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危险物质、混合物、物品在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过程中的限制
第一栏 物质名称、物质组名称或混合物名称 |
第二栏 限制条件 |
1. 多氯三联苯(PCTs) |
不可投放市场或使用: ——作为物质; ——在混合物中,包括废油,或者在设备中,浓度大于50mg/kg( 质量分数计0.005%)。 |
2.氯乙烯 CAS 号75-01-4 EC 号200-831-0 |
不可用于任何用途的气雾抛射剂。 含有该物质作为抛射剂的喷雾器不可投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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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第1999/45/EC 号指令或满足(EC) No 1272/2008条例规定的以下危险分类定义的液体物质或混合物。 (a) 危险分类2.1~2.4,2.6,2.7,2.8 A型和B型,2.9,2.10,2.12,2.13第1类和第2类,2.14第1类和第二类,以及2.15A型~F型 (b) 危险分类3.1~3.6,3.7对性功能和生育能力,或对发育的不利影响,3.8除麻醉外的效果,3.9和3.10 (c) 危险分类4.1 (d) 危险分类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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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得在以下场合使用: ——通过不同的相产生光或色彩效应的装饰物,例如装饰性的灯或烟灰缸。 ——戏法和魔术, ——由一人或者多人参与的游戏,或任何具有类似目的的物品,甚至具有装饰性外貌 2. 不符合第1 款要求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3. 如果它们含有着色剂或香料,或两者同时含有的情况下,除非基于财政理由,否则不得投放市场,如果它们: ——可用作供应给一般公众的装饰性油灯的燃料,且 ——存在呼吸危险且被标记为R65或H304 4. 供应给一般公众的装饰性油灯不得投放市场,除非它们符合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采用的欧洲装饰性油灯标准(EN14059) 5. 在不与共同体有关规定的危险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执行情况相抵触的条件下,供应商应确保在投放市场前,需满足下列要求: (b)用于出售给一般公众的被标记为R65 或H304的打火机液体,于2010年12月1日起,标有如下醒目而不可磨灭标志着:“只要喝一口打火机油可能导致威胁生命的肺损害”; (c)用于出售给一般公众的被标记为R65或H304的灯油或打火机液体,于2010年12月1日起应封装在不超过1升的黑色不透明的容器中 6. 不迟于2014 年6 月1 日,委员会因要求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编写一份与现存的第69 条条款相一致的档案,以禁止用于供应给一般公众被标记为R65 H304的烧烤打火机液体和装饰灯燃料 7.第一次将被标记为R65 或H304的灯油和打火机液体投放市场的自然人或法人,应于2011 年12月1日以及其后每年,向有关会员国的主管机关提供有关数据,以替代标记为R65 或H304的油灯和烧烤打火机液体,会员国应使这些数据提供给委员会。 |
4. 三(2,3-二溴丙基)磷酸盐 CAS号126-72-7 |
1. 不可用于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及被单等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物品。 2. 不符合第1 段中规定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
5. 苯 CAS号71-43-2 EC号200-753-7 |
1. 不允许玩具或玩具零件中游离态苯的质量分数高于5 mg/kg(0.00005%)的玩具或玩具零件投放市场。 2. 不符合第1 段中规定的玩具和玩具零件不得投放市场。 3. 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作为物质 ——作为其他物质的成分,或在混合物中苯的质量分数大于或等于0.1%。 4. 第3 项不适用于以下场合: (a) 98/70/EC 指令涵盖的汽车燃料。 (b) 工业过程中使用的的物质或混合物,苯发散量不得超过现行法规规定。 |
6. 石棉纤维 (a) 青石棉 CAS号12001-28-4 (b) 铁石棉 CAS号12172-73-5 (c) 直闪石 CAS号77536-67-5 (d) 阳起石 CAS号77536-66-4 (e) 透闪石 CAS号77536-68-6 (f) 温石棉 CAS号12001-29-5 CAS号132207-32-0 |
1. 禁止此类纤维及故意添加有此类纤维的物品的制造、投放市场及使用。 但是,成员国可以把含有温石棉的用于电解设备的隔膜(第f 点)的出售和使用除外,直到其使用期限到期或有不含石棉纤维的替代品可用为止,其使用期越短越好。 2011 年6 月1 日开始,利用这一豁免的成员国应该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内容包括,电解装置所用石棉的替代物的可用性以及为研发此类替代物所做的努力,为保护工人健康所采取的措施,温石棉的来源和数量,含有温石棉的隔膜数量及来源,设想的结束豁免的日期。委员会应该保证这些信息能够为公众获得。 接到报告后,委员会应该要求管理局根据REACH法规第69条准备文档以说明禁止含有温石棉的隔膜投放市场和使用。 2. 2005年1月1日前,允许第1段所提及的已安装和/或正在使用的含石棉纤维的制品的继续使用,直到其被弃置或使用期限到期时为止。但成员国出于保护健康原因可禁止用上述制品直至其被弃置或使用期限到期时为止。 成员国可以允许在采取了具体措施能够给予人的健康高水平保护的情况下,第1条所提及在2005年1月前已安装和/或正在使用的含石棉纤维的物品的继续投放市场。成员国应该在2011年6月1日之前将这些措施告知委员会。委员会应该保证这些信息能够为公众所得。 3.在不与共同体对有关危险物质和配制品分类、包装和标记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如按此前废除的规定所允许出售和使用的这些纤维及含有这些纤维的制品应带有满足本法规附件7规定的标记。 |
7. 三吖啶基氧化磷 CAS号545-55-1 EC 号208-892-5 |
