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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科研评价结果与利益过度挂钩 杜绝科研腐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4-12-19  浏览次数:744
核心提示:  随着我国反腐日益常态化,科研领域的腐败问题受到公众关注。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了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1月至9月查办职
  随着我国反腐日益常态化,科研领域的腐败问题受到公众关注。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了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1月至9月查办职务犯罪的有关情况,其中包括两起教育科研领域的重大腐败案件:一起是中国农业大学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宁因涉嫌贪污公款2000余万元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另一起是浙江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褚健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行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犯罪等六项罪名正在被审查起诉。

科研领域已成腐败重灾区

近年来,随着科技强国战略的实施,国家对科研经费的投入保持持续高速增长。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2年我国科研经费支出已经达到1.024万亿元,超过日本位居世界第二。然而,科技的高投入并未取得预期的高效益,与其相伴的却是科研腐败的愈演愈烈。

今年10月初,中纪委公布了“中国最年轻院士”李宁被捕的消息,其贪腐数额之巨大,手段之恶劣,不禁令人咋舌。但是李宁案件只是科研经费腐败的“冰山一角”——就在此案曝光后不久,教育部在直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专项检查动员部署会上又通报了4起科研经费违规违纪使用的典型案例,所涉金额共计2500多万元。11月初,中央第十巡视组向中科院反馈巡视情况时指出,中科院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方面的违纪违法问题比较突出。这一系列密集爆发的科研腐败案件向人们敲响了警钟:科研领域已经成为腐败重灾区。

科研经费监管制度形同虚设

面对易发、高发的科研腐败案件,在谴责一些教授学者个人道德堕落的同时,也必须反思现行科研项目管理体制、机制以及其他制度性环境所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科研腐败产生及发展的轨迹,笔者认为科研领域爆发腐败的原因有三点:

立法不统一、科研管理体制行政化,是科研腐败产生的根源。我国关于科研项目管理的法律性文件多达数百项,但都是各地方、各部门基于自身需要而制定的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并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法律。立法的不统一直接导致了科研项目管理的混乱,从而在现实中呈现出“政出多门”的局面。科研项目的立项、科研经费的管理以及科研成果的评价几乎都由各级行政部门主导,即使一些重大项目在立项时设有专家评审机制,但是这一机制多数也是流于形式,立项的实质决定权还是掌握在各级行政部门手中。一些掌握科研项目和经费来源的行政官员或评审专家利用这些权力进行寻租,而有些科研人员为了获得项目和经费也乐意对他们进行公关,有的甚至还在获得项目后给付回扣。

科研评价制度与利益过度挂钩,容易促生科研腐败的动机。目前,科研项目(尤其是课题研究)的数量和级别不仅是衡量高校科研力量、学科建设水平的重要指标,而且也是高校教师、研究人员职称考评、奖金评定的重要依据。过分推崇课题研究,并将其与物质利益挂钩,在现实中导致了诸多怪象:高校教师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去搞科研,在教学授课上却是匆匆应付;一些院校、科研机构为了“分蛋糕”、拿经费,不惜四处拉关系、搞公关。

不合理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为科研腐败提供了可乘之机。首先,我国科研经费预算的随意化,违背了科学研究的基本规律。目前我国科研项目的经费预算一般都是由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上限额度,申请人在申请时提交详细的计划书,并被要求在后续研究过程中不能超预算支出。而科学研究过程具有未知性、复杂性的特点,在许多变化都不可预知的情况下,申请人只能根据管理部门确定的额度闭门造车。其次,科研经费项目的设置机械僵化,缺乏灵活性。目前国内的科研经费项目并没有根据研究项目的特性进行分类,而是按照普通公务开支设置支出项目,而且研究者劳务费用占的比例也很少。这就导致在研究过程中相当一部分的费用支出无法通过正常的财务程序进行报销,研究人员的劳务价值得不到体现。因此,研究人员不得不采用虚假发票进行报销冲账,这其中难免发生“公费私用”的情况。最后,科研经费监管的形式化助长了科研腐败的滋生。长久以来,对科研经费整个使用流程的监管一直由行政部门负责。但是在现实中,行政部门往往在项目立项后就将经费拨付到科研项目受托方的账户,具体的费用报销、财务审核都由受托单位的科技处、财务处进行内部监管。而由于当前科研项目申请竞争激烈,多数受托单位出于自身利益考量,对本单位负责的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审核大多都流于形式。

增加科研经费支出的透明度

科研腐败不仅造成了国家、社会、人民的巨大经济损失,更侵蚀了科学研究者的科学精神、打击了他们的创新积极性。如何遏制科研腐败是当下亟须解决的一大难题,笔者建议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要制定全国统一的科研项目管理法律,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当前,科研反腐面临的最急迫任务就是要出台一部涵盖科研项目立项、审批、经费管理、监管责任等内容的法律,将科研活动纳入法律规制范围,为依法科研的落实提供充足有效的法律依据。同时,要改变以往行政主导科研资源配置的模式,建立一个尊重科学发展规律的科研管理体制。应当说,10月下旬刚通过国务院审批的《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为科研管理体制改革吹响了前奏。科研项目将依托于规范化、专业化的社会机构进行具体管理,政府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而是将工作重点转向宏观战略的制定、整体布局的规划以及监管等方面。政府权责转变是科研管理体制改革的一大进步,如果执行、落实到位,将对我国科研格局的改变、科研管理过度行政化问题的破除产生重大积极影响。

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科研评价体系。在确定评价主体时,应当改变“外行评价内行”的做法,建议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价主体。综合考虑学术价值和社会效益,根据不同对象、不同性质的研究工作,采用不同的评价标准。科学研究的载体是多样化的,要按照其研究工作的特点,建立涵盖科研学风、创新贡献、成果转化、人才培养、传播普及等内容的综合性评价体系。改变传统量化考核方法,避免科研评价结果与利益分配过度挂钩。鼓励科学创新一方面要给予新研究、新项目充分的经费支持,另一方面也要重奖已有的优秀成果,重视研究者的劳务付出。

要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第一,科研经费预算制度要采用规范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科研项目的经费预算应当引入专业第三方评估机制,由专业的机构或团队对项目预算进行合理性评估,确定预算金额。同时,科研项目实行弹性预算制度,根据不同研究项目性质确定浮动百分比,允许经费的执行在合理范围内上下浮动。第二,科研经费的管理要遵循科学活动的规律,简化目前复杂的开支项目设置,追求经费管理的精细化和科学化。第三,增加科研经费支出的透明度,强化监督管理机制。要明确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责,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宏观监控,科研单位内部监管机构负责日常经费的监督管理,独立的审计机构定期对经费的使用进行审查。此外,还要加强全国统一的信息平台建设、推广使用公务卡结算,让科研经费的使用更加公开化、透明化。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105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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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科研 管理 经费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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