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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毒豆芽“叫法不科学 豆芽添加物有望正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4-11-28  浏览次数:1049
核心提示:本次新起草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芽)》(草稿)中明确规定了6-苄基腺嘌呤、赤霉素、4-氯苯氧乙酸钠和乙烯的残留量标准,
 本次新起草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芽)》(草稿)中明确规定了6-苄基腺嘌呤、赤霉素、4-氯苯氧乙酸钠和乙烯的残留量标准,并将6-苄基腺嘌呤定性为“植物生长调节剂”,将其列为豆芽生产中允许使用的物质。
  
目前业内公认最严格的日本《肯定列表制度》针对包括豆芽的“其它蔬菜”制定标准中,将6-苄基腺嘌呤同样列为允许使用的物质,并将其最大残留限量定为小于等于0.5mg/kg。而与日本规定相比,本次的草稿中将6-苄基腺嘌呤的理化指标限定为小于等于0.2mg/kg,显然比日本更加严格。
  
负责此次新标准修订工作的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吴月芳此前表示:“实际上,豆芽制发不需要、也没有这么高的6-苄基腺嘌呤残留。”食品工程博士云无心也指出,不过量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植物生长调节剂”的豆芽,都不会有害健康,并且世界上很多国家甚至没有为此专门制定残留量标准。
  
而对于6-苄基腺嘌呤、赤霉素等物质到底属于“植物生长调节剂”还是“食品添加剂”,在我国不同的标准中却有着不同的解读。现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中规定,6-苄基腺嘌呤和赤霉素均不属于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中添加。对此,钟凯表示:“卫生部曾明确表示从2760剔除的理由是不符合食品添加剂的工艺必要性要求,并非安全性问题。”
  
由于在豆芽制发过程中使用的6-苄基腺嘌呤和赤霉素等物质属性不明,因此被认为是非法添加物,在豆芽中加了即为“毒豆芽”,此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据报道,从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22日期间,共有制售“毒豆芽”相关案件709起,918人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获刑。而判决书的证据中多提到“豆芽中检测出6-苄基腺嘌呤”。
  
钟凯指出,6-苄基腺嘌呤、赤霉素的安全性是得到了国际公认的,无论公检法还是媒体,将之定义为“毒豆芽”很不科学。“为了威慑生产中的不规范行为,在法律框架内可以采取上限处罚,但不应上纲上线。”
  
显然,本次的草稿将6-苄基腺嘌呤等重新列为豆芽生产中允许使用的物质,势必将对生产者、消费者、执法者三方均产生极大影响。据了解,该草稿自11月6日起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按计划将在2015年年底拟定,并作为《食品安全法》配套标准施行。
  
相关阅读:6-苄基腺嘌呤是什么?
  
6-苄基腺嘌呤是一种广泛使用的添加于植物生长培养基的细胞分裂素,用在农业、果树和园艺作物从发芽到收获的各个阶段。多用作无根豆芽的生长调节剂,即为大众所知的“无根素”主要成分。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919号)指出:6-苄基腺嘌呤等23种物质缺乏食品添加剂工艺必要性,不得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1年第156号公告)宣布:食品生产企业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
 
  来源:中国经济网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101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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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毒豆芽 豆芽 添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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