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底,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以通讯的形式,刊登一篇标题为“ECHA Helpdesk's top tips: What do importers of chemicals need to know”的文章,列出多条与欧盟进口商遵守《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REACH法规)有关的常见问题及解答。
该通讯解释了3类进口商的责任,分别是:(1)欧盟化学物质进口商,他们每年进口超过1吨受管制化学物质(单一物质或混合物);(2)欧盟物品进口商;(3)欧盟进口商,他们的非欧盟供应商已委任一名驻欧盟的唯一代表(Only Representative)。
首先,通讯提及第一类进口商须履行的注册责任。这些欧盟化学物质进口商每年进口超过1吨的受管制化学物质(单一物质或混合物)。ECHA指出,准备为化学物质办理注册手续,首先要鉴定物质(substance identification)。按照“1种物质,1项注册”的原则,注册必须在物质层面进行。
正确鉴定物质,可确保同一种物质的注册者属于同一项联合注册。虽然每家进口公司都要向当局注册,但是进口同一种物质的多家公司通常都不可以单独注册。进口及制造某种物质的多家公司,必须共同准备1项联合注册。
其次,通讯提及物品(articles)进口商的责任。REACH法规对物品的定义是:“一个物件经由制造赋予一种特定外型、表面或设计,这种外型、表面或设计决定该物品的功能程度远大于其化学组成”。换言之,“物品”包括大部分消费品,例如玩具、服装、鞋履及电器,以及符合上述定义的半制成品。
虽然REACH法规并无要求进口商注册上述物品,但是以物品内的个别物质而言,假如存在于物品内的数量超过每年1吨,而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情况下会被释出,进口商便须为该等物质办理注册。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又未有其他公司注册该等物质的该种用途,进口商便须负责注册。
通讯还指出,假如进口物品含有高关注度物质(SVHCs),进口商必须向ECHA通报。REACH法规附件XIV载有高关注度物质清单,即候选物质名单,列出将来可能纳入授权使用清单的物质。通讯指出,如果进口物品含有1种或多种高关注度物质,位处欧盟境外的制造商必须通知进口商。
最后,通讯解释,假如非欧盟供应商已经委任1名驻欧盟唯一代表(OR),进口商是否仍然要为有关物质办理注册。根据REACH法规,位于欧盟境外,制造某种物质、配制某种混合物或生产某种物品的自然人或法人,可以委任1名唯一代表,为进口到欧盟的化学物质办理注册。在这情况下,进口商属于下游用家,不须负注册责任。
通讯还向进口商提出一些注意事项。首先,根据REACH法规,下游用户虽然不用负注册责任,但是他们仍须遵守其他规定,例如为他们接收的物质和混合物提供安全资料单张。通讯建议,作为下游用户的进口商应保存他们与非欧盟供应商及唯一代表之间的协议文件和通讯纪录。
其次,通讯强调,作为下游用户的进口商必须知道唯一代表的身份,以及他们进口的化学物质有多少数量是受唯一代表办理的注册涵盖。若进口数量不受唯一代表办理的注册涵盖,则进口商仍须为他们进口的化学物质负责。
最后,通讯指出,假如唯一代表没有履行注册责任,进口商仍须为化学物质办理注册,这样该种物质才能在市场合法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