1. 不可用于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以及被单等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物品。 2. 不符合第1 项规定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
8. 多溴联苯,多溴化联苯(PBB ) CAS号59536-65-1 |
1. 不可用于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以及被单等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物品。 2. 不符合第1 项规定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
9. (a)肥皂树粉(皂树)和含有皂草苷的衍生物 CAS号68990-67-0 EC 273-620-4 (b)Hellebores viridis和hellebores niger 根茎粉 (c) Veratrum album和Veratrum nigrum 根茎粉 (d) 对二氨基联苯和/或其衍生物 CAS号92-87-5 EC 号202-199-1 (e) 邻-硝基苯甲醛 CAS号552-89-6 EC 号209-025-3 (f) 木材粉 |
1. 不可用于戏法和恶作剧或用于此类用途的混合物或物品中,例如使人打喷嚏的粉末和臭气弹中。 2. 不符合第1 段的规定的有意用于戏法和恶作剧的混合物或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3. 然而,第1 段和第2 段不适用于含不多于1.5ml液体的臭气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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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a) 硫化铵 CAS号12135-76-1 EC 号235-223-4 (b) 硫氢化铵 CAS号12124-99-1 EC 号235-184-3 (c) 多硫化铵 CAS号9080-17-5 EC 号232-989-1 |
1. 不可用于戏法和恶作剧或用于此类用途的混合物或物品中,例如使人打喷嚏的粉末和臭气弹中。 2. 不符合第1 段的规定的有意用于戏法和恶作剧的混合物或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3. 然而,第1 段和第2 段不适用于含不多于1.5ml液体的臭气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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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溴乙酸的挥发酯类: (a)溴乙酸甲酯 CAS号96-32-2 EC 号202-499-2 (b)溴乙酸乙酯 CAS号105-36-2 EC 号203-290-9 (c)溴乙酸丙酯 CAS号35223-80-4 (d) 溴乙酸丁酯 CAS号18991-98-5 EC 号242-729-9 |
1. 不可用于戏法和恶作剧或用于此类用途的混合物或物品中,例如使人打喷嚏的粉末和臭气弹中。 2. 不符合第1 段的规定的有意用于戏法和恶作剧的混合物或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3. 然而,第1 段和第2 段不适用于含不多于1.5ml液体的臭气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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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萘胺 CAS号91-59-8 EC 号202-080-4 及其盐类 13. 对二氨基联苯 CAS号92-87-5 EC 号202-199-1 及其盐类 14. 4- 硝基联苯 CAS号92-93-3 Einecs EC 号202-204-7 15.4-氨基联苯 CAS号92-67-1 Einecs EC 号202-177-1 及其盐类 |
以下条件适用于12~15: 当物质或混合物中以质量计质量分数大于0.1%的物质不可投放市场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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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铅的碳化物: (a) 中性无水碳酸铅(PbCO3) CAS 号598-63-0 EC 号209-943-4 (b) 三铅-二碳酸根-氢氧化铅2PbCO3-Pb(OH)2 CAS 号1319-46-6 EC 号215-290-6 |
禁止作为颜料的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投放市场或使用。 但是,成员国政府欲在其境内将此类物质或混合物组分用于修复和维修艺术品和历史建筑,要依照国际劳工组织(ILO)公约第13 条有关颜料中铅白和铅的硫酸盐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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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铅的硫化物: (a) PbSO4 CAS 号7446-14-2 EC 号231-198-9 (b) PbxSO4 CAS 号15739-80-7 EC 号239-831-0 |
禁止作为颜料的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投放市场或使用。 但是,成员国政府欲在其境内将此类物质或混合物组分用于修复和维修艺术品和历史建筑,要依照国际劳工组织(ILO)公约第13 条有关颜料中铅白和铅的硫酸盐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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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汞化合物 |
不可作为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投放市场或用于以下用途: a) 防止微生物、植物或动物对下列物品的污染: ——船壳 ——笼子,浮标,网及其他任何用于饲养鱼类和贝类水产养殖场的设施; ——任何部分或全部浸沉在水中的器具或设备。 b) 木材防腐。 c) 用于耐磨损的工业纺织品和用于制造改纺织品的纱线的化学防护剂。 d) 不考虑其用途,用于处理工业用水。 |
