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首批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名单
序号 |
实验室名称 |
依托单位 |
1 |
航空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技术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
2 |
航空器先进设计技术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
3 |
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
4 |
融合医工系统与健康工程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 |
北京理工大学 |
5 |
深空自主导航与控制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 |
北京理工大学 |
6 |
无人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 |
北京理工大学 |
7 |
土木工程智能防灾减灾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 |
哈尔滨工业大学 |
8 |
应急空间飞行器技术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 |
哈尔滨工业大学 |
9 |
哈尔滨工业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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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辐射探测材料与器件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 |
西北工业大学 |
11 |
金属高性能增材制造与创新设计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 |
西北工业大学 |
12 |
海洋声学信息感知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 |
西北工业大学 |
13 |
先进船舶动力技术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 |
哈尔滨工程大学 |
14 |
船舶导航与控制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 |
哈尔滨工程大学 |
15 |
中小型无人机先进技术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 |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
16 |
航空发动机热环境与热结构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 |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
17 |
多电飞机电气系统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 |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
18 |
先进固体激光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 |
南京理工大学 |
19 |
工业控制系统网络安全应急技术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 |
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 |
20 |
无线电频谱检测技术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 |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 |
21 |
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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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工业控制系统安全可靠测评共性技术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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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集成电路测试与评价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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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智能制造装备通用质量技术及应用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 |
工信部电子第五研究所 |
25 |
基础软件质量控制与技术评价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 |
工信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 |
附件二
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高水平研发活动、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进行高层次学术交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也是制造业创新体系的重要支撑。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和重大工程建设,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共性技术的创新性研究,探索人才培育、技术产业化的创新模式,解决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业发展中的技术难题,提高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创新能力,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支撑工业转型升级,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具有行业优势的企业进行建设与管理,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是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指南及相关管理规定;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认定,发布年度重点实验室认定通知;
(三)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评估管理工作;
(四)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其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作为重点实验室认定工作的组织申报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所属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审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任务和研究重点,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二)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组建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三)为重点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以及运行经费等条件;
(四)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对重点实验室的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条件
第八条 申请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企业应在国内建有生产、科研基地;
(二)有明确的建设发展规划,研究方向符合产业技术发展战略目标,有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健全,运行良好;
(三)具备良好的实验场所(实验室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科学研究试验设备、仪器装备及配套设施等(仪器设备原值一般不低于2000万元);
(四)拥有学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在本研究领域有较高知名度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支科研能力强、年龄与知识结构较为合理的研究队伍;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五)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在国内或行业内领先,取得过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有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具备承担国家、部(省)重大科技项目的条件。高等学校类的依托单位应有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硕士、博士学位点;企业类的依托单位应具有跟踪国际新技术、支撑开发产品领先技术的能力;
(六)依托单位对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成果具有较强的转化及应用推广能力。
第九条 具备重点实验室基本条件并符合认定通知要求的实验室,其依托单位可向组织申报部门提出认定申请。一个依托单位可以申请不同方向的多个重点实验室。
第十条 由组织申报部门负责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申请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审核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部属高校可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鼓励由行业优势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申请重点实验室。
第四章 认定与授牌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采用认定方式确定,认定工作依照“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的原则进行。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集中认定一次。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依托单位提交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申请书》进行书面评审或答辩评审。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视情况开展现场核查,研究确定重点实验室认定建议名单,按程序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对公示中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实验室,经部长办公会审定,正式认定为重点实验室,并颁发证牌。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XXXX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XXXX(依托单位的英文名称),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其中,XXXX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交流、合作、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实行聘任制。由依托单位推荐,组织申报部门出具意见,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在本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负责重点实验室的日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经依托单位推荐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且不得由本重点实验室主任兼任。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应由相同或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得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任期5年,由依托单位聘任,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每次换届更换人数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两次不出席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要加大对外开放的力度,努力实现科技资源共享,促进国际国内学术交流,鼓励科研人员通过合作等形式积极开展科研活动。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实行固定研究人员与流动研究人员相结合的制度(固定研究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50%),积极吸引国内外有成就的科技人员和出国留学人员、进修人员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重点实验室要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积极聘请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进入重点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骨干固定研究人员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其余固定研究人员和流动研究人员由骨干固定研究人员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核准。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注重仪器设备的管理,逐步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程度,提高实验室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多渠道筹措研究与管理经费。重点实验室的经常费用由实验室、依托单位自筹,鼓励依托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建设的重点实验室与企业合作开展研究,吸引社会力量投资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五条 确因学科发展,变更需要重点实验室名称或主要研究方向的情况,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由依托单位报组织申报部门,经组织申报部门审核后,以正式公文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情况应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重点实验室每五年进行一次定期评估。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前五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于考核评估当年4月20日前将评估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单位对重点实验室上报的评估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形成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一)评估专家组认定评估材料不合格;
(二)无特殊原因,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估材料;
(三)上报材料内容严重不实或者数据存在虚假;
(四)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评估报告,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并向社会公布;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撤销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三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重点实验室及依托单位在申请我部负责的有关重大科技专项和科研项目中,给予优先支持。对运行良好的重点实验室,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