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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50%消费者认为农产品问题严重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或将建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3-06-19  浏览次数:805
核心提示:编者按:近几年,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已经将消费者的信任消耗殆尽, 农业部发布的最近四年我国主要农产品质量监测报告显示我

编者按:近几年,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已经将消费者的信任消耗殆尽, 农业部发布的最近四年我国主要农产品质量监测报告显示我国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等主要农产品质量处于较高水平。但是消费者并不这样认为,调查显示有53.1%的消费者认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比较严重。6月17日,2013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暨第五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在京启动,相关人员表示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同时,《食品安全法》修订,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设立最低赔偿金额,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

超50%消费者认为农产品问题严重

农业部发布的最近四年我国主要农产品质量监测报告显示,我国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等主要农产品监测合格率均保持在96%以上,而畜禽产品合格率更是高达99%,产品质量处于较高水平。

然而,2012年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专题调研结果显示,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普遍关注,有53.1%的消费者认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比较严重,且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容忍度很低,农产品质量安全一有风吹草动,就会引起轩然大波。

在调查中,60%以上的受访者表示,当遇到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会选择保持沉默,只有37.4%的消费者愿意投诉。“怕麻烦、缺乏投诉渠道、怕遭到报复是消费者选择沉默的主要原因。”邓志喜说。

虽然多数人选择沉默,但消费者还是会对风险信息做出强烈反应。根据调查,一旦有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消息出现,近半数的消费者会立即停止购买相关产品,并转告亲友。“这个给我们带来启示,一旦诚信上出了一点点差错,消费者会用脚投票,这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邓志喜表示。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理事长孟素荷认为,中国食品安全面临几大挑战:首先是中国食品工业的基数大,因此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与显示度高;二是源头污染易于传递到整个产业链;三是落后分散的农业生产方式加剧了食品工业和中国农业结构性的矛盾,如三聚氰胺、瘦肉精、黄曲霉等事件都发生在原料部分;四是风险交流的缺失,老百姓的心理伤害大于真正的生理伤害。

孟素荷表示,食品安全最大的危机是信任危机,重新铸造信任之路需要科学精神,在破解食品安全全球挑战中,中国已经取得了重要的成果,从危机应对走向了风险预防,而且从终端检测走向过程控制,这是一个值得期待的进步。

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在京启动 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

6月17日,2013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暨第五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在京启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勇表示,举办食品安全宣传周,是要在不遗余力强化政府监管的同时,唤醒和激发每一个利益相关方的积极性和全社会的正能量,共同为食品安全这座大厦添砖加瓦,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激励引导政策,使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机制化、长期化。

张勇指出,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各方面的不懈努力下,一系列食品安全政策措施相继出台并得到有效实施,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上呈现稳定向好的发展态势。但是,量大面广的消费总量,“小、散、乱、低”的产业基础,尚不规范的产销秩序,相对缺失的诚信环境,滞后的企业主体责任意识,薄弱的监管能力等,仍是从整体上制约食品安全水平的重要因素。

张勇强调,保障食品安全,是需要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共同落实,行业自律和社会他律共同生效,市场机制和利益导向共同激活,法律、文化、科技、管理等要素共同作用的复杂的、系统的社会管理工程。只有形成社会各方良性互动、理性制衡、有序参与、有力监督的社会共治格局,才能不断破解食品安全的深层次制约因素,才能不断巩固食品安全的微观主体基础和社会环境基础。

张勇进一步表示,构建社会共治格局,需要监管部门自身努力、严格公正,使监管公信力成为社会共治的推动力;需要各职能部门紧密配合、协调联动,使职能协同力成为社会共治的引导力;需要培育各类参与主体和参与模式,促进主体多元化以增强社会共治的创造力;需要完善引导政策、激活利益机制,运用市场规律催生社会共治的新活力;需要社会各方有序参与、规范活动,以最大的理性与合作增强社会共治的聚合力。

 

《食品安全法》修订 将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和第五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17日同时在北京启动,其中食品安全法体系发展与完善成为最热的话题。消息人士告诉记者,《食品安全法》将有“两大突破”。

一是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现行《食品安全法》未要求,食品企业必须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食品安全责任险是由食品流通领域经营企业投保并缴纳保险费,主要承担食品销售企业由于疏忽和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或者食品中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予以补偿。

记者了解到,食品安全责任险在我国已推行了7年左右,但由于不属于强制性保险,除了一些大型食品企业投保外,很多中小型企业并未投保。

二是设立最低赔偿金。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食品质量安全应成为企业的最大资源,而且还要提高违法成本和守法受益,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和有奖举报措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局长张勇指出,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亟须符合我国国情的管理理论、更缜密的法律制度设计、更先进便捷的技术创新,也需要诉求正当利益的监督制衡机制。

专家建议对于食品质量和安全应该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这包括对于修改侵权责任法,对潜在消费者损害赔偿救济制度。“设置最严格的法律责任,要大幅度降低企业的违法收益,同时提升消费者维权的收益。”

 
  来源:中国化工仪器网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18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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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产品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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