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5号)于2014年4月1日施行,新规中增加了《进口有机产品监管》一章。此章节明确要求,除来自“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国家的产品之外,其他拟作为有机产品进口的,需要获得我国有机产品认证,并按照我国有机产品标准加贴标识和有机销售码等,否则,不准以有机产品名义进口。
威海局在此提醒相关企业:密切关注《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中对进口有机产品监管的要求,不要因盲目追求“有机”卖点而违反规定,造成整改、退运或罚款等后果;同时,应主动向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申报,配合进口有机产品的入境验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