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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准更新程序的原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09-10-30  作者:csi  浏览次数:3817
核心提示:国家认监委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用标准及相关技术规则的确认,对标准等强制性认证规则的变更作出安排。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准更新和

国家认监委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准及相关技术规则的确认,对标准等强制性认证规则的变更作出安排。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准更新和标准更新后获证产品的确认原则是:

  1.强制性产品认证中新标准的强制采用日期
  (1)对于列入认证实施规则内的标准,标准变更时,原则上按标委发布的实施日期执行,自动更新认证实施规则中的检测标准,认监委不再另发有关更新标准和新标准采用日期的通知。如遇特殊情况,认监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对标准采用、认证程序和过渡等作出安排。
  (2)对于新发布目录内所采用的标准,按照认监委公布的认证实施规则所规定的实施日期执行。
  
   2.认证机构应收集标准更新信息。国家发布新标准后,认证机构应在适当时机,向认监委报送标准更新信息和采用新标准建议,以及新旧标准差异、对获证产品的确认程序。
  
   3.为保证各认证机构间的确认基本要求相互协调,认监委对认证机构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备案,并对提出的确认程序审核、批准后实施。

   4.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新标准的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期间,凭申请人的申请可按新标准或旧标准进行认证检测(仅指认证);实施日期后必须按新标准认证检测。

   5.对获证产品的确认程序应本着保证认证目的(如安全、CMC)为原则,在此基础上根据具体的标准更新情况制定便捷的程序进行确认。v

 
  来源:csi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college/show-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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