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自2014年7月1日《进口食品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实施以来,有31家企业出现不良记录达到列入《进口食品安全风险预警通告》的条件。
为保障进口食品安全,进一步落实进口食品企业主体责任,促进行业自律,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际通行做法,质检总局于2014年2月发布了第43号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进口食品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细则》要求,对多次出现不良记录的进口食品企业,将列入《进口食品安全风险预警通告》,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或出口商对华出口或境内进口商再次进口相关产品时,提供指定项目的检测报告或合格证明材料。被列入《进口食品安全风险预警通告》的企业要及时进行整改,提高进口食品质量,待满足《细则》规定的“解除风险预警条件”后,可按规定从名单中撤除。
自7月1日《细则》实施以来,有31家企业出现不良记录达到列入《进口食品安全风险预警通告》的条件。其中,境外出口商9家,包括AEON TOPVALU CO.,LTD.、AJC INTERNATIONAL, INC.、HONG KAI CORPORATION CO.,LTD.、L.B. FOOD SDN. BHD.、Polar Ice Cream Sdn Bhd、Yu Zhaoguo International Logistics Co., Ltd、礼记饼家有限公司、美心(香港)有限公司、一品集团有限公司。
境外生产企业9家,包括MARIAN IPACKING CO.,INC.、王景有限公司、台田食品有限公司、COCOALAND INDUSTRY SDN. BHD.、统一企业(股)公司、Sultan Marketing compang、全久荣企业股份有限公司、Polar Ice Cream Sdn Bhd、(台湾)谷旗健康生技有限公司。
进口商13家,包括江苏品味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东山县新发贸易有限公司、乐一百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永旺特慧优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南安市福英对台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金吉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成食品有限公司、珠海市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晶晟鹏贸易有限公司、宝盈(泉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凯利威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省免税品有限公司、浙江大洋世家股份有限公司。
经认真核查和风险研判,决定对上述31家企业采取加严监管措施,在再次进口相关产品报检时,应提供相应检测报告或合格证明材料。
进口食品安全风险预警通告(境外出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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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不合格信息,每个报检单号下同类产品同类危害项目按照1批计算。
进口食品安全风险预警通告(境外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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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不合格信息,每个报检单号下同类产品同类危害项目按照1批计算。
进口食品安全风险预警通告(进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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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不合格信息,每个报检单号下同类产品同类危害项目按照1批计算。
郑重说明:列入本表的企业所生产经营的某种(些、类)食品化妆品因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达到《进口食品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所规定批次。相关产品再次进口报检时,应按照本表所列控制措施的要求,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相应检测报告或合格证明材料。
列入本表的企业在符合《进口食品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解除风险预警条件”后,经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解除风险预警后,恢复正常报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