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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产如何限?停产怎么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4-12-24  浏览次数:786
核心提示: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新法虽然为环保部门提供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强力手段,但并没有就有关细节进行明确,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近日审议并原则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旨在为基层环保部门即将开展的具体实践指明方向。
  新法实施在即,相比以往的一些规章制度,《办法》有哪些突破?如何用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这一有力手段?基层环保部门还有哪些困惑?记者日前就相关问题进行了采访。
  《办法》有哪些突破?
  环境保护部华北环保督查中心姬海霞指出,相比现有的《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办法》主要有以下两个突破。首先是制定的背景、目的、依据等不同。《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是环境保护部2009年7月8日第6号部令发布的,旨在督促排污单位在限期内治理现有污染源,纠正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的状况,推动水污染物工程减排,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而《办法》的出台,则是为了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前规范细化实施环保限产、停产整治措施,其依据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其次,《办法》在内容和要求上也有新突破。《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立足水污染防治方面的工作,而《办法》的立足点则是所有污染物排放,范畴扩大了。《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指出,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在限期治理期间如超标或超总量排污,即采取责令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措施。而《办法》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污行为,一是要求其限制生产,二是明确停产整治,并对停产整治情形予以了明确。同时,《办法》还明确了报请政府停业关闭的情形,体现出了环境保护是企业生命线的理念。
  浙江省环境监察总队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基层环保部门需要的是好用、能用的办法,相比现有的《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办法》在程序上更加简化。”
  例如《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指出,对已被立案调查的排污单位,负责立案调查的机构要通过现场监测和技术评估两个步骤对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是否因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所致作出判断。而技术评估需要组织行业生产专家、污染物处理技术专家和企业代表,采用工艺流程分析、物料衡算等方法,对排污单位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是否匹配进行分析评估。这就导致环保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程序较为繁琐,执行时限过长,长期以来在基层的贯彻情况不理想。但是《办法》出台后,环保部门在对企业作出决定时就能走上“快车道”了。
  《办法》能不能发挥作用?
  作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配套法规,《办法》究竟能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有待实践检验。
  有基层环保工作人员提出,当前各地都制定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那么在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根据应急预案要限产停产的企业拒不执行的话,环保部门应该怎么办。事实上,一些国有的大型厂矿企业等,并不是地方环保部门说停就能停的。
  据媒体报道,今年APEC会议期间,环境保护部派出16个督查组对华北地区的大气治理情况进行明察暗访。据不完全统计,16个督查组共检查企业395家,其中属于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317家,发现未按照要求进行停产限产的企业达到了33家。
  虽然有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作为法律依据,但是《办法》在实践中能否落实到位,还要看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力度,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环境意识和发展理念。
  根据《办法》的实施程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时,应当制作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或者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但是因为环保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如遇到企业拒不执行的情况,就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过程和法院的强制执行可能会持续一段时间,那么在此期间,企业若是发生重大污染事件,环保部门需要担责吗?”江苏省环保厅苏中环保督查中心一位工作人员提出了自己的困惑。
  事实上,从今年8月发生的江苏昆山爆炸案可以看出,即便环保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一不小心还会卷入被问责的旋涡,而环保部门在此过程中,往往呈现出被动、弱势和无力。
  针对上述情况,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处罚处处长姬钢表示,采取限产或停产措施是对环保工作人员水平和能力的巨大考验和挑战,环保工作的性质决定了相关从业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不应当也不允许逃避。
  此次出台《办法》的核心就在于明确适用范围和实施程序,为各级环保部门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保驾护航,只要各级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客观公正、事实求是,按程序要求办理,应该能够做到在达成使命的同时更好地保护自己。
  《办法》还有哪些有待完善?
  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发展是一个不断“扬弃”的过程。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办法》在某些方面或多或少还存在一些缺失,需要通过实践来不断完善。
  如就企业限产停产的时限问题,有基层环保部门反映,有些案件情况复杂,不易把握。再如《办法》虽然提出了限制生产的适用情形,但未明确限制程度及要求。
  此外,还有地方环保部门提出,在水污染限期治理中,《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与《办法》出现交叉或冲突时怎么办,这涉及到了《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存废问题。
虽然问题不少,但总的来看,《办法》的出台是提高企业环境违法成本的有效手段,与仅对违法企业进行经济惩处相比,更加具有震慑力。因为对于一些大型企业来说,一点罚款影响并不大,但是一旦被限制生产或者被责令停产整改,就意味着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将受到极大影响。一旦遭到限产停产,对企业的打击将是“伤筋动骨”的。 
 
  来源:中国环境报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106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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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办法 环保 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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