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欧盟成员国在2005年8月13日前(有特殊安排的个别成员国除外)将此指令转换成各国的法律、法规,电子电气设备设备废弃物的回收系统、收费(生产商责任)系统开始运作;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要有分类收集的符号标识,生产商还要对自身产品的废弃物负责,并要提供资金保证,资金保证的形式可以是证明参加了某一回收体系,或提供回收保证,或冻结银行帐号。
生产商要负责的资金多少按其市场份额及产品的类型来确定。此处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WEEE指令是依据欧共体条约第175条制定,只对电子电气设备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做了最低的要求,由于各国回收体系发展的差异,指令转换成各国的法律法规后,具体要求会有所差异。
同时又由于各国回收途径、回收成本的不同,届时各国对生产商需支付的回收费用及方法也会有所不同,企业应就出口目标国的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出口策略及价格政策。但此指令只要求在欧盟市场销售贴有自己品牌的制造商需直接承担回收责任,来料加工(OEM)的企业不用直接承担此责任,但长远来说也会通过供应链来影响此类企业的制造成本及出口价格。
2006年12月31日开始,人均回收电子电气设备废弃物不少于4Kg。 2008年12月31日前,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建立回收、和再利用、再循环的新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