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欧洲法院(ECJ)就REACH法规中高关注度物质(SVHC)含量判断问题作出判决:规定高关注度物质(SVHC)含量的计算应该基于零部件而非整个产品,基于此,混合测试的结果不能被用于物品SVHC含量的判断,混合测试方式在这一判决推出后将不再被认可。
早在2011年2月,欧盟委员会向成员国发布“委员 会意见—物品中的物质(Update of Commission opinion – Substances in articles)”,同年4月,ECHA也印发了“物品中物质要求指南(Guidance on requirements for substances in articles)”,欧盟委员会主张SVHC阈值的计算针对最终进口产品,这意味着如果一些非重要的零部件阈值超过了0.1% (w/w),整个产品没有超过,也不会受到相关的处罚。然而,挪威及欧盟5国并不赞同。
在2013年7月,比利时、丹麦、法国、德国、挪威和瑞典六个国家 就发布了一个针对物品供应商的指南文件,明确指出产品中SVHC含量的计算和判定应基于其所在的零部件为单位而非最终出口产品,该指南文件又被称为O5A,即“Once an article always an article”。明确指出产品中SVHC含量的计算和判定应基于其所在的零部件为单位而非最终出口产品。
一旦零部件作为物品被生产出来,不管其后期通过 什么样的组装,该零部件仍作为一个物品被要求履行其在REACH法规下关于SVHC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欧洲法院(ECJ)判决有以下两个结论:
1.基于REACH法规Article7(2),生产商生产的任一物品,以及进口商进口产品的任一物品,需判定是否含有某种质量分数超过0.1%的SVHC物质。
2.基于REACH法规Article33,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的任一组成物品,如含有某种质量分数超过0.1%的SVHC物质,需要依据要求向下游收货方和消费者进行信息传递。
对企业的影响
假如某产品由1、2、3零部件组成,各零部件的重量和SVHC含量如下:
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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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量(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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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VHC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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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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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部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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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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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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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规定判定:
零部件2的SVHC>0.1%,需要履行通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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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部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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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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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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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部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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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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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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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混合测试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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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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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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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原规定判定:
产品SVHC<0.1%,不需要履行通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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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1、评估现有混合测试报告,识别和调查混测产品的高风险性,必要时重新送检;
2、新产品送检慎用混测报告,包括供应商的混测报告;
3. 从供应链开始管控,收集并管理原材料及零部件信息;
4. 制定满足REACH 新要求的管理体系,加强企业产品有害物质管控能力;
5. 加强新材料的研究,提高产品的竞争力,推广绿色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