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伊利”、“优酸”等商标所有人许可,男子加工生产假冒伊利、蒙牛、酸酸乳出售。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男子冯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冯某与某乳品经销部签订加工协议,后与该经销商失去联系。2011年12月,冯某利用该乳品经销部垫资购买的包材,在枣庄市某乳业有限公司的院内加工生产假冒蒙牛、酸酸乳注册商标的两款饮品一宗,后来将该宗乳味饮料销售给湖南怀化市的曹某某15400箱,销售金额110600元,获利约2万元。同时,公诉机关追加起诉指控,2012年5月初,被告人冯某在明知“伊利”、“优酸”等商标专有权属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从徐州淮海食品批发城一许姓男子处订购假冒“伊利”、“优酸”商标的伊利优酸乳2000箱,以每箱22元的价格销售给湖南的两名人员。
冯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在案发后,冯某于2012年5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市中区法院审理查明,冯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足以认定。对于公诉机关追加起诉的事实部分,其行为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构成。根据相关法律,法院判决被告人冯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