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事故再次修改草案
安全法规定的特种设备包括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起重机械等8类设备。6月21日,江苏、上海在同一天发生两起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这让即将提交审议表决的草案再次修改。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特种设备数量迅猛增长。2012年底,全国特种设备总数达822万台。以电梯为例,全国电梯数量由2002年35万台激增至2012年245万台。目前,我国电梯的生产、安装和保有量均居全球第一。
今年5月,全国共发生电梯等各类特种设备事故19起,死亡18人。与2012年同期相比,事故总数减少1起,但死亡人数增加20%。这是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办公室6月27日向媒体通报的数据。
强化政府监督
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三审稿,根据常委会委员审议意见,增加了强化特种设备安全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的内容。
草案规定,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法律规定,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同时,要求监管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便于公众查询。
明确检测机构责任
安全法明确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因为特种设备具有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对公共安全影响大的特点,必须严格制定标准和制度,同时明确特种设备的设计、生产、营运及检测、检验、许可各方面的责任,形成一种真正意义上的、责任相当的“运动员”和“裁判员”责任规定。在草案中我们看到,特种设备在生产、使用、管理方面,都有比较明确的责任,但是对设计和检验、检测单位方面的责任条款,写得不是很精细,因此需要明确这方面的责任条款。
第三章第五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法律的有效实施需要每个人自觉增强安全意识,希望在相关部门监管下,法律有效监督下,生产企业能按照质量标准生产安全产品,检测部门能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鉴定,而作为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一定要将安全警钟时刻铭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