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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审:从细节守护安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4-12-30  浏览次数:817
核心提示: 经过半年时间的调研、座谈和征求意见,日前,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二审。  从2008年的三
        经过半年时间的调研、座谈和征求意见,日前,食品安全修订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二审。

   从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到2014年的上海福喜事件,如何确保舌尖上的安全,已经成为国人最揪心的问题之一。

   与6月底初审的版本相比,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又作了多处修改,不少内容更加细化、更有操作性。

   “食品行业的特点,就是从田间到餐桌的链条非常长,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漏洞,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立法就应该强调精细化,从细节来守护安全。”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院长罗云波表示。

   物流环节纳入监管视线

   蔬菜、水果、鸡鸭鱼肉……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消费者们在家里动动手指,就能从网上买到各种新鲜农产品。这方便了大家的生活,也放大了物流环节的食品安全隐患。

   草案二审稿将食品的贮存和运输等都纳入了法律调整范围,并明确规定,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据了解,审议中有意见认为,食品贮存、运输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应当对其加强管理。“现代生活越来越依赖物流运输。在运输过程中,食物也有被污染的可能性,比如温度不够低、冷链管理不好,或者包装容器不洁净等,都可能会污染出厂时本来干净的食品。”罗云波强调,“食品安全法应该涵盖食品安全管理的全过程,重视物流环节的安全监管,非常有必要。”

   转基因产品应按规定标识

   一段时间以来,转基因食品受到高度关注。草案二审稿专门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未按规定进行标识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介绍,审议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提出,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经规定了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建议在法律中增加相应规定。

   罗云波告诉记者,国际上,美国欧盟日本都规定了转基因标识制度。其中,美国是自愿标识,而欧盟和日本是定量标识,也就是说只要转基因成分达到了一定的含量,就必须标识。

   “根据现行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我国采取的标识方法跟其他国家相比是偏严的,属于定性标识。只要在农业部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之内,不管转基因成分的含量有多少,都必须进行标识。”罗云波说。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应飞虎也赞同这一规定。他表示:“在转基因产品的安全性不能完全确定的情况下,最好的做法就是进行标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自主选择。”

   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

   加强对农药的管理,是食品安全领域绕不开的问题。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法律应明确规定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鼓励使用高效低毒农药。

   丛斌表示,国务院法制办和农业部提出,当前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还不可行,有些病虫害防治还缺乏有效的替代低毒农药,针对暴发性病虫害也还需要储备适量的剧毒、高毒农药用于应急处置。目前,我国正按照“时机成熟一个,禁用一个”的原则,分期分批淘汰这类农药。同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这类农药的使用已经作了严格限定,以确保对食品安全不产生危害。

   据此,草案二审稿规定,国家鼓励使用高效低毒农药,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在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对此,罗云波坦言,我国已经禁止了高毒有机磷、有机氯农药的生产、使用和出口。但实践中还是屡禁不止,有些人和个别地区仍然在偷偷使用。因此,以更加严厉的措施加强震慑和监管非常有必要。

   “随着科技发展,不断会有新的低毒农药问世,剧毒、高毒农药就会被逐步淘汰。鼓励科技创新、鼓励使用高效低毒农药,是一个趋势。”罗云波说。

《光明日报》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107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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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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