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称,食品生产企业应通过换货、退货等方式主动召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其他应当主动召回的食品。食品召回后,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问题食品,并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销毁或者实施无害化处理后,现场监督人员应当做完整记录、签字确认并及时上报。
如果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办法》还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时,应留存经销单位和消费者确认收到召回通知的凭证,以及收回产品的渠道、种类及数量情况的详细记录,销毁过程必须留存完整图像资料和记录,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质监部门对未履行召回义务的食品生产企业,有权责令其召回问题食品,仍拒不召回的食品生产企业,执法人员要进行现场公示。此外,质监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企业的召回报告材料,记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
律师说法
召回标准宽操作难度大
“不符合安全标准——这个标准怎么认定?是国标,还是行业标准,甚至企业内部标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铭认为,《办法》对于召回标准的规定太过宽泛,将导致操作困难。刘铭认为,我国食品安全涉及多个部门,如质监、工商、卫生等,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很有可能形成很多部门都能管但所有部门都不管的扯皮情况。
另外,刘铭提出,“召回监管”在《办法》中缺位。此前,有媒体报道肯德基早在2010年和2011年的自检中,就得知鸡肉原料的抗生素含量超标,但直到去年被央视曝光,“速生鸡”问题才被摆上台面。难道相关单位不掌握食品企业的自检报告,就能对其进行监管?“相关单位若不能监管到位,督促食品企业及早召回,那么造成的后果会非常严重。”
此外,刘铭提醒,一旦食品被召回,消费者可以据此提起诉讼,索要购物款,如果企业存在欺诈行为,还可以索要双倍赔偿,如果不安全食品造成身体损害,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索要赔偿。
市民建议
食品召回分级分类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市民对建立食品召回制度表示肯定,也有市民建议食品召回应根据问题食品对人体的危害程度进行分级分类召回,这样,相关标准可以更加细化,召回也更有针对性。比如对人体有重大危害物质的食品应立即召回,食品中可能含有对人体不利成分,或者有杂质但不一定有危害的食品,可以实行次一级的召回。还有市民建议,如果食品中含有可以导致疾病的物质,在召回的同时,还应向公众发出警告。对于多次被召回食品的企业,应取消该企业生产、经营相关产品的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