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加州销售婴幼儿产品的生产商应在其产品标签中添加以下声明,来表明产品中是否含有添加的阻燃剂,该声明应满足《加州法规施行细则》第四章第1126部分规定的相关标签要求:
“该产品符合加州家具消防安全标准,且:
——含有添加的阻燃剂
——不含添加的阻燃剂
加州认定该产品不需要相关阻燃性标准。加州定义了很多常见的对人类健康或发展有很大影响的阻燃剂。”
2. 上述产品的生产商应在“阻燃剂申明”的相应空白处标注“X”,以表明产品是否添加了阻燃剂。
3. 如果婴幼儿产品是通过网络或产品宣传页来进行销售的,则生产商应在相关地方按特定要求添加上述声明。
4. 生产商需保留证明其产品中是否含阻燃剂的文件,这些文件可以是能证明在TB117-2013管控下的各个产品部件中是否含有阻燃剂的纸质证明。
5. 如果加州电子产品及电器维修、家具装饰及绝热管理局(BEARHFTI)提出要求,则生产商需在30天内向该管理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其产品标签上的阻燃剂申明的正确性。
婴幼儿产品:包括但并不仅限于摇篮、增高椅、安全座椅、换尿片台、游戏垫、高脚椅、高脚椅垫、婴儿摇篮、婴儿背带、婴儿座椅、婴儿秋千、婴儿学步车、护理垫、护理枕、游戏围栏侧垫、游戏围栏、可折叠桌边椅、婴儿车、婴儿午睡垫、成人穿戴的婴儿背带、泡沫婴儿床垫和儿童软垫家具。
阻燃剂:任何有阻碍或防止火势蔓延的化学品或化学成分,包括但不仅限于卤素系阻燃剂、磷系阻燃剂、氮系阻燃剂和纳米级阻燃剂,以及其它法规指定为阻燃剂的物质。
添加的阻燃剂:在婴幼儿产品或产品部件中的含量超过500ppm的阻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