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客服中心  |  网站导航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行业资讯 » 食品安全 » 正文

食品企业标准不得抵触国标地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3-05-10  浏览次数:821
核心提示:最近一段时间,关于农夫山泉饮用水标准问题的争论一直难判高下,反映出食品企业标准目前存在着各自为战的现象。辽宁省为避免此类

最近一段时间,关于农夫山泉饮用水标准问题的争论一直难判高下,反映出食品企业标准目前存在着“各自为战”的现象。辽宁省为避免此类情况出现,由省卫生厅组织修订了《辽宁省实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细则中明确指出, 企业标准制定不得与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相抵触。

细则中要求,企业标准制定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时,应当邀请有关食品安全专家对企业标准的原辅材料添加剂、技术指标、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识、包装、运输、贮藏等技术性内容进行论证、审查,并签署论证审查意见。

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企业生产工艺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配方发生改变时;备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相关监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问题的,引发社会公众质疑的,其他同类企业标准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时,企业应当主动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需要修订的,修订后重新备案。

备案的企业标准如果存在弄虚作假,申请废止,违反食品安全

 
  来源:国家标准查询网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1036.html

声明:

1、本网转载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凡来源注明“世科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世科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使用。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个工作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关键词: 食品 企业标准
分享到:
5.31K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