18a. 汞 CAS号7439-97-6 EC 号231-106-7 |
1. 以下情况含有汞时不得投放市场: (a) 用于体温计 (b) 在公共场所销售的其他测量仪器中(如压力计,气压计,血压计,体温计以外的温度计)。 2. 第1 段中的限制不适用于2009 年4 月3 日之前在欧共体内使用的测量仪器。但是成员国可以限制或者禁用这些测量仪器投放市场。 3. 第1 段(b)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 截止2007 年10月3日,测量仪器有50 年之久; (b) 气压计(除了第1 项((a ))直到2009 年10月3日。 4. 2009年10月3日起,委员会应该进行评估提供于医疗保健以及其它专业或工业用途的含汞血压计及其它测量仪器的安全可靠并且经济技术可行的替代品的可能性。在评估的基础上或者只要有信息表明血压计和其它含汞测量仪器的安全可靠的建议以延伸第一条关于用于医疗保健和其它专业或工业用途的血压计和其它测量仪器的限制条件,以便不管什么时候淘汰测量仪器中汞的使用都是经济技术可行的。 |
19. 砷化合物 |
1. 不可作为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投放市场或用于防止微生物、植物或动物对下列物品的污染: ——船壳 ——笼子,浮标,网及其他任何用于饲养鱼类和贝类水产养殖场的设施; ——任何部分或全部浸沉在水中的器具或设备。 2. 作为不考虑其用途的处理工业用水的物质或含有该物质的混合物,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3. 不可用于木材防腐。而且,用其处理过的木材不得投放市场上出售。 4. 对于第3 项,以下内容不适用: (a) 关于用于木材防腐的物质或制备:这些物质仅可用于以真空或加压浸泡木材的工业设施,且条件是浸泡溶液是铜,铬,砷(简记为CCA)的C 型无机化合物溶液且根据98/8/EC指令第5(1)条通过授权。经此种处理后的木材在防腐剂固着未完成前不可出售。 (b) 关于(a)中用CCA溶液处理过的工业设备中的木材:如其结构的整体性为人和牲畜的安全所需,而且在其使用期限中与公众的皮肤接触的可能性很小的条件下,可供专业人员或工业使用: ——公共建筑和农业建筑,办公大楼,工业用房中使用的建筑木材 ——桥梁及架桥工程 ——在淡水及稍咸水地区作为建筑木材,例如桥梁和防波堤。 ——作为噪声屏障 ——作为防止雪崩的器械 ——作为高速公路安全围栏和路障 ——作为圆形去树皮针叶树牲畜栏柱 ——土壤保持的构造物 ——作为电力传输和电讯用电线杆 ——作为地下铁道枕木 (c) 在不与共同体对有关危险物质和配制品的分类、包装和标记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所有置于市场的经过处理的木材应单独标注:“仅供专业人员及工业设备使用,含砷”。而且,所有成捆销售的木材也应标注:处理时需戴手套,切割或其他手工制作时需戴防尘面具和护目镜。木材产生的废物应作为危害物质由经核准的相关部门处理。 (d) 上述(a)中提到的经处理的木材不可用于以下用途: ——用于无论何种用途的居家或家庭建筑; ——可能会与皮肤频繁接触的任何用途; ——用于装船运输中的水; ——除(ii)中牲畜栏柱和建筑以外的农业用途; ——任何可能与供人类或牲畜食用的食品或其半成品接触的用途。 5. 用砷化合物处理过的木材在2007年9月30日前已经使用或者投放市场的,根据第4段可以保持在原处和继续使用直到其使用期限到期。 6. 用CCA的C型溶液处理过的木材在2007年9月30日前已经使用或者投放市场的,根据第4条: ——与第4 项(b)(c)(d)点相关的用途可以使用或重复使用, ——与第4 项(b)(c)(d)点相关的用途可以投放市场。 7. 欧盟成员国可以允许2007 年9 月30 日之前使用的经过CCA其他类型溶液处理过的木材: ——与第4 项(b)(c)(d)点相关的用途可以使用或重复使用, ——与第4 项(b)(c)(d)点相关的用途可以投放市场。 |
20. 有机锡化合物 |
1.当作为物质或配制品的组分用于自由组合涂料的生物杀虫剂中时不可在市场上出售。 2. 不得上市或作为物质或配置品的组分而用于生物杀虫剂以防止微生物,植物或动物对下列物品的污浊: (a) 无论长度,航行于海,海岸,河口以及内陆水道和湖泊的船舶; (b) 笼子,浮标,网及其它任何用于饲养鱼类和贝类水产养殖场的设施; (c) 任何部分或全部浸没在水中的器具或设备。 3. 不可作为物质或配制品的组分用于处理工业用水。 4. 三取代有机锡化合物: (a) 如三丁基锡(TBT)和三苯基锡(TPT)化合物,在2010年7月1日后不得在物品中或作为物品中的一部分使用,以锡的重量计含量不得超过0.1%。 (b) 2010 年7 月1 日后不符合(a)条款的物品将不能投放市场,除非该物品在该日期之前已经在共同体内使用。 5. 二丁基锡化合物: (a) 2012年1月1日以后,供应给广大一般公众的混合物或物品中,含有或部分含有二丁基锡(DBT)的化合物,按锡的重量计,超过0.1%时不得使用。 (b) 2012年1月1日后不符合(a)条款的物品和配置品将不能投放市场,除非该物品在该日期之前已经在共同体内使用。 (c) 截止至2015年1月1日,下列供应给广大一般公众的物品及混合物:对于(a)和(b)条款不做要求: ——单组分和双组分室温硫化密封胶(RTV-1 和RTV-2 密封胶)和粘合剂, ——应用在物品中时,油漆和涂料、涂层中含有的DBT 化合物作为催化剂时, ——软聚氯乙烯(PVC)或与硬质PVC 共同挤塑的型材 ——户外应用的含DBT 化合物的PVC 织物涂层, ——室外雨水管,排水管装置,以及用于屋顶和墙面的覆盖材料, (d) (a)和(b)条款不适用于(EC) No 1935/2004 规则管理下的物质和物品。 6. 二辛基锡化合物: (a) 2012 年1 月1 日以后,供应给广大一般公众或被广大一般公众使用的物品中,含有或部分含有二辛基锡(DOT)的化合物,按照锡的重量计如超过0.1%时不得使用。 ——直接接触到皮肤的纺织制品, ——手套, ——鞋类或鞋类接触到皮肤的部分, ——墙壁和地板覆盖物, ——儿童护理用品, ——女性卫生用品, ——尿布, ——双组分室温硫化成型套(RTV-2 成型包) (b) 2012 年1 月1 日后不符合(a)条款的物品将不能投放市场,除非该物品在该日期之前已经在共同体内使用。 |
21. 二-μ-氧-二-正丁基锡烃基硼烷;二丁基锡氢硼 烷(DBB) CAS号75113-37-0 EC 号401-040-5 |
当物质或在混合物中的浓度大于或等于0.1%时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但是,当其仅用于转化为成品时,其中该物质的浓度不大于或等于0.1%,此时此规定对这一化合物(DBB)或其制品无效。 |
22. 五氯苯酚 CAS号87-86-5 EC 号201-778-6 及其盐类、酯类 |
