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
1.OECD发布两份关于纳米材料制造安全的报告(2016-01-28)
经合组织发布两份关于纳米材料制造安全的报告,包括:理化参数;nano-grouping/等价/交叉参考的方法。
欧洲
2.欧盟委员会就3种化妆品成分征询公众意见(2016-01-05)
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征询3种化妆品成分安全使用的公众意见,包括:纳米形式的二氧化钛涂料(coatings of tITanium dioxide in nanoform),用作化妆品UV过滤剂;染发剂成分tetrabromophenol blue;化妆品皮肤调理剂成分hydroxyethoxyphenyl butanone(HEPB)
所有的意见预计将于2016年6月公布。
另外,化妆品监管机构国际合作组织(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on Cosmetics Regulators,ICCR)请求SCCS给出关于1,4-dioxane报告的科学意见。该报告推荐了化妆品中1,4-dioxane的安全痕量原为25ppm,后减低至10ppm。2015年12月15日SCCS发布了关于1,4-dioxane报告的科学意见,认为1,4-dioxane的安全痕量为小于或等于10ppm。
3.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批准另一染发剂成分“HC Red No. 18”
结论:
(1)根据提供数据,SCCS是否认为HC Red No. 18 (BÍ24) (FPK 245)在氧化类染发产品用作染发剂且在氧化条件下最高浓度为1.5%是安全的?
SCCS认为是安全的。
(2)SCCS是否需要做进一步科学研究该成分用于其它化妆品?
4.SCCS认为染发剂成分“HC Yellow No 16”在特定条件下是安全的(2016-01-12)
结论:
(1)根据提供数据,SCCS是否认为HC Yellow No. 16 (B123)在氧化类染发产品用作染发剂且在非氧化条件下最高浓度为1.5%、氧化条件下最高浓度为1%是安全的?
SCCS认为是安全的。
(2)SCCS是否需要做进步一科学研究该成分用于其它化妆品?
SCCS认为缺乏关于其纯度和杂质的数据。
SCCS认为缺乏关于其纯度和杂质的数据。
5.丹麦消费者协会希望当局对含PHMB的化妆品采取措施(2016-01-07)
丹麦消费者协会告知当局有36款化妆品含PHMB后,当局正考虑采取强制措施。在如下产品中检出PHMB:霜;卸妆产品;去角质产品
聚氨丙基双胍(Polyaminopropyl Biguanide,PHMB)列于欧盟化妆品法规1223/2009的附录V(允许使用的防腐剂清单)中,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为0.3%。但是由于欧盟CLP法规更新文件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No. 944/2013把该物质分类为CMR2物质,所以需要SCCS进行评估。SCCS认为防腐剂PHMB在化妆品中最大浓度为0.3%时不安全,根据产品的不同类型,安全使用浓度应更低。而且产品的皮肤吸收率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6.瑞士和丹麦建议冲洗类化妆品禁止使用塑料微珠(2016-01-21)
瑞士化学机构Kemi建议2018年1月起停止冲洗类化妆品使用塑料微珠。在政府授权报告中Kemi建议从法规层面禁止化妆品使用塑料微珠。
通常含塑料微珠的产品包括:沐浴乳;身体磨砂膏;脸部清洁产品。
7.荷兰公共健康和环境研究中心开发纳米化妆品评估模型(2016-01-26)
荷兰公共健康和环境研究中心(RIVM)开发了估计化妆品纳米材料潜在风险的计算机模型即NanoCosmetics工具。该工具包括描述、确定消费者暴露值与潜在危害性以及纳米材料的最终风险评估。
美洲
8.奥巴马签署了塑料微珠禁令法案“Microbead-Free Waters Act of 2015”(2016-01-04)
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法令(Microbead-Free Waters Act of 2015)。该法令禁止在美国生产和销售含有塑料小珠的肥皂、牙膏和其它化妆品,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塑料微珠的材质主要有:PE、PMMA、尼龙、PET和PP。
加利福尼亚州为塑料微珠禁令法案做准备(2016-01-06)
近日签署的美国联邦塑料微珠禁令优先于州塑料微珠禁令。部分州禁令允许冲洗类化妆品使用可降解的塑料微珠。伊利诺斯州(Illinois)和威斯康星州(Wisconsin)等州通过法令明确列出了可降解塑料微珠示例,环保团体组织认为有些州虽然规定可以使用可降解的塑料微珠,但是未明确定义“可降解”(biodegradable)。但是与此不同的是,联邦法案HR1321与加州颁布的法令相似,规定禁止所有的塑料微珠。
联邦法案禁止制造含塑料微珠的冲洗类化妆品,并将“塑料微珠”定义为固体塑料粒子,尺寸小于5mm,最终用途是去角质或清洁人体或任何部分。含塑料微珠的停留类化妆品未在此法案的监管范围内,但是国会会立法解决这一问题。
9.集体诉讼控告某品牌唇膏使消费者受损害和未警告消费者(2016-01-13)
周二原告Rachael Cronin和其他类似的投诉,投诉一产品引起皮疹,且该产品已经引起了不少负面报道。
10.加利福尼亚州批准加州65法案网站新增产品危害和产品信息遭业界反对(2016-01-26)
超过170个行业组织联盟向加州当局表示,要求制造商在加州65网站上提供产品额外风险和产品信息。
加州环境健康危害评估(Oehha)办公室9月初公布一个修改版提案即要求公司提交补充风险信息。但是,加州Commerce-LED商会联盟表示,Oehha机构没有权力要求制造商提供除65法案警告标签之外的其他信息。
11.广东省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告(2016-01-26)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和《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265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许可机关
在广东省范围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取得我局核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委托实施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妆〔2015〕498号)规定,我局已委托地级以上市局实施化妆品生产许可,各市局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受理企业申请,我局自2016年4月1日起不再受理。许可机关应按照总局《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申报企业实施审核,达到要求的予以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二、企业申请
