能构成侵权。
除此之外的其他打印方式,如单纯打印商品本身,比如只打印“N IK E”鞋子本身,却未在鞋子上打印“N IK E”商标,一般不涉及商标权侵权,却可能会造成其他知识产权的侵权。
3D打印技术同样为商标标识的生产和制造大开方便之门,尽管这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打印行为。打印者仅仅打印商标“N IK E”而未打印鞋子,这种打印同样可能会侵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权人授权,擅自制造和销售商标标识的行为,同样属于商标权侵权。
3D打印时,用户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创意进行打印,因此会产生如下的打印方式:只打印“N IK E”鞋子(没有商标),却同时打印上“PU M A”的商标,即鞋子是“N IK E”的,商标是“PU M A”的,这会侵权吗,又会侵犯谁的商标权呢?首先,如果没有得到“PU M A”商标的授权,擅自使用该商标,可能会构成对“PU M A”的侵权。那么“N IK E”呢?这种打印方法会侵犯它的商标权吗?我国商标法有“反向侵权”的规定,擅自更换了“N IK E”的商标,又将其商品投向市场,仍属于商标权侵权。因此,如果打印者采用上述方式打印商品,又将其投放市场,其行为同样侵犯了“N IK E”的商标权。
3D打印与专利保护的关系
3D打印的核心技术本身“激光烧结”就属于一项专利。令人期待的是,还有不到一年,即2014年1月,该项专利保护期届满,3D打印专利将进入公有领域,这也被视为推动3D打印事业腾飞的利好消息。届时,会有大量的3D打印机问世,制造业也会发生一次革命,在这一过程中同样需要关注专利侵权问题。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类型大致可分为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关注对产品的内在结构及创新,而外观设计专利则更多关注产品外观的外型及色彩。与原有的平面打印不同,3D打印既涉及到产品的外型,同样也涉及到产品的内在结构,因此3D打印与三项专利权的关系都十分紧密。打印者在打印之前需要了解相关产品的专利保护情况,以防止侵犯他人专利。
3D打印还会促进过期专利的商业化利用。专利是有保护年限的,如发明专利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期为10年,超过了保护年限,专利将进入公有领域,人人皆可免费使用。其实,很多已经过期的,无论是外型还是结构都创意十足,但碍于技术限制,难以实现,故而被“闲置”。3D打印技术可能会重新换起“过期专利”的生机与活力。美国的格里斯律师就在过期专利中发掘“大量有趣和有用的设计”,他还在网上开设了专门的板块,供用户下载过期专利设计3D 设计图并自行打印。
当过期专利被大量利用的时候,专利权领域又将迎来新的呼声:延长专利保护期,无疑,这又将是一个棘手的话题。
“合理使用”会不会让商家破产
在讨论3D打印与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时,还必须关注到“合理使用”的问题。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对于那种仅仅为了个人使用而少量复制的行为,会被认定为合理使用,从而被排除出侵权范围。
如果用户只是通过3D打印个人消费品,而并未进行商业性使用,其行为又是否构成侵权呢?根据现有知识产权法律规定,这种行为大都会被认定为“合理使用”,而不属于侵权。
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可以设想:未来社会,很少有人会去花费高额价格去购买知名商品,恰恰相反,人们更愿意花费低廉的成本购买原材料,在家里打印所需产品。众多消费者如此“合理使用”的结果,显然是逼迫商家破产。无疑,3D打印对现有的合理使用制度也提出了挑战。
在传统技术条件下,用户个人生产商品的成本较高,因此那种基于“研究、欣赏或个人使用”的目的生产产品的规模极为有限,它在根本上并不会妨碍经营者的利益,所以其行为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并无问题。然而在3D打印条件下,生产成本被极大降低,这使“合理使用”将从根本上妨碍或者动摇经营者利益。届时,势必还会涉及到“合理使用”条款的修改,一番公众与专利权人的较量不可避免。
即便是现在,采用技术手段防止“合理使用”对经营者利益造成损害,已被提上议事日程。美国专利与商标局近日推出了一个针对3D打印版权保护的“生产控制系统”。在该系统的管理下,任何与3D打印有关的设备在执行打印任务之前,都要将待打印的模型与系统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比对。如果出现大比例的匹配,对应的3D打印任务就不能够进行。无论是美国《数字千禧版权法》,还是我国的《著作权法》,都支持通过技术保护措施来保护著作权,而那种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被视为违法行为。
打印机、原材料都是自己的但打印仍需付费
最后需要指出,3D打印,名为“打印”,实为生产。无论立法上如何界定3D打印,有一点可以肯定,让人们的生活更加便捷,不仅是技术,同样是法律的任务。今天,人们深感电子商务的便利,可以足不出户便购买东西;明天,人们又会深感电子商务的不足,开始缺乏等待物流送货的耐心。人们对于物品的需求将会转向“立刻”、“现在”、“马上”,而3D打印将完全迎合人们的需求,人类社会终将迎来“足不出户,随意打印”的时代。
尽管打印机是自己的,原材料也是自己的,但打印仍需付费,用户真正购买的他人的创意与设计,在这样一个时代,将成为人类社会最重要的商品!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