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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不能因为有风险就抛弃转基因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4-12-09  浏览次数:821
核心提示:  宋敏表示,不能因有风险就抛弃转基因产品,关键是要建立规避风险的机制。新京报记者彭子洋摄  12月5日,农业部披露转基因发
     宋敏表示,不能因有风险就抛弃转基因产品,关键是要建立规避风险的机制。新京报记者彭子洋摄
  12月5日,农业部披露转基因发展路线,转基因将按照非食用、间接食用、食用的步骤稳步推进。
  近日,国家种业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主任,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宋敏对新京报记者表示,转基因作为一项先进的技术,是必须要促进其发展的;但是产业化运用不仅要考虑技术性,还要有安全性和经济性。宋敏认为,转基因食品应像药品一样安全评价和监管。
  2004年,宋敏辞去日本九州大学农学研究院副教授一职,作为中国农科院从国外引进的二级杰出人才,在中国农科院从事农业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研究工作10年。归国后,宋敏主持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专题”、农业部“转基因生物技术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等多个项目。
  转基因存在风险但不等于危害
  “拔颗牙医生都会给你讲一大堆风险。但风险不等于危害,不能说有风险就不能用它。”
  新京报:目前,舆论对转基因食品的争论很大,你怎么看待这种争论?
  宋敏:转基因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技术还是必须的,如果不能把握技术发展的前沿,将来肯定会落后和付出代价,不能说有风险就完全抛弃了。关键是要在规避风险的情况下去利用,要建立一套可靠的规避风险的机制。
  治病的药品大多也有副作用,拔颗牙医生都会给你讲一大堆风险。但风险不等于危害,不能说有风险就不能用它。
  新京报:你支持推广转基因食品?
  宋敏:有风险可以用,但问题是怎么用。我认为一定要建立一套可靠的安全评价机制和监管体系。
  中国和其他国家一样也采取了由政府主管机构负责对转基因产品进行安全评价审批的过程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基本出发点是认为生物技术具有潜在风险(有风险推定),因此与转基因生物技术相关的各阶段活动都要进行安全性评价并接受严格管理。
  转基因安全评价实际上都是个案,针对每个转基因产品要一个一个评价,而不是就整个转基因产品说它安全还是不安全。
  应加大研发和生产者的安全责任
  “政府的责任多了生产者的责任就少,结果就给一些不负责任的生产者保留了生存空间。”
  新京报:对于转基因食品安全,中国现在有没有建立一套严格的评价体系?
  宋敏:中国也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建立一整套转基因安全评价和监管体系。我觉得有一个问题是,要慢慢加大转基因的研发和生产者的责任,就是谁来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承担责任。
  把安全责任归结到转基因生产和研发单位,政府只是做中间监管,既代表生产者的利益,又代表消费者的利益。
  要不然,就可能出现生产者和研发者只片面追求产业化带来的利益,一旦出现问题后都有政府兜底的局面。这种责任与利益的不对等也是导致国内转基因产业化中出现的监管难的根本原因。
  像现在一个医药公司生产一种药品,它要进行一系列的安全实验,这些实验企业要承担费用,去找评价机构来评价它。一旦出了安全事故,主管部门有权责令生产企业向消费者赔偿,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转基因食品也应该采取这样一种安全评价和监管模式。
  新京报:你觉得中国目前规避风险的机制运行怎样?
  宋敏:整个制度,包括安全评价体系应该都是和国际接轨的。
  国外的责任主体是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据调查,国外搞一个转基因植物品种,大概是花1.3亿美元。其中,申请安全证书、安全评价的费用大概是3500万美元。也就是说在整个研发成本中大概30%是用来做安全评价论证的,这个费用由研发单位和企业来承担。将来进入市场后出现问题,生产企业是要承担责任的。这样一来,研发单位和生产企业就自然不会将自己都觉得没有把握的技术成果和产品推向市场。
  中国现在的问题是研发单位和生产者承担的责任过低。生产单位往往只看到产业化可能带来的收益,没有考虑风险成本。
  新京报:那你觉得政府目前是承担一个什么角色?
  宋敏:从政府的角度来说,应该是处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中间的裁判地位,而不是风险责任的直接承担者。政府的责任多了生产者的责任就少,结果就给一些不负责任的生产者保留了生存空间。
  财政资金应退出商业化科研领域
  “公共资源投入商业化领域往往会扭曲公平竞争机制。”
  新京报:8月13日,国家种业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揭牌,交易平台也于当日启动。为何建立这样一个交易平台?