企业应按照省局或各市局政务网站上办事指南要求,通过登录“企业网上办事平台”(http://219.135.157.143)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三、新办企业
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新开办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规范》和本通告要求申报。
四、换证企业
(一)换证期限
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简称“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证工作。2017年1月1日起,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一律不得生产,届时我局将通过公告统一注销我省所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含牙膏企业)持有的“原许可证”。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13号,以下简称总局213号文)规定,“原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的,其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
(二)申报时限
1.根据总局213号文,在2013年10月11日前取得“原许可证”的企业,为保证按期完成换证,原则上应于2016年10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申请换证。
2.根据总局213号文,在2013年10月11日后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可向许可机关申请对其实施资料审核或现场审核:申请资料审核的,原则上在2016年5月31日前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维持原许可证有效期;申请现场审核的,原则上于2016年10月31日前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核发许可证有效期5年。申请资料审核的,许可机关应按一定比例进行现场抽查审核。
(三)其他要求
因严重违规正在被监管部门立案查处的企业,须在结案后方可申请换证;自2013年10月11日起曾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或因生产未备案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等被监管部门通报的企业,须进行现场审核。
五、牙膏企业
牙膏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工作按照本通告执行。同时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牙膏生产企业,应按照化妆品生产企业换证提出申请,申请许可类别中增加牙膏单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第21号令),牙膏生产线属限制类,新开办牙膏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六、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规范》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通过运行或试运行证明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有关质量活动均应形成记录,并形成持续改进的机制。企业应提供至少但不限于以下材料备查:原料供应商评估和审核记录,1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无正常生产和新开办企业,应通过试生产达到上述相关要求。
七、材料真实性要求
企业必须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和公开通报,违规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2016-01-26)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全省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以下简称《公告》)、《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26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我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宣贯工作
各市局要迅速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将《公告》、《通知》和《通告》传达到辖区内每一家生产企业,指导企业按照要求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申报筹备工作。根据《公告》规定的换证期限和现有包材使用期限(分别截至2016年12月31日和2017年6月30日),动员企业尽早完成换证筹备及申报工作。
二、做好许可基础工作
各市局应按照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委托实施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妆〔2015〕498号)和《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过渡期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妆〔2015〕579号)等要求积极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的相关基础工作,明确各工作岗位人员及其职责,完善行政审批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工作能力建设,确保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顺利开展。
三、明确证件载明内容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由我局统一订购,各市局可根据本辖区企业数量向我局申请领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需载明的“发证机关”为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人”为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生产许可分管局领导,“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及“日常监督管理责任人”由市局确定。各市局应将“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人”等相关信息于1月31日前报我局。
