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2011/65/EU附件I中的产品类别,即在原RoHS指令的产品范围基础上新添入第8、9及11至其产品范围。即:
第8类:医疗器械;
第9类:监视和控制仪器,包括工业监控仪器;
第11类:未涵盖在上述分类中的电子电气产品。
这意味着,修订后的RoHS指令原则上将其监管范围扩展至所有的电子电气产品(列于指令附件I)。此外,包括电缆和备用零部件亦包含在内。但是,为使新添入产品的制造企业符合要求,分别给予了这些产品(包括电缆和备用零部件)一定的过渡期,即:
监视和控制仪器(monIToring and control devices)、医疗器械(medical devices)过渡期为3年(从2014年7月22日生效);
体外医疗器械(vitro medical devices)的过渡期为5年(从2016年7月22日生效);
工业控制装置(industrial control appliances)为6年(从2017年7月22日生效)。
此外,还针对第8类和第9类的产品提出了20项的豁免(列于附件IV中)。
指令不适用于:
出于保护国家利益的设备,包括武器、军需品、用于军工的特殊材料;
航空的设备;
特殊设计、用于安装在其他类型的设备上(该设备并未涵盖在RoHS指令的范围内),并且只有作为该设备的一部分才能发挥作用、且只能替换同样特殊设计的装置;
大型固定工业工具;
大型固定装置;
装载人或物的交通工具,不包括未型式认证的两轮电动车;
专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活性可植入式医疗器械;
用于由专业人员设计、更换和安装的,在固定场所使用,面向公众、商用、工业和住宅设备的太阳能发电的系统中使用的光电面板;
仅用于研发的设备(对企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