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4年8月1日起,制造商或批发商不得在明尼苏达州有意销售或提供盛装容器为故意添加了双酚A的婴儿配方耐热(Infant formula)婴儿食品(Baby food)、婴儿食品(Toddler food);
自2015年8月1日起,零售商不得在明尼苏达州有意销售或提供盛装容器为故意添加了双酚A的婴儿配方奶粉、儿童食品、婴儿食品。
其中,
“婴儿食品(Baby food)”系指可制备成软糊或易被咀嚼的固体食品,供两岁及以下儿童食用,可商业购得。
“婴儿食品(Toddler food)”系指除婴儿配方奶粉和儿童食品(Baby food)在外的其他食品或饮料,其主要供三岁及以下儿童食用。本法令中,灌装的婴儿食品不含在此定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