四、统筹安排换证工作
各市局应结合本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好全年换证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换证任务。
除《通告》中规定的由企业选择资料审核情形外,换证工作原则上应对企业实施现场审核,但由于广州市企业数量较多,许可机关可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和第三方机构根据ISO22716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情况、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等,对部分质量管理水平较高或生产安全风险较低的企业以资料审核和现场抽查审核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符合要求的核发许可证有效期5年。
对拟采取资料审查形式而予以换证的企业,许可机关应按不低于10%比例进行现场抽查审核,并于每月底前将此类企业名单报省局,省局在收到名单5个工作日内可按一定比例抽查企业,市局应在省局抽查期限之后做出许可决定。
五、严格执行许可标准
各市局在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公告》、《通知》和《通告》的要求进行审核,无论现场审核还是资料审核,必须达到要求后方可发放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企业,应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要求企业进行整改符合条件后重新申报。对生产条件简陋、生产管理混乱等许可基本条件严重缺失的企业,要坚决不予换发新的生产许可证。省局将组织对各市局许可工作质量开展许可后监督检查并纳入年度考核指标。
联系人:邓志方、郭昌茂 电话:020-37886085,37886083
附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需载明的有关信息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过渡期有关事宜的通知(2015-12-31)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简称《公告》)及《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265号,简称《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化妆品生产许可过渡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新开办化妆品生产企业,可通过登录我局“企业网上办事平台(219.135.157.143)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许可机关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要求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可通过登录“企业网上办事平台(http://219.135.157.143)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许可机关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要求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三、2016年1月1日之前已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包括新办和换证)的企业,许可机关将按照原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要求组织对其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核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有关要求于2017年1月1日前对其组织审核,达到要求的换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述已申请但未进行现场审核的企业亦可选择撤回申请,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要求积极筹备,于2016年1月1日后按化妆品生产许可的有关要求再申请,许可机关审核达到要求的,直接予以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四、牙膏类产品的生产许可工作按照本通知执行。同时持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牙膏企业,按“增加许可项目”(增加牙膏类)提出换证申请。
五、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主动与省局联系,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常受理辖区内企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
六、关于全面实施国家总局《公告》和《通知》的详细要求,待有关事宜进一步明确后我局将另行通知。
附件:化妆品生产许可办事指南模版
12.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结果通告(2016-01-09)
2015年11月16-27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了全省化妆品执法检查,主要检查生产企业产品注册备案和生产记录情况,共抽查118家化妆品生产企业,发现35家化妆品生产企业未履行好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线索已移交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理,现予以通告(详见附件)。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被通告生产企业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处理结果于2016年1月31日前报省局。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购买使用未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一经发现应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电话:12331)。