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1) 作为物质; (2) 作为其他物质的成分或在混合物中的含量大于或等于0.1%。 |
23. 镉 CAS号7440-43-9 EC 号231-152-8 及其化合物 |
为了便于登记,这些命名和编码是和欧盟理事会法规(EEC) No 2658/87 ( * )中关税和统计学的命名法一致的。 1. 不得用于由有机合成聚合物(下文以塑料称呼)生产的以下混合物或物品: ——聚氯乙烯(PVC) [3904 10] [3904 21] ——聚亚胺酯(PUR) [3909 50] ——低密度聚乙烯(LDPE),用于制造有色母料时豁免[3901 10] ——醋酸纤维素(CA) [3912 11] ——乙酸丁酸纤维素(CAB) [3912 11] ——环氧树脂[3907 30] ——三聚氰胺甲醛(MF)树脂[3909 20] ——尿素甲醛(UF) 树脂[3909 10] ——不饱和聚酯(UP) [3907 91] ——聚乙烯对苯二酸酯(PET) [3907 60] ——聚丁烯对苯二酸酯(PBT) ——透明/ 一般用途聚苯乙烯[3903 11] ——丙烯腈甲基丙烯酸甲酯共聚物(AMMA) ——交联聚乙烯(VPE) ——高耐冲聚苯乙烯 ——聚丙烯(PP) [3902 10] ——高密度聚乙烯(HDPE)[3901 20] ——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 )[3903 30] ——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 )[3906 10]. 混合物或者物品的塑料材料若镉的质量百分含量(以镉元素的含量计)等于或者大于0.01% ,不得投放市场。 作为例外,第2小段不适用于2011年12月10日前投放市场的物品。 第1小段和第2小段在应用时不应违背94/62/EC(**)指令以及在其基础上产生的行动。 2. 不得用于涂料[3208] [3209]. 若涂料中含有10% 以上的锌,则涂料中镉的质量百分含量(以镉元素的含量计)不得等于或者超过0.1%。 使用镉含量(以镉元素的含量计)等于或者超过0.1%涂料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3. 作为例外,1 、2 条不适用于出于安全因素而使用含镉混合物着色的物品。 4. 作为例外,第1 条的第二小段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由PVC 废料生产的混合物,下文称为“回收PVC ” ——含回收PVC且其含镉浓度以在塑料材料中的百分比计不超过0.1%的下列硬塑料的应用: (a) 建筑用型材和刚性薄板; (b) 门,窗,百叶窗,墙,窗帘,围墙以及屋檐; (c) 甲板和阶梯; (d) 电缆管道; (e) 非饮用水管道,若回收PVC 用于多层管道的中层,并且外层采用符合第1 条要求的新PVC 。 供应商应确保含有回收PVC 的混合物以及物品在首次投放市场之前,标识有清晰明了且不可磨灭的“含回收PVC ”标记,或者采用如下图形标识: 按照本法规69款规定,第4条授予的豁免将复审,特别是减少镉限量值及本段(a)至(e)点应用的豁免将在2017 年12 月31 日之前重新讨论。 5. 本法规中,镉电镀指金属镉以任何形式沉积或包覆于金属表面。 镉镀金属制品或制品成分不可用于以下领域/用途: (a) 用于以下用途的设备和机器: ——食品制造:[8210] [841720] [841981] [842111] [842122] [8422] [8435][8437][8438] [847611] ——农业:[841931] [842481] [8432] [8433] [8434] [8436] ——冷藏和冷冻[8418] ——印刷和书籍装订[8440] [8442] [8443] (b) 用于生产以下物品的设备和机器: ——家用制品:[7321] [842112] [8450] [8509][8516] ——家具:[8465] [8466] [9401] [9402] [9403][9404] ——卫生用具:[7324] ——中央空调及中央供暖设备[7322][8403][8404][8415] 在任何情况下,不管其用途和最终目的,镀铬制品或制品的组成部分,当用于(a)和(b)中提及的领域/用途的制品不得投放市场。 6. 当用于以下(a)和(b)中论及的领域/用途,以及以下(b)中列出的领域制造的制品时,第5段所论及的规定也适用于对镀镉制品或此制品的组分: (a) 用于制造以下物品的设备和机器: ——纸和纸板[841932] [8439] [8441] ——纺织品和服装[8444][8445][8447] [8448] [8449] [8451] [8452] (b) 用于生产以下物品的设备和机器: ——工业加工设备和机器[8425][8426] [8427] [8428] [8429] [8430] [8431] ——公路与农用车辆[第87章] ——铁路或汽车公司的运输工具[第86章] ——船舶[第89章] 7. 但是,第5 ,6 项的限制不适用于: ——用于航空的,航天的,矿产开采的,近海的和核能部门的,其用途要求高安全标准和公路与农用车辆,全部车辆和船舶中的安全设施时的制品或制品组分; ——出于安全设备可靠性的考虑,用于任何部门的电气插头。 8. 钎焊填料中,镉的质量百分含量不得等于或者大于0.01% 。 当钎焊填料中镉的浓度等于大于0.01%时,不得投放市场。 本条中钎焊指在450°C 以上使用合金的连接技术。 9. 作为例外,第8 条不适用于国防、航天用途以及出于安全因素而使用的钎焊填料。 10. 镉的质量百分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1% 的以下物品不得置于市场: (i) 用于制造珠宝首饰的金属珠子及其他金属部件; (ii) 首饰、仿制首饰以及发饰,包括: ——手镯,项链,戒指; ——穿刺首饰; ——腕表,腕戴; ——胸针,袖扣。 11. 第10条不适用于2012 年1 月10 日之前投放市场的物品,和到2012年1 月10 日为止超过50 年的首饰。 _________ __ (*) OJ L 256, 7.9.1987, p. 42. (**) OJ L 365, 31.12.1994, p. 10. |
24. 单甲基- 四氯二苯基甲烷 商品名: Ugilec 141 CAS号76253-60-6 |
1. 作为物质或混合物中的成分,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含有该物质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2. 作为例外,第1 段中的规定不适用于: (a) 到1994 年6 月18 日仍在使用的设备和机器,直到这些设备和机器被弃置; (b) 在保养1994年6 月18日前在一成员国内正在使用的设备和机器的情况下。 对于第2 项中的(a),成员国可以基于保护人类健康和保护环境的目的,在其境内在这些设备和及其被弃置前禁止适用。 |
25. 单甲基- 二氯- 二苯甲烷 商品名: Ugilec 121 Ugilec 21 |
