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药企在医药销售环节商业贿赂的氛围相当浓。根据GSK方面的披露,此次被查出的推广和回扣成本占总药价的20%至30%。而根据新华社记者近日调查后披露,各个环节的“明扣暗扣”,营销回扣可能占到总药价的50%左右,最高可达70%。
一款成本仅约5美元的药物在中国以十倍价格卖给患者,其中部分利润被拿来贿赂医生、医院管理者、基金会等。葛兰素史克(下称“GSK”)商业贿赂事件将外资药企定价规则暴露在公众面前。
“从近期的一系列动作看,国家各个部门的联动性较强,并且有计划和针对性。目前来看,这次的重点就是在商业贿赂和把控药价上。”多位接受记者采访的医药人士告诉记者。事实上,早在2006年,医药界就展开了一次大规模的反商业贿赂行动。相较而言,这次的针对性更强,力度也更大。
GSK中国区高层换血
GSK一案还在发酵,其英国总部对中国区管理层的清理行动有了实质进展。7月29日,公司中国区相关公关人士向记者确认,9月1日起,现任欧洲区高级副总裁的HerveGisserot将担任GSK中国处方药及疫苗部高级副总裁和总经理,而现任中国区总经理马克锐将集中精力配合中方调查。
相关媒体获得的GSK新兴市场和亚太总裁AbbasHussain发给公司员工题为《葛兰素史克中国处方药及疫苗部管理团队调整的通知》的人事变更邮件显示,HerveGisserot将在适当的时候与马克锐进行交接,他将于近期入驻GSK在上海的中国总部,对中国团队提供支持。上述人士向记者透露,目前中国区还处在管理层、团队塑造和调整阶段,因此公司业务恢复还需要一段时间。
此外,记者从相关人士处获悉,GSK内部还存在一套“约定俗成”的报销模式,即销售人员可根据业绩,以餐饮费、讲课费等形式报销销售额的10%左右,用来行贿医生。公司医药代表可根据医生档案,以区域性且有针对地拿下医生,根据医生开具药品的数量,向医生行贿。
在研发方面,外媒援引GSK的一份内审报告揭露,GSK上海的药物研发中心或存在严重问题。“报告涉及治疗多发性硬化症和运动神经疾病药物的研发,研发项目的负责人在药品已经开始人体试验之后,才了解有关的动物实验报告。”
外企活动都取消了
不仅GSK,其他外资药企也是心惊肉跳。先是比利时制药公司优时比的上海办事处迎来工商部门的到访,随后阿斯利康也被证实接受警方调查取证。“最近药企频传接受调查或者医药代表被带走,可能就是日常的例行检查,工商部门和警方不是一个体系,但在GSK事件爆发的敏感时期,外界很容易将两者联系到一起。”昨日,一位外资药企公关高层向记者否认了所在公司接受调查的传言,只是透露,“近期很多药企活动都取消了。”
有业内人士一针见血地指出,GSK其实是“出淤泥而染”,问题的根源在于,身处中国混乱的医疗行业。在中国市场上,人情关系、交际花费、法律风险、销售业绩这几大矛盾掺杂交替,企业很难“不下水”。
据医药界人士透露,一家制药企业的外部接待,包括公关公司、旅行社、会务公司和策划公司等多种机构。在会议和活动承办过程中,这些机构都可能扮演旅行社的角色,配合企业人员,卷入商业贿赂之中。此前相关媒体也报道称,在中国这个潜规则复杂的市场中,政府的监管或者支持对企业运营起着非同寻常的作用。从企业的设立、发展、产品上市、收购兼并、危机处理等方面,企业若有政府的“肩膀”依靠,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一位在医药界摸爬滚打多年的人士向记者透露,事实上,外资药企在医药销售环节商业贿赂的氛围相当浓。根据GSK方面的披露,此次被查出的推广和回扣成本占总药价的20%至30%。而根据新华社记者近日调查后披露,各个环节的“明扣暗扣”,营销回扣可能占到总药价的50%左右,最高可达70%。
严治价格虚高病症
“药品销售领域混乱、药价虚高的局面也不是企业单方面造成的。”昨日,上述外资药企高层告诉记者,当下,一些事业单位性质的医院,尤其是公立医院,其薪酬体系不够灵活,工资待遇低,在这种形势逼迫下,若有药企投其所好,自然愿意铤而走险。这样恶性循环,最终演变为全行业的顽疾。
监管层也意识到这些问题的存在,治理一直在进行。2005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多次降低进口药品价格,但一直无法触及根本。在多方博弈权衡后,国家以进入医保、纳入基本药物等优惠条件,吸引部分进口药品主动降低价格,但这治标不治本。
今年6月,国家发改委组织对60多家医药企业成本调查,其中涉及大量外资药企。目的是要了解和掌握药品生产流通过程中的成本、价格及有关情况及时制定调整药品价格。据国家发改委信息,国家发改委价格司与部分医药价格信息网站负责人座谈,鼓励发挥社会力量监督药品价格。发改委相关负责人透露:“发改委早就开展这些外资药品的价格比较工作,通过和巴西、印度等国家同款药品价格比较,指导这些品种在中国的销售价格。”
此外,上周,国家卫计委还召开专项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13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卫计委公开表态,坚决支持配合司法机关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对司法机关认定的行贿企业和个人记入“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