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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标准发布涉及多个仪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5-01-20  浏览次数:988
核心提示:  大气十条明确规定对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进行控制,与大气十条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更是对大气中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治理制定了时间表
    “大气十条”明确规定对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进行控制,与“大气十条”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更是对大气中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治理制定了时间表,然而我国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标准却一直处于缺失状态,对实际工作的开展和评价非常不利。近日,环保部颁布了针对固定污染源和开放源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监测标准,涉及的仪器有火焰离子化检测器、光离子化检测器、红外吸收检测器和气质联用仪。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监测工作,现批准《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等三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 732-2014);
  二、《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 733-2014);
三、《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4-2014)。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109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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