作为物质或者含有该物质的混合物,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含有该物质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
26. 单甲基- 二溴- 二苯甲烷;溴苯甲基甲苯,异构体混合物 商品名: DBBT CAS号99688-47-8 |
作为物质或者含有该物质的混合物,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含有该物质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
27. 镍 CAS号7440-02-0 EC 号231-111-4 及其化合物 |
1. 不得用于: (a) 在由穿刺引起的伤口愈合过程中插入耳孔和人体其他刺穿部位的耳钉或其他类似物品,除非其中镍的释放量低于0.2μg /cm2/周(迁移限量)。 (b) 与皮肤有直接或长期接触的物品,如 ——耳环 ——项链,手镯和手链,踝饰,戒指; ——手表壳,表带和带扣 ——铆扣,搭扣,铆钉,拉链和金属标牌等用在服装上的物品; ——如果这些与皮肤有直接或长期接触的物品中镍的释放速率超过0.5μg /cm2/周。 (c) 对于那些在1(b)中列出的具有无镍镀层的制品,除非这种镀层足以保证在至少2 年的正常使用过程中,从这些制品的与皮肤有直接或长期接触的部位释放出的镍不超过0.5μg/cm2/周。 2. 1段中的制品,除非其满足那些段落中规定的要求,否则不得投放市场。 3. 欧盟标准委员会(CEN) 所批准的标准可作为检验制品是否满足第1,2段要求的检测方法。 |
28. 欧盟法规(EC) No 1272/2008 附件6 第3部分中分类为第1A,1B类致癌物质(表格3.1)或第1,2 类致癌物质(表格3.2),列表如下: ——第1A 类致癌物质(表格3.1)或第1 类致癌物质(表格3.2)列在附录1 中 ——第1B类致癌物质(表格3.1)或第2 类致癌物质(表格3.2)列在附录2中
29. 欧盟法规(EC) No 1272/2008 附件6 第3部分中分类为第1A,1B类致基因突变物质(表格3.1)或第1,2 类致基因突变物质(表格3.2),列表如下: ——第1A 类致基因突变物质(表格3.1)或第1类致基因突变物质(表格3.2)列在附录3 中 ——第1B 类致基因突变物质(表格3.1)或第2类致基因突变物质(表格3.2)列在附录4 中
30. 欧盟法规(EC) No 1272/2008 附件6 第3部分中分类为第1A,1B类生殖毒性物质(表格3.1)或第1,2 类生殖毒性物质(表格3.2),列表如下: ——第1A 类生殖毒性物质(表格3.1)对性功能和生殖力或生长发育产生副作用,或者是生殖毒性物质第1 类R60 (可能损害生殖力)和R61 (可能对未出生婴儿造成伤害)(表格3.2)列在附录5 中 ——第1B 类生殖毒性物质(表格3.1)对性功能和生殖力或生长发育产生副作用,或者是生殖毒性物质第2 类R60 (可能损害生殖力)和R61 (可能对未出生婴儿造成伤害)(表格3.2)列在附录6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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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违背本附件其他部分的情况下,下列规定适用于序号28~30中的物质。 1. 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作为物质; ——作为其他物质的组成成分; ——在混合物中。 不可用于个别浓度大于或等于以下规定的物质或混合物,投放市场出售给一般公众。 ——欧盟法规(EC) No 1272/2008 附件6 第三部分中具体规定的相关浓度; ——指令1999/45/EC 所具体规定的相关浓度。 在不违反欧盟危险物质与混合物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欧盟法规之规定下, 供应商应在投放市场前确保该物质或混合物包装应以不可磨灭的方式清楚标示如下字样: “仅限专业人员使用”。 2. 作为例外,第1 项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 指令2001/82/EC 和指令2001/83/EC 所定义的医药和兽药; (b) 指令76/768/EEC 所定义的化妆品; (c) 下列的燃料和石油产品: ——指令98/70/EC 所涵盖的车用燃料; ——作为车辆或定点燃料的矿物油 ——装在密闭系统中出售的燃料(如装液态瓦斯的瓶子) (d) 指令1999/45/EC 中涵盖的绘画颜料。 (e) 列于附录11中第一栏的物质,应用于第二栏中的用途,从第二栏规定的日期开始,该豁免将生效。 |
31. (a) 杂酚油;清洗用油 CAS号8001-58-9 EC 号232-287-5 (b) 杂酚油;清洗用油 CAS号61789-28-4 EC 号263-047-8 (c) 干馏油(煤焦油),萘油 CAS号84650-04-4 EC 号283-484-8 (d) 杂酚油,苊的馏分;清洗油 CAS号90640-84-9 EC 号283-484-8EC 号292-605-3 (e) 干馏油(煤焦油),上层馏分;重蒽油 CAS号65996-91-0 EC 号266-026-1 (f) 蒽油 CAS号90640-80-5 EC 号292-602-7 (g)焦油酸,煤,原油;粗苯酚 CAS号65996-85-2 EC 号266-019-3 (h) 杂酚油,木材 CAS号8021-39-4 EC 号232-419-1 (i) 碱性的低温焦油;煤提取物中的碱性低温焦油 CAS号122384-78-5 EC 号310-191-5 |
1. 不允许作为物质或在用于木材加工的配制品使用。而且,不允许这样加工的木材投放市场。 2. 作为第1段的豁免: (a)关于这些物质和配制品:只有当它们包括的成分满足下列条件,才可以被用于在工业设施中的木材加工,或由共同体关于保护工人的法律所涵盖的专业人士就地再处理: (i) 苯并芘的浓度低于0.005%(w/w) (ii) 可被水萃取的酚的指令分数低于3% (w/w) 。 在工业设施中或由专业人员进行木材加工所用的这类物质和配制品: ——只有当包装容积大于或等于20 升时才可以投放市场。 ——不能销售给消费者。 在不违反欧盟危险物质与制备的分类、包装和标签之规定下,其包装上应具有清晰可见且不可磨灭的如下字样: “仅用于工业设施或专业加工”。 (b) 关于在工业设施中或由专业人士按照(a)加工的第一次投放市场或就地再处理的木材:仅允许用于专业及工业用途,如铁路运输,电力输送及电信行业,构筑栅栏,农业用途(如支撑树木的木桩)以及港口和航运。 (c) 第1段对于投放市场的禁令应不适用于在2002年12月31日前用列于31(a)~(i)中的物质处理的木材和投放到二手市场在利用的木材。 3. 然而,2 (b)和2(c)项提到的经处理的木材不能用于: ——建筑物内,不论用于何种用途; ——玩具; ——游乐场; ——公园,花园以及其他与皮肤有频繁接触风险的户外娱乐休闲设施; ——庭院类家具,如野餐桌; ——包括如下内容在内的任何用于制造,使用及再处理的物品: ——种植用容器; ——可能与原料、中间体或预定为人和/或动物消费用的产品接触之包装; ——其他有可能污染上面提到的成品的材料。 |
