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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院允许德国继续实施较严格的玩具化学物限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3-08-02  浏览次数:943
核心提示: 欧盟玩具安全指令的化学物限制已于2013年7月21日生效,但德国反对欧洲委员会要求该国遵守化学物限制的决定,入禀欧盟普通法院要
  欧盟玩具安全指令的化学物限制已于2013年7月21日生效,但德国反对欧洲委员会要求该国遵守化学物限制的决定,入禀欧盟普通法院要求就此作出裁决。 欧盟普通法院已作出初裁,并向德国发出临时令,允许该国继续对若干类可在玩具中找到的危险物质实施较为严格的限制,直至法院作出最终裁决为止。因此,香港生产商向德国销售玩具时,必须继续遵守该国较为严格的限制。 现时,德国法例对玩具及玩具物料释出的铅、砷、汞、钡、锑,以及亚硝胺和亚硝胺化合物等作出限制,较欧盟新玩具安全指令(第2009/48/EC号指令)的限制更加严格。欧盟指令订出迁移限值,而德国法例则按生物利用度订出限值。 根据德国法例,铅、砷、汞、钡以及锑的每日最高生物利用度分别为0.7微克、0.1微克 、0.5微克、25微克 以及0.2微克。 此外,德国消费品条例对亚硝胺及亚硝胺化合物实施更严格的限制,订明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或可放入口内的天然或合成橡胶玩具,其亚硝胺及亚硝胺化合物释出量必须十分微小,化验所无法检测得到,其中亚硝胺的迁移值必须低于0.01毫克/公斤,亚硝胺化合物则为0.1毫克/公斤。 欧盟第2009/48/EC号指令规定,自2013年7月20日起,成员国必须对亚硝胺及亚硝胺化合物实施限制,但有关限制较德国现行法例的规定宽松(参阅第2009/48/EC号指令第三部分附件II)。自2013年7月20日起,欧盟成员国须修改国内法例以符合第2009/48/EC号指令,但德国坚持继续实施较严格规定。因此,德国于2011年1月正式向欧洲委员会要求继续实施现行规定。 2012年3月1日,欧委会发出决定,拒绝德国继续实施现行的汞、砷及锑含量限制规定。此外,欧委会认为,为保障人体健康,德国可以继续实施对亚硝胺及亚硝胺化合物的限制。不过,欧委会宣布,德国对玩具的铅及钡含量限制只可以实施至2013年7月21日。 德国联邦消费者保障部长艾格纳(Ilse Aigner)以及联邦经济部长勒斯勒尔(Philipp Rösler)并不接受欧委会的决定。这两位德国部长认为,儿童安全最为重要,因此希望德国继续实施较严格的标准。德国政府认为,欧盟第2009/48/EC号新指令对玩具化学物的限制不够严格,未能有效保障儿童健康。 因此,2012年5月14日,德国政府入禀欧盟普通法院,反对欧委会的决定,并要求法院裁定欧委会的决定无效。此外,德国要求法院发出中期命令,允许德国继续实施现行的限制规定,直至法院对案件作出最终裁决为止。 普通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发出中期命令,裁定欧委会必须让德国继续实施较为严格的规定,直至法院作最终裁决为止。普通法院院长表示,德国已证明发出中期命令是有实际及法律上的需要,藉以保障儿童健康。 此外,法院院长指出,德国与欧盟在铅、钡、锑、砷及汞的「正确」限值争论上涉及复杂技术问题,法院在审议案件时不能把这些问题排除在外,所以需时深入研究。 普通法院料未能于明年之前作出判决。若法院裁定欧委会的决定无效,德国便可以继续实施较为严格的限制。 - See more at: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article/%E6%AC%A7%E7%9B%9F%E5%95%86%E6%83%85%E5%BF%AB%E8%AE%AF/%E6%AC%A7%E7%9B%9F%E6%B3%95%E9%99%A2%E5%85%81%E8%AE%B8%E5%BE%B7%E5%9B%BD%E7%BB%A7%E7%BB%AD%E5%AE%9E%E6%96%BD%E8%BE%83%E4%B8%A5%E6%A0%BC%E7%9A%84%E7%8E%A9%E5%85%B7%E5%8C%96%E5%AD%A6%E7%89%A9%E9%99%90%E5%88%B6/baeu/sc/1/1X000000/1X09UA33.htm#sthash.9gC1egNK.dpuf
 
  来源:世科网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24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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