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对REACH附件17中“第63条-铅及其混合物“做了修订,增加了新限制要求,即:对于在正常使用及可预见情况下可被儿童放入口中的物品或可接触部件,其铅含量≥0.05%则不得投入市场或使用,且铅释放量≤0.05μg/cm2/h的产品无需满足此要求;2016年6月1日前第一次投放市场的产品无需满足此要求。
附录1-(EU)2015/628修订内容
以下内容增加至REACH附件17第63条中:
物质 |
限制要求 |
63. 铅及其混合物 |
7. 供公众使用的物品或可接触部件中Pb含量≥0.05%(质量比),则不得投入市场或使用,这些物品或可接触部件在正常使用或可预见情况下可能被儿童放入口中。 此限制不适用于铅释放量不超过0.05μg/cm2/h(等同于0.05μg/g/h)的物品或可接触部件,无论其有涂层或无涂层;且对于有涂层的物品,涂层能够充分确保在至少两年的正常或可预见使用中,其铅的释放率不超过此要求。 此段目的,是考虑到一个物品或可接触部件可能被儿童放入口中,若其任意尺寸小于5cm,或含尺寸小于5cm的可分离或突出部件。 8.作为豁免,第7条不适用于: (a)第一条所覆盖的珠宝; (b)69/493/EEC附件I(1、2、3、4类)定义的水晶玻璃; (c)非合成或改造的贵重宝石或半宝石(CN码7103,法规(EEC) No 2658/87),除非其经铅及其化合物或含铅的物质处理过; (d)搪瓷,定义为至少在500℃的温度下矿物融化、玻璃化或烧结而得到的玻璃化混合物; (e)钥匙、锁,包括挂锁; (f)音乐设备; (g) 全部或部分为黄铜合金的物品,若黄铜合金部分Pb含量≤0.5%; (h)书写工具的笔尖; (i)宗教物品; (j) 便携式锌炭电池和纽扣电池 (k)属于以下范畴的物品: (i)指令94/62/EC; (ii)法规(EC) No 1935/2004; (iii)指令2009/48/EC; (iv)指令2011/65/EU 9.到2019年7月1日,欧盟委员会将重新评估第7条及8(e),(f),(i),(j)。 10.第7条不适用于2016年6月1日前第一次投放市场的物品。 |
此次修订将珠宝中铅的限制扩大到其他公众用品,且2016年6月1日起进入欧盟市场的相关产品均需符合其限制要求。相关生产企业需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对产品进行合规性检查,以确保产品顺利进入欧盟市场。
修订前 |
修订后 |
限制范围:珠宝、仿制珠宝以及头饰; 限制要求:Pb<0.05%; 不适用:水晶玻璃;钟表内部消费者不可触及部件;非合成或改造的宝石或半宝石;搪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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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范围: 1)珠宝、仿制珠宝以及头饰; 2)其他供公众使用且可被儿童放入口中的物品(2016年6月1日起); 限制要求:Pb<0.05%; 不适用:水晶玻璃;钟表内部消费者不可触及部件;非合成或改造的宝石或半宝石;搪瓷;钥匙、锁及挂锁;音乐设备;铅含量≤0.5%的黄铜合金;笔尖;宗教物品;便携式锌炭电池和纽扣电池;包装材料;食品接触材料;玩具;电子电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