32. 氯仿 CAS号67-66-3 EC 号200-663-8 34. 1,1,2- 三氯乙烷 CAS号79-00-5 EC 号201-166-9 35.1,1,2,2- 四氯乙烷 CAS号79-34-5 EC 号201-197-8 36. 1,1,1,2- 四氯乙烷 CAS号630-20-6 37.五氯乙烷 CAS号76-01-7 EC 号200-925-1 38. 1,1- 二氯乙烯 CAS号75-35-4 |
在不违背本附件其他部分的情况下,下列规定适用于序号32~38中的物质。 1. 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作为物质; ——作为其他物质的组成成分,或在意图供应给一般公众和/或如表面清洗或纺织品清洗等扩散应用的混合物中浓度大于等于0.1%; 2. 在不与欧盟对有关危险物质和配制品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供应商应在其投放市场前确保含有这些物质的重量浓度不高于或等于0.1%的此类物质和制备,其包装上具有清晰可見且难擦掉的如下字样: “仅使用于工业装置"。 作为例外,本法规不适用于: (a) 如指令2001/82/EC 和指令2001/83/EC 所定义的医药和兽药; (b) 如指令76/768/EEC 所定义的化妆品。 |
40.被归类为可燃气体1类或2类,可燃液体1类或2类,可燃固体1类或2类,与水接触的物质或混合物放出1类,2类或3类可燃气体,自燃液体1类或自燃固体1类的物质,无论其是否出现在该指令的附件六的第三部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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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其自身或其配制品不得用于气雾发生器投放市场,用于公众娱乐及装潢目的,例如: ——主要用于装潢的金属闪光片 ——人造雪和人造霜, ——狂欢时用的软垫, ——喷射彩条, ——粪便仿品, ——聚会时用的号角, ——装饰雪片及泡沫, ——人造蜘蛛网, ——臭气弹, 2. 在不违反欧盟危险物质与制备的分类,包装与标签的规定下,供应商应在其投放市场前确保上述烟雾发生器的包装必须显示清晰可见且难擦掉的如下字样: “仅限专业人员使用”。 3. 作为例外,第1 和第2 项不适用于75/324/EEC指令(***)第8条(1a)规定的气雾发生器。 4. 第1 和第2 段所提到的成品除非符合规定要求,否则不能投入市场。 ___________ (***) OJ L 147, 9.6.1975, p. 40. |
41. 六氯乙烷 CAS号67-72-1 EC 号200-666-4 |
作为物质或含有该物质的混合物用于制造业或者有色金属的加工过程时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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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短链氯化石蜡(SCCPS) EC 号287-476-5 CAS号85535-84-8 |
作为以下用途的物质或其他物质成分,或混合物的组分,该物质含量大于1%时,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金属加工; ——皮革保养剂。 |
43. 偶氮染料 |
1. 由一个或多个偶氮基团还原裂解产生的偶氮染料,它会释放出一个或几个本法规附录8 列出的芳香胺。根据附录10 列出的检测方法,其在成品或者是已染色部分中达到可检出限(即:大于30mg/kg),则不允许用于可能会与人类皮肤或口腔有直接或长期接触的纺织品及皮革制品,例如: ——服装,床上用品,毛巾,假毛发,头套,帽子,尿布以及其他卫生用品,睡袋。 ——鞋靴,手套,手表表带,手提包,钱夹,公文包,椅套,可挂在颈部的挂包; ——布或皮革制玩具及已布或皮革作为服装的玩具; ——面向最终消费者的纱线和其他纤维制品。 2. 此外,第1 段中所提出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除非它们满足其中所提的要求,否则不允许投放市场。 3. 包括在本法规附录9 “偶氮染料列表”中的偶氮染料,不允许投放市场或以质量分数超过0.1%的物质或混合物组分的形式用于纺织品和皮革的染色。 |
45. 联苯醚的八溴代衍生物 C12H2Br8O |
1. 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作为物质; ——作为其他物质的组成成分,或在混合物中,浓度大于0.1% 2. 如果该物质在制品或阻燃剂成分中指令分数高于0.1%,则该制品就不能投放市场。 3. 作为例外,第2段不适用于: ——在2004年8月15日前在一成员国中使用的; ——2002/95/EC指令定义的电子电气产品。 |
46. (a) 壬基酚 C6H4(OH)C9H19 CAS 25154-52-3 EC 246-672-0 (b) 壬基酚聚氧乙烯醚 (C2H4O)nC15H24O |
不允许该物质或质量分数高于0.1%的物质或混合物组分的形式投放市场或使用,用于以下目的: (1) 工业和公共机构清洁,以下情况除外: ——受控密闭干洗系统,其洗涤液可再生或焚化; ——专业处理洗涤系统,其洗涤液可再生或焚化; (2) 家用清洗 (3) 纺织品和皮革加工,以下情况除外: ——不排入废水的加工; ——专业加工系统,其加工用水在有机废水处理前,静预处理完全出去有机成分(羊毛脱脂) (4) 乳化剂,农用乳头浸沾消毒液; (5) 金属制品,以下情况除外: ——受控闭合系统,其洗涤液可再生或焚化; (6) 纸浆和纸张的制造; (7) 化妆品; (8) 其他个人护理用品,以下除外: ——杀精子剂 (9) 杀虫剂和生物杀灭剂中的复合赋形剂,但是对于国家批准的壬基酚聚氧乙烯醚的杀虫剂和生物杀灭剂中的复合赋形剂,在2003年7 月17日前被批准使用,直到终止日期不受到本限制的影响。 |
47. 六价铬化合物 |
1.水泥和含有水泥的混合物脱水时,以水泥总干重(质量分数)计,含有大于2mg/kg(0.0002%)的可溶性六价铬时,不得使用或投放市场。 2. 如果使用还原剂,在不与共同体对有关危险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包装和标记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水泥和含有水泥的混合物包装必须显示清晰可见且难擦掉的标注以下信息:包装日期,保持还原剂活性以及保持可溶性六价铬含量低于第1 段所述限量的适宜条件和期限。 3. 以部分废除的方式,第1 段和第2 段不适用于受控闭合及全自动工艺流程中,完全由机器处理,其流程中无与皮肤接触可能的水泥和含有水泥的混合物。 |
