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6项标准分别为:《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4-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93-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HJ656-2013)。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由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发布的《PM10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93-2003)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标准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