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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三审:禁止分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5-04-20  浏览次数:795
核心提示:  食品安全法去年起大修,今日起召开的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其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记者了解到,相比二审稿,草案三审稿只
     食品安全法去年起大修,今日起召开的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其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记者了解到,相比二审稿,草案三审稿只在较受争议的几个核心问题上进行了修改,如果常委会组成人员多数对本稿不持异议,此次常委会可能表决通过修改,使新食安法正式生效。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茶中药材
   较受争议的问题之一,即是否允许继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去年12月的第二次审议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希望将“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正式写入法律。但三审稿并未采纳这一意见。
   农业部在向常委会的说明中指出,目前我国的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现状,还不适宜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并且有些高毒农药降解快、残留低,只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也没有完全禁止使用这类农药。
   三审稿对剧毒、高毒农药作出的进一步限制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在此基础上,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
   允许委托贴牌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禁止分装
   在上一次审议时,食安法规定,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包括全国人大代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外国在华商会在内的不少方面提出异议,认为委托、贴牌方式是国际通用的生产方式,不应一律禁止,且对进口乳粉而言,生产企业也很容易以合资、合作等方法来规避。
   因此,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后,在三审稿中取消了禁止委托、贴牌的措辞,但保留不得分装的规定。
   食用农产品使用的添加剂需达标
   在超市销售的食品,其厂家需要获得许可才能生产,但菜市场出售的农产品属于“食用农产品”范畴,按法律规定,其生产者是不需要事先取得许可的。
   三审稿在继续明确这一点的基础上,增加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且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此外,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如果使用了保鲜剂、防腐剂等各类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配方食品进入监管
   特殊医学用配方食品是特定患病人群专用的特殊食品,过去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是空白,被视同药品管理。2013年,国家卫计委颁布了此类食品的国家标准,将其纳入食品范畴。因此,此次的食品安全法专门对其作出了规定。
   国家食药监总局认为,这类食品安全性要求高,应当实行注册管理,而国家卫计委认为,依普通食品管理即可。三审稿采纳了前者的意见,专款规定:特殊医学用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加料”
   依照目前食安法修改方针,未来保健食品将不再需要注册,国家对保健食品常用的原料“建档”,但凡所用食品原料在目录范围内的保健食品,只需备案即可上市。三审稿在这一方针基础上,又对程序的安全性有所强调。
   例如,三审稿明确,保健食品原料目录除了需标明名称、用量以外,还应当包括原料对应的功效,且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除此之外,主管部门在注册和备案工作中,还应当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此外,法律还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开、食品摊贩管理、企业内部举报人的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来源: 人民网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116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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