  宋敏:产权交易问题,对现在的种业发展非常重要,需要有这样一种公开、透明、规范的交易机制。原因有几个方面:
  第一,现在中国的种业科技创新大多都是在科研单位。从知识产权申请来看,它的成果占了全部成果的60%,但转化利用的效率很低。所以需要有这样一个平台,便于企业和社会选择。
  反过来,交易的结果对成果的研究立项、项目评价也形成了一种倒逼机制。这些科研项目最终效果怎么样,要看能不能被市场认可,这是评价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最根本的标准
  第二,科研单位的研发经费大部分是政府财政资助,研发成果属于国有资产的一种形式,它要有一个公开透明的配置机制。
  在国内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将成果私下交易:科研成员把成果转让给自己的朋友、亲戚。
  新京报:你对这个平台存在一个什么样的愿景?
  宋敏:种业科技成果的公开交易在行业里还是新东西,我们希望让更多人了解它、利用它,使它成为利用市场机制配置种业科技资源的有效工具。
  另外,平台运行跟整个国家科研体制和科研政策改革是结合在一起的。
  现在科研人员对科研成果转化的重视还是不够,尤其是科研单位,更重视科研项目争取,项目结题就算了。而评价体系当中更重视发表论文,对专利、品种权的重视不够。这也与整个科研体制改革有关,要由市场定位,以成果转化为目标。
  新京报:现在这个改革启动了吗?
  宋敏:在推进,但还是需要逐步的过程。
  新京报:你觉得改革的方向应侧重于哪些方面?
  宋敏:前不久公布了科研管理体制里的立项机制。原来科研项目由很多单位管,科研单位到各个主管部门去申请,立项后就不管了。
  所以一个改革就是政府不直接管项目,只管政策,将项目委托给专业机构来管,这样可能会好一点。
  公共财政资金投入应该慢慢退出商业化的科研领域,公共资源投入商业化领域往往会扭曲公平竞争机制,让创新主体不把精力放在市场上,而是放在争取国家项目资金上。这样研究出来的东西也不一定是市场所需要的。
  应该让市场评价种子好不好
  “目前的审定制度是政府对种子质量担责。实际运行过程当中可能存在不能完全反映市场需要的问题。”
  新京报:你怎样看待品种审定制度?
  宋敏:品种是一种特殊的生产资料,品种审定作为市场准入的机制,是有必要的,但需要逐步建立与现代种业发展相适应的运行机制。
  无论是品种,还是种子质量应该逐步建立生产企业、研发单位的负责制度。
  种子好不好,最后是由市场来决定,市场选择。由种子企业承担市场的评价。
  从长远发展来看,品种选育单位应该进行品种测试,建立对品种质量全程负责的机制。出了问题,应该承担责任,而不是政府来担责。
  目前我国的审定制度还是一种政府对种子质量担责的机制。品种质量好坏,由审定专家按照审定标准决定。实际运行过程当中就可能存在不能完全反映市场需要的问题。有的是科学的标准,但不一定就是消费者的标准。
  新京报:也就是更多的交由市场主体。
  宋敏:对,市场主体就是责任主体,政府只作为裁判,不代替消费者对品种的好坏做判断。尤其是在种业国际化的背景下,种子企业将来面临的是多元化的全球市场,只有面向市场,知道怎么直接与消费者打交道才有生命力。
  新京报:这样一来,种子企业的风险就会很大?
  宋敏:种子企业的压力是很大,通过健全的责任机制可以淘汰没有能力和不负责任的种子企业,改变目前种业界存在的良莠不齐的状况。同时考虑品种推广中可能存在技术、市场和自然风险,而且涉及广大农民的利益,可以建立保险机制来分担种子企业在新品种推广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利用市场机制解决问题。
  新京报:你希望建立的这个保险机制完全是市场化的还是?
  宋敏:不,这个肯定是政策性保险。应该把目前政府直接投入到企业的一些资金拿出来建立新品种推广政策性保险基金,为企业进行新品种研发推广保驾护航,以此来分担这个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调动企业育种创新的积极性,而不是直接投钱给企业搞创新。
“公共财政资金投入应该慢慢退出商业化的科研领域,公共资源投入商业化领域往往会扭曲公平竞争机制,让创新主体不把精力放在市场上,而是放在争取国家项目资金上。这样研究出来的东西也不一定是市场所需要的。” 

(访农科院专家宋敏:不能因为有风险就抛弃转基因)

 
  来源:新京报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102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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