关于广东省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化妆品专项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16-01-26)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监管力度,规范化妆品市场秩序,确保元旦春节期间人民群众化妆品使用安全,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化妆品专项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食药监办稽〔2015〕534号)的要求,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对祛斑/美白类、护肤类、抑制粉刺类(宣称祛痘、抗粉刺)、发用类(宣称去屑洗发)等5个功能种类的化妆品进行非法添加专项监督抽检。全省共完成专项监督抽检51批,结果均合格(详见附件)。现予公告。
13.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化妆品的通告(2015年第9期)(2016-01-09)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期组织开展了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发现标示为“新肤螨灵霜”的67批次产品存在非法添加禁用物质、违规使用限用物质等问题(详见附件),属于非法产品,标示为“广州市诗凯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企业涉嫌非法生产。
上述非法产品标示的生产企业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正在进行相关核查处置工作。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相关地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实后责令生产企业停产整顿,对已上市销售产品立即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相关地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上述企业立案调查,彻底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流向,并将相关信息通报产品流向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企业违法违规问题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经营上述非法产品的商业企业应立即停止销售,就地下架封存,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地下架封存情况,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于2016年1月31日前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化妆品,索取并保留相关单据。如发现被通报的非法产品仍在销售的,请及时进行投诉举报。举报电话:12331。
1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结果通告(2016年第1期)(2016-01-25)
近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化妆品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工作,共抽查110家化妆品经营企业,发现51家化妆品经营企业未履行好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现予以通告(详见附件)。
监督检查线索已移交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理,被通告经营企业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正在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处理情况由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公开。
规范的化妆品经营企业(包含美容院、电商、微商等)应当能够提供所售化妆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还需要提供产品备案电子凭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则需要提供《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如果是进口化妆品,则需提供《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以及《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望广大消费者选择规范企业购买化妆品,对不能提供上述信息的经营企业,请消费者谨慎选择。
广大消费者和化妆品经营者不要购买使用及销售未经注册备案化妆品,一经发现请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电话:12331)。
15.2015年12月进境不合格食品、化妆品信息(2016-01-14)
郑重说明:
本表所列进口不合格食品、化妆品信息仅指所列批次食品、化妆品。表中所列批次食品、化妆品的问题是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时发现的,都已依法做退货、销毁或改作他用处理;这些不合格批次的食品、化妆品未在国内市场销售。
16.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化妆品的通告(2016年第1期)(2016-01-22)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期组织开展了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发现标示为“迪斑TM活肤净白祛斑套装-活肤净白祛斑日霜”的15批次产品存在非法添加禁用物质、违规使用限用物质等问题(详见附件),属于非法产品。
