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税征收时间一般为五年。在到期日前,由反倾销调查主管机关自行发起的复审,或依调查国国内产业提出的有充分证据支持的请求而进行的复审称为日落复审。如果经日落复审确定,反倾销税的取消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那么可以继续征收五年后反倾销税,反之,取消反倾销税。如果日落复审没有被发起或提起,五年到期后,反倾销税自动终止,但此种情况比较少见。
由于征收反倾销税的目的是保护进口国的国内产业,这五年时间实际上是给国内产业进行恢复的阶段,而五年后的日落复审实际上是给予出口商重新进入市场的机会,这样考虑的初衷是基于公平的目的。但从执行来看,许多反倾销措施都经过了多个日落复审,仍没有“日落”。目前,这一制度在WTO受到了许多国家的质疑,认为从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来看,五至十年的期限已经足够了。一些被征收了高额反倾销税的产品,由于企业难以继续出口,而参加复审又必须有出口实绩,日落复审仿佛成了水中花。日落复审永远不会“日落”,是对出口国的不公平。但在WTO的多次讨论中,都没有对这一规定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