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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处罚从“罚票子”到“蹲号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4-11-27  浏览次数:828
核心提示: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由于新《环保法》增加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条款,加大了处罚力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由于新《环保法》增加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条款,加大了处罚力度,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这也意味着,从2015年开始,企业将面临着一个更严格的环保执法环境。
  在中国环境记协举办的“中国上市企业落实新修订《环保法》座谈会”上,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处罚处副调研员李铮说,对于新《环保法》的实施,政府、企业等应该做好四方面的心理准备。一是原本企业是地方政府的“座上宾”,是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过来的,政府难免会对企业开一些“方便”之门,企业必须“断奶”;二是原本地方政府大包大揽,但新《环保法》规定了地方政府的环保责任,如果违法一并追究责任;三是技术准备,企业时不时出现超标排放,理由是治污设施检修或损坏而临时停工等,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只要不达标排放就严惩,因此“该技术改造的就技术改造”、“该上环保设备的就赶快上设备”;四是对于环保部门的执法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明年的执法形势会非常严峻,环保部门要有啃硬骨头的心理准备。”李铮说。
  突出保护优先,企业损害担责
  新《环保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环保部政法司法规处处长王炜说,新法突出了“保护优先、损害担责”,提出政府、企业和公众是三大责任主体,特别是对企业明确了污染者负责的原则。要求排放污染企业都要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这意味着所有排污企业都要有专人负责企业环保事务,并有专门的环保规章制度等。
  新《环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王炜说,新法不但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任到人,还非常详细的规定了违法行为,比如对污染监测设备的安装和使用,“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这样的偷排偷放行为,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行为。
  “有企业把自动监测仪器探头密封在矿泉水瓶子里,然后再放到排污口,提供的是虚假数据。”王炜说,新法将严厉打击如此类似的各种违法行为,处罚是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等专门性环保法规进行罚款,直接责任人行政拘留,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追究刑事责任等。
  环保执法要“啃硬骨头”
  针对“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在罚款方面,新《环保法》设计了“按日计罚”。王炜举例说,排污企业违法排污了,按照违法的天数计算罚款,单日罚款数是根据“水、气、声、渣”等专门性环保法规的规定,上不封顶,直至罚到企业改正为止。“按日计罚原则上可按照企业违法情况,永远罚下去。”
  除加大罚款力度外,新法还规定了行政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措施。“后两者涉及人身自由。原本只是罚票子,现在要蹲号子了。”王炜说。
  李铮也表示:“有些企业老总不怕罚款,但如果限制其人身自由,损失可就大了,情况就不一样了。”
  这两年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打击力度明显在加大。李铮说:“去年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环保部门向公安部门移送的案件有700多起,超过了以往10年的移送案件总数;在今年上半年,环保部门已向公安移送案件达800多起,超过了去年全年的总数。”
  对于处罚等,目前环保部正在细化其实施细则。王炜说,日前环保部已将《环境保护按日连
  续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4个配套文件向社会公开,并征求意见。
  根据新《环保法》,环保部门还将设立“黑名单”制度,企业的环境信息将纳入诚信档案。在上市、融资、贷款等环节都会受到严格限制。“环保部正在就相关工作与发改委等部门,进行规范和细化。”王炜说。
  除对企业责任有详细规定外,对地方政府的责任也有详细条款。新《环保法》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第六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其行为包括“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等。
  第六十九条更是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众有举报违法企业等权利
  王炜说,新《环保法》还有一个很大亮点是,专门有第五章规定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公众有环境知情权,这就要求排污企业信息公开。新《环保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除新法规定外,环保部还将出台信息公开具体办法,目前正在细化其细节。”王炜说。
  “公众参与”还包括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权利,这在新《环保法》的第五十七条得到明确规定。王炜说,公众可以向当地环保部门举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如当地环保部门不作为,可向环保部举报当地环保部门不作为;如环保部不作为,可向国家监察部门等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对于公众非常关心的公益诉讼制度,目前最高法院正在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王炜说。 
 
  来源:科技日报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10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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