48. 甲苯 CAS号108-88-3 EC 号203-625-9 |
不允许该物质或以质量分数大于或等于0.1%的胶黏剂和喷涂油漆投放市场或使用,直接销售给一般公众。 |
49. 三氯苯 CAS号120-82-1 EC 号204-428-0 |
不允许该物质或以质量分数大于或等于0.1%的混合物投放市场或使用,以下情况除外: ——合成时的中间体; ——在密闭化学用作氯化反应处理溶剂; ——用于生产1,3,5- 三硝基-2,4,6- 三氨基苯(TATB)。 |
50. 多环芳烃(PAH) (a) 苯并(a)芘(BaP) CAS号50-32-8 (b) 苯并(e)芘(BeP) CAS号192-97-2 (c) 苯并(a)蒽(BaA) CAS号56-55-3 (d) 屈(CHR) CAS号218-01-9 (e) 苯并(b) 荧蒽(BbFA) CAS号205-99-2 (f) 苯并(j) 荧蒽(BjFA) CAS号205-82-3 (g) 苯并(k) 荧蒽(BkFA) CAS号207-08-9 (h) 二苯并(a,h)蒽(DBAhA) CAS号53-70-3 |
1. 从2010年1月1日起,如果填充油含有以下成分,不允许投放市场和在生产轮胎或轮胎零件时使用: ——超过1mg/kg BaP;或 ——以PAHs总量计,超过10mg/kg 。 根据IP346:1998(未使用润滑底油和石油沥青中PCA含量测定法——二甲基亚砜折射提取法)萃取方法所得PCA质量分数小于3%时,倘若满足BaP限量要求,且被列入PAH目录,与PCA萃取的测量值的相关性,被生产商或进口商每六个月或每次操作更改时进行控制,上述含量限制不再适用。 2. 再者,2010年1月1日以后翻新的轮胎和胎面如果填充油含量超过第1条规定的限度,则不允许投放市场。 根据ISO21461(硫化橡胶——硫化橡胶中芳香烃油成分鉴定标准),如果硫化橡胶混合物中Bay质子百分比低于0.35%,上述限量不再适用。 3. 由于损毁而翻新的轮胎,如果其填充油含量没有超过第1条中规定的限量,则第2条规定不再适用。 4. 这里的轮胎是指以下车辆的轮胎: ——欧盟议会和欧洲理事会2007年9月5日颁布的2007/46/EC 指令框架(****)所认可的机动车辆及其的拖车。 ——欧盟议会和欧洲理事会2003 年5 月26 日颁布的2003/37/EC 指令(*****)中认可的用于农业和林业的拖拉机,及他们的拖车,可交换的拖车系统及组成部件,以及可分离的技术单元,和 ——欧盟议会和欧洲理事会2002 年3 月18 日颁布的2002/24/EC 指令(******) 中认可的两轮和三轮车辆,废除欧盟理事会92/61/EEC 指令。 ______________ (*****) OJ L 263, 9.10.2007, p. 1. (******) OJ L 171, 9.7.2003, p. 1. (*******) OJ L 124, 9.5.2002, p. 1. |
51. 下列邻苯二甲酸盐(或其他含该类物质的CAS和EC号物质) (a) 二(2-乙基己基)邻苯二甲酸酯(DEHP) CAS号117-81-7 EC 号204-211-0 (b) 邻苯二甲酸二己酯(DBP) CAS号84-74-2 EC 号201-557-4 (c)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BBP) CAS号85-68-7 EC 号201-622-7 |
1. 不可作为玩具或儿童物品的物质或混合物的成分,假如其浓度大于塑化物质的0.1% (重量百分比)。 2. 玩具或儿童护理品所含邻苯二甲酸盐(phthalate) 浓度高于塑化物质之0.1%(重量百分比)者不得投放市场。 3. 委员会应于2010年1 月16日前,依据新的物质和替代品的科学信息评估相关规定,并据以进行修正。 4. 在此目的的基础上,“儿童物品”指任何为了帮助儿童睡眠、娱乐、喂食和授乳的产品 |
52. 下列邻苯二甲酸盐(或其他含该类物质的CAS和EC号物质) (a) 邻苯二甲酸苯基丁酯(DINP) CAS号28553-12-0 和68515-48-0 EC 号249-079-5 和271-090-9 (b) 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DP) CAS号26761-40-0 和68515-49-1 EC 号247-977-1 和271-091-4 (c) 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NOP) CAS号117-84-0 EC 号204-214-7 |
1. 不可作为玩具或儿童物品的物质或混合物的成分,假如其浓度大于塑化物质的0.1% (重量百分比)。 2. 玩具或儿童护理品所含邻苯二甲酸盐(phthalate) 浓度高于塑化物质之0.1%(重量百分比)者不得投放市场。 3. 委员会应于2010年1 月16日前,依据新的物质和替代品的科学信息评估相关规定,并据以进行修正。 4. 在此目的的基础上,“儿童物品”指任何为了帮助儿童睡眠、娱乐、喂食和授乳的产品 |
54. 二乙二醇单甲醚(DEGME) CAS号111-77-3 EC 号203-906-6 |
2010年6 月27日以后,该物质作为染料,除漆剂,清洁剂及光亮漆,地板密封剂中的成分,浓度大于等于0.1%时,不得投放市场。 |
55.二乙二醇丁醚(DEGBE) CAS号112-34-5 EC 号203-961-6 |
1. 2010年6月2日后,喷漆,喷雾式清洁剂中该物质含量超过3%,不得投放市场。 2. 2010年12月27日后,含有DEGBE不符合第1段要求的喷漆,喷雾式清洁剂不得投放市场出售给一般公众。 3. 2010年12月27日后,在不与欧盟成员国对于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包装、标签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对于含有DEGBE并且浓度大于或等于3%的油漆包含喷涂油漆,供应商应在投放市场前确保其包装标记有显示清晰可见且不可磨灭的如下字样: “不得用于油漆喷涂设备中”。 |
56. 二甲苯烷二异氰酸酯(MDI) CAS号26447-40-5 EC 号247-714-0 |
1. 作为销售给公众的混合物的组成成分,如果MDI浓度大于或等于0.1%,2010年12月27日后不得投放市场。除非供应商确在保投放市场前,其包装: (a) 包装符合欧盟理事会89/686/EEC 指令(*** )规定的保护性手套。 (b) 在不与欧盟关于物品和混合物分类,包装和标签法规违背的情况下,必须有清晰可见且难以擦掉的标记: “——对二甲苯烷二异氰酸酯(MDI) 过敏的人使用该产品时可能引起过敏反应。” ——患有哮喘,湿疹,或有皮肤问题的人应避免接触,包括皮肤接触该产品。 ——该产品不能在空气流通差的条件下使用,除非使用有适当气体过滤器(例如EN 14387标准中规定的A1 类)的防毒面具。 2. 作为例外,第1条(a)不适用于热熔胶。 ______________ (**********) OJ L 399, 30.12.1989, p. 18. |
57. 环己烷 CAS号110-82-7 EC 号203-806-2 |
