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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标不合格的商品煤将禁止进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4-12-02  浏览次数:858
核心提示:  日前,国家发改委与环保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日前,国家发改委与环保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质量指标不符合该《办法》要求的商品煤,将不得进口、销售和远距离运输。

  《办法》规定,商品煤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灰分:褐煤30%,其他煤种≤40%;(二)硫分:褐煤1.5%,其他煤种3%;(三)其他指标:汞0.6μg/g,砷80μg/g,磷0.15%,氯0.3%,氟200μg/g。在国内运输距离超过600公里的商品煤,还应满足以下要求:(一)褐煤发热量16.5MJ/kg(约为3946大卡/千克),灰分20%,硫分1%;(二)其他煤种:发热量18MJ/kg(约为4300大卡/千克),灰分30%,硫分2%。同时,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煤炭应按照GB/T25209-2010《商品煤标识》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应与实际煤质相符。

  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对《办法》规定的环保项目实施法定检验监管,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进口商品煤的质量。

 
  来源:中国质量报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101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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