上述非法产品标示的生产企业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正在进行相关核查处置工作。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相关地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实后责令生产企业停产整顿,对已上市销售产品立即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相关地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上述企业立案调查,彻底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流向,并将相关信息通报产品流向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企业违法违规问题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查处结果,于2016年2月29日前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
各地经营上述非法产品的商业企业应立即停止销售,就地下架封存,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地下架封存情况,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于2016年2月29日前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处。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化妆品,索取并保留相关单据。如发现被通报的非法产品仍在销售的,请及时进行投诉举报。举报电话:12331。
17.台湾“药妆店联合稽查计划”查核结果(2016-01-25)
食品药物管理署(以下称食药署)联合全国21县市卫生局(连江县除外,因无药妆店)执行104年度第2次“药妆店联合稽查项目计划”,总计查核161家次、1430件产品。稽查结果分别于1家药妆店查获由非药事人员贩卖药品、1家药妆店查获药师违反药师法第11条规定涉二处执业,皆已由所辖卫生局依法裁处;另查获医疗器材及化妆品疑涉标示不符规定共28件(如附件),皆由所辖卫生局依法处办中。
食药署表示,“药妆店联合稽查计划”系针对161家药妆店,进行查核其药事人员是否有亲自执业,或由未具药师身分者贩卖药品等违法情事,并查核其是否有开架式陈列处方药、贩卖售伪劣禁药等情形,以及查核其所贩卖血压计、血糖计、血糖试纸、洗脸用化妆品、眼部用化妆品等产品标示是否符合规定。
食药署重申,依药师法第24条规定,未取得药师资格擅自执行第15条第1项之药师业务者,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依药师法第11条规定,药师执业以一处为限,并应在所在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之医疗机构、依法规定之执业处所或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可之机构为之,违者,依药师法第23条,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另,依药事法第46条规定,经核准制造、输入之药物,非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之核准,不得变更原登记事项,违者,依同法第92条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锾。化妆品之标签、仿单或包装应依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刊载,违者,依同条例第28条规定,可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下罚锾;其妨害卫生之物品没入销毁之。食药署呼吁民众选购医疗器材或化妆品时,应仔细看产品标示,不购买来源不明或标示不清产品,以保护消费者自身权益。
18.台湾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举行2016年第1次化妆品产业沟通讨论会议并总结2015年化妆品成果(2016-01-26)
会议内容包括:
1)2015年度化妆品法规更新
(1)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卫生福利部审议完毕,并提供WTO评论(103.1.16-3.17);
(2)公告修正《化妆品中防腐剂成分使用及限量规定基准表》、《违反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及第二十四条案件之裁罚基准参考表》等4项公告;
(3)会同经济部工业局修正《自愿性化妆品优良制造规范(GMP)实施要点》(103.6.9);
(4)《法定化妆品色素品目表》、《Triclocarban成分为化妆品含有医疗或毒剧药品之基准使用规定》、《化妆品及化妆品色素查验登记收费标准》、《药物、化妆品广告申请案件收费标准》、《化妆品种类表部分修订》、《订定化妆品中禁止使用Coal Tar成分》等7项公告。
2)强化化妆品上市后监测机制
(1)市售清洁类化妆品中壬基酚(nonylpheno)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nonylphenol polyethoxylene glycol ether)之品质监测;
(2)市售化妆品中微生物之品质监测;
(3)美白產品是否含有重金屬等禁用成分;
(4)果酸產品pH值是否符合標準;
(5)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约及化妆品标示;
(6)化妆品标示与品质,包括重金属、二氯甲烷、甲醇等。
3)公布抽查结果
检测品项 | 检测项目 | 说明 |
清洁类化妆品 | 壬基酚(nonylpheno)及 壬基酚聚乙氧基醇(nonylphenol polyethoxylene glycol ether) |
共抽样80件, 1件不合格 |
化妆水、精华液、乳液、爽身粉及面霜 | 微生物 | 共抽样50件,3件不合格 |
美白化妆品 | 汞、Hydroquinone、A酸、類固醇 | 共抽验67件,均合格 |
果酸化妆品 | pH值 | 共抽验69件,8件不合格 |
瘦身美容业者 | 标示 | 抽验193件,19件不合格 |
指甲彩绘化妆品 | 重金属、有机溶剂 | 抽验56件,12件不合格 |
唇膏化妆品 | 重金属 | 抽验52件,4件不合格 |
科威特
19.科威特向WTO通报化妆品法规草案(2016-01-20)
科威特当局已经向世界贸易组织(WTO)通报其关于化妆品和个人护理产品技术法规草案。草案涉及到产品定义、安全要求、标签、宣称、包装和接受拒绝规定。
产品召回案例
欧盟 | |||
通报国家 | 产品 | 原因 | 措施 |
英国 | 产品类别:化妆品 产品名称:染发剂 产品描述:多种颜色,包装盒颜色为米黄色和棕色 原产地:南非 |
化学危害 该染发产品含sodium perborate;该产品不符合欧盟化妆品法规1223/2009。 | 强制措施: 拒绝入关 |
爱沙尼亚 | 产品类别:化妆品 产品名称:润肤乳 产品描述:净含量为228ml,包装盒为蓝紫色 原产地:美国 |
化学危害 该产品含有0.0181%的methylisothiazolinone(MI)超标。MI的最大使用浓度是0.01%,是一种致敏剂,可能造成皮肤过敏和皮肤发痒; 该产品不符合欧盟化妆品法规1223/2009。 | 自愿措施: 向消费者警告其风险;撤回市场上的相关产品;从最终使用者手中召回该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