1. 作为包装尺寸大于350g的氯丁橡胶基压敏胶的组成成分,其浓度不得大于等于0.1%,否则在2010年6月27日后不得首次投放市场销售给公众。 2. 含有环己烷的氯丁橡胶基胶黏剂,加入不符合第1条要求,在2010年12月27日之后不得肉放市场供给公众。 3. 2010年12月27日之后,在不与欧共体对有关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对于投放市场上销售给公众的含有环己烷并且浓度大于或等于0.1%的氯丁胶,供应商应该确保在投放市场之前,其包装必须显示清晰可见且难擦掉的如下字样: ——“在通风条件差的时候,本品不得使用。 ——本品不得用于地毯铺设。” |
58. 硝酸铵(AN) CAS号6484-52-2 EC 号229-347-8 |
1. 2010年6月27日起该物质,或固体肥料中含氮量大于28%,禁止投放市场。除非该化肥符合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 No 2003/2003 附件三(***********)规定的高含氮量硝酸铵化肥的技术条件。 2. 2010年6月27日起,该物质,或者是混合物中含氮量超过16%,禁止投放市场。 下列情况不适用于第1 ,2 段规定: (a) 下游用户或经销商,包括按照欧委会指令93/15/EEC(************)中规定的自然人或法人。 (b) 农场人员在农业活动中使用,无论是全职的还是兼职的,也不涉及土地面积。 对于这1 段的解释: (ⅰ) “农场人员”意思是自然人或法人,或者是自然人或法人团体,国家的法律赋予这个团体及成员合法的地位,在欧盟境内有土地所有权,依据条约的Article 299,进行农业活动。 (ⅱ) “农业活动”意思是生产,饲养,种植农产品包括收割,挤奶,饲养牲畜以及为了耕种的目的饲养牲畜,或者维护土地使其保持良好的农业环境条件,按照欧盟理事会法规(EC) No 1782/2003 中Article5(*************)的规定。 (c) 自然人或法人参加专业的活动,例如园艺学,在温室中种植植物,花园,花圃,体育场的维护或者相类似的活动。 3. 但是,对于第2段的限制,欧盟成员国可以到2014 年7 月1 日开始实施,考虑到社会经济因素,成员国可以将含氮量在20%之内的该物质或混合物投放在其领土范围内的市场,并告知欧委会和欧盟其他成员国。 ______________ (***********) OJ L 304, 21.11.2003, p. 1. (************) OJ L 121, 15.5.1993, p. 20. (*************) OJ L 270, 21.10.2003, p. 1.. |
59. 二氯甲烷 CAS号75-09-2 EC 号: 200-838-9 |
1. 脱漆剂中二氯甲烷含量等于或大于0.1%时,不得: (a) 2010年12月6日之后首次投放市场供给一般市民或专业人员使用; (b) 2011年12月6日之后投放市场供给一般市民或专业人员使用; (c) 2012年6月6日之后被专业人员使用; 对于此项的目的如下: (i) “专业人员”是指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包括非利用工业装置进行油漆脱离专业工作的工人和个体工作者; (ii) “工业装置”是指用于油漆剥离工作的设施。 2. 通过从第1 款的豁免,成员国可以允许该物质在其领土,由受过专门训练的专业人士使用,含有二氯甲烷的脱漆剂允许被投放市场,供应给那些专业人士。 各会员国在使用这种减免时应精确的解释专业人士在使用含二氯甲烷脱漆剂时的健康和安全条款,并应告知欧委会。 这些规定应包括一项规定,即专业人员应具有该会员国承认的专业证书,或提供其他的文件证明,或以其他方式由该会员国认可,以表明接受过适当的训练具备相关的能力可以安全地使用含有二氯甲烷的脱漆剂。 委员会将拟订一个已在这一阶段使用减免会员国名单,并通过互联网使其该减免更大规模的使用。 3. 第2款所指的减免带来的专业受益应只在那些已使用该减损的会员国间进行运作。第2 款所指的训练应包括最低限度的: (a) 知晓健康的评估和风险管理,包括现有替代品或加工过程,它的使用条件下最少危及工人的健康和安全的信息; (b) 足够的通风条件下使用; (c) 依照指令89/686/EEC 的规定,使用适当的个人防护设备。 雇主及个体工作者最好使用那些在它的条件下使用时,对工人健康和安全来说不存在风险、或风险较低的化学试剂来替代二氯甲烷。 专业人员应使用所有在实际操作中有关的安全措施,包括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措施。 4. 在不与其它共同体有关对工人保护的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二氯甲烷含量等于或大于0.1%的脱漆剂可在工业装备上使用,必须满足以下最低条件: (a) 在所有的处理加工区域必须要充足的通风,特别是湿处理和烘干脱漆的物品的过程:脱漆剂罐的局部排气装置增补强制性的通风设备,以把暴露风险降至最低。 (b) 用来尽量减少脱漆剂罐蒸发的措施包括:再不使用的时候用盖子覆盖脱漆剂罐;合适的脱漆剂罐的安装与卸载安排;用水或浓盐水冲洗容器卸载后多余的溶剂; (c) 脱漆剂罐中的二氯甲烷安全处理措施包括:用泵和管道来传入和传出脱漆剂;恰当的安排污泥清除及安全清洁容器; (d) 符合89/686/EEC 指令的个人防护设备,包括: 适当的防护手套,安全护目镜和防护服装;和符合有关职业暴露限值要求的呼吸防护设备,否则无法实现; (e) 为运营商提供在使用这种设备时的充分信息,指导和培训。 5. 在不与其它共同体有关规定的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执行情况相抵触的条件下,2011 年12月6日,二氯甲烷含量大于等于0.1%的脱漆剂应显示清晰可见且难擦掉的如下字样:“限制工业用途,某些欧盟成员国批准的专业人员允许使用。” |
60. 丙烯酰胺 CAS号79-06-1 EC号:201-173-7 |
在2012 年11 月05日之后,当以物质或混合物的形式其浓度大于或等于0.1%(W/W)时,不可用于灌浆(材料)使用投放市场。 |
61.富马酸二甲酯(DMF) CAS号:624-49-7 EC 号: 210-849-0 |
1) 用于物品及物品的任一成分中DMF的含量不得超过0.1mg/kg 2) 物品及物品中任一成分DMF含量超过0.1mg/kg不得投放市场。 |
注:2012年5月15日,欧盟发布政府公报,颁布指令(EU)No 412/2012,将富马酸二甲酯加入REACH法规附件17(对某些危险物质、混合物、物品在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过程中的限制)物质清单第61项,法令在自欧盟公报发布之日20天后执行,并要求成员国将其无条件转化为本国法律。这预示着欧盟此前颁布的“延长富马酸二甲酯生效日期”的2012/48/EU指令将在(EU)No 412/2012生效日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