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4年6月1日实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在说明书中载明医疗器械的原产地以及代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没有 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或者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进口医疗器械属于特殊的设备产品,多属高端器械,种类多、精密度和安全级别高,具有高技术、高难度、高风险的特点。进口医疗器械制造商在制造设备时,往往将符合欧美国家地区标准的产品直接输入中国,忽视了中国的强制性技术法规及使用习惯。在对进口医疗器械实施检验时,多次发现不合格情况:电源插头是欧式插头;铭牌上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印错;无安全警告标识、警告标语;无中文使用说明书及操作手册等。这些问题容易引起理解错误,出现误操作,严重时将危及操作者和患者的人身安全,后果不堪设想。
在此,无锡检验检疫局提醒进口医疗器械的进口商、经销商、使用人等,高度重视医疗器械和医药生产设备的质量安全关,在签订合同时应详细制定质量条款,符合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进口产品代理、使用货单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宣贯和培训, 加强对进口医疗器械相关证书的符合性审查,确保进口医疗设备的质量安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防止不合格医疗器械进口或通过不法渠道流入中国市场,切实保护我国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