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欧盟委员会已经向世贸组织提出建议,要求对REACH附录十七中铅含量的标准进行修改。
2015年4月23日,(欧盟)法规2015/628已在欧盟官方公报(OJEU)上公开发布。该法规规定铅含量的管控范围从珠宝扩大到给公共使用的物品或者物品的可接触部分,如果该物品或部件在其正常或可预知使用的情况下能够被儿童放入到口中,对这些物品中铅含量的标准予以提高。如果一件物品或部件的单面尺寸小于5cm(5cm)或可拆卸或其突出部分的尺寸小于5cm,就可以被放入到儿童口中。
新法规规定,在产品或部件新的范围的铅含量不得高于0.05%。该法规也列出了一些免除条款,包括对铅含量限制的选项之一其每小时的迁移量不得超过0.05μg/cm2(相当于0.05μg/g/h)。
现行(欧盟)法规836/2012和新法规的重点内容见表1。
表1
REACH附录十七中关于铅含量的第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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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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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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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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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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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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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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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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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836/2012号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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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宝;
· 生产珠宝的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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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493/EEC号指令《附录I》(1-4类)中的水晶玻璃;
· 用铅处理过的《2658/87法规》所规定的宝石和宝石半成品(CN代码7103)
· 珐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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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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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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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 2015/628号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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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公众供应的物品或部件,在其正常使用或可预见的使用中可放入到儿童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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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或≤ 0.05 ΜG/CM²/H (相当于0.05 ΜG/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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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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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欧盟(EU)2015/628号法规不适用以下物品:
· 2016年6月1日前首次投放市场的物品;
· 包含合金(如黄铜合金)的物品或部件其铅含量不超过0.5%的;
· 欧盟(EU)836/2012号法规规定的珠宝;
· 钥匙和锁,包括挂锁;
· 乐器;
· 便携式锌碳电池和纽扣电池;
· 宗教用品;
· 书写工具的提示;
· 属于以下范围内的物品:
1、包装指令94/62/EC;
2、食品接触物品法规 (EC)1935/2004;
3、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
4、RoHS指令修订版2011/65/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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