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人说:“一流的企业做标准,二流的企业做品牌,三流的企业做产品”。尽管此话无从考证,在编制标准经费“捉襟见肘”的情况下,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的企业掌握绝对的话语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金属应用技术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钢结构协会资深专家柴昶结合多年来参加钢结构工程技术标准编制工作的亲身体验,对钢结构标准化工作的现状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序言
近年来,我国建筑钢结构工程建设与应用技术迅猛发展,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极大地促进了钢结构技术标准化工作的进展。据不完全统计,现与钢结构设计、施工有关的技术规范、规程和材料标准多达140余项,较20世纪80年代约增加了两倍以上。技术规范(程)是其相关专业最高综合技术水平的总结,又是工程建设的依据与法规,这些技术标准的颁布执行,无疑对指导、规范设计和保证工程质量,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保证作用。在编制标准的过程中,技术标准的相关管理部门、相关的行业协会以及各参编单位做了大量工作。此外,相关的设计、施工单位也将技术标准的贯标与ISO认证挂钩,强化了质量管理工作,这是我国工程建设的重要经验。
二、标准的现状与问题
1.国标负责制与多种效力标准并存的问题。强制性国标与多种级别、多种效力标准并存是现行标准管理体制的基本特点,也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学习前苏联,且迄今基本未作改变的做法。在专业技术水平较低的一定时期内,由专家或研究机构制订规则,强制性地规范行业技术工作,对工程质量与提高工作效率确会起到积极的保证作用,但是,与日、美等发达国家相比较以及实践经验表明,这种做法往往会造成专业技术人员对规范的过分依赖,降低工作中的主动性和创新精神,淡化责任感。当相关机构或专家系统不能提供及时长效的技术支撑时,还会降低规范的先进性与技术含量,阻碍新技术的采用。2003年版、2013年版《钢结构设计规范》的修订也都已显示出这些弊端。
2.标准系列与数量过多的问题。标准类别与系列与数量过多而不便应用,是现行标准体制的又一弊端。由于技术标准按原工业部门分工成系列编制等历史原因,加上技术发展又呈相互交叉的特点,致使现在的钢结构设计、施工遵守或参照的技术标准涉及国标(GB、GB/T)、建筑行业(JG、JGJ、JG/T)、冶金行业(YB)、机械行业(JB)、协会标准(CECS、CEES)、地方标准(上海、天津、北京)及构(配)件标准图等多个系列、多种标准,包括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发布的“技术导则、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如此庞大的信息量,要求专业人员学习、理解和执行,其难度可想而知。据悉,在注册工程师培训班上的一次调查表明,年轻设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能主动查阅规范的人数不到30%。此外,当前设计充分利用电脑软件、文件拷贝已成为主要设计手段之一,在设计时遵守规范的意识已有所淡化。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会导致专业人员设计概念的退化,正确应用规范的能力、专业素质的降低。
3.标准的效力级别多、在规范中设置强制性条文的问题。现行各类国标、行标、甚至地方标准都分为强制性、推荐性(加T标记)两大类。效力级别划分太多的结果是设计人员在应用中的效力概念反而不易清晰。此外,20世纪90年代中期又开始在规范中设“强制性条文”,未遵守者还要被处以罚款。后期又规定了强制性“施工图审查”(主要审查是否遵守规范或强制性条文)。据说这都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特别规定的“有效措施”。笔者认为,这是不符合设计与工程质量管理原则的。从概念上讲,设计或工程质量应由加强质量教育、提高设计人员责任感与业务水平、强化质量管理体系、执行全面管理等科学方法来保证。高质量绝不是“强”出来或“审”出来的。20世纪80年代及以前的大量重要工程的设计、施工并无此“有效措施”,而整体质量并不低于甚至高于现在,就是最好的说明。笔者认为,规范中条文的效力分级早就在用词上以“不得”、“应”、“宜”、“可”等明确界定,现又新加“强制条文”,是否意味着非强制性条文就可以不遵守呢?显然不是。这一做法不仅会导致应用概念上的混淆,同时还存在着延长设计周期、增加设计成本、设计关系复杂化与责任难以界定等弊病。在操作中,审图与被审单位常因水平差异或对规范理解不同而产生矛盾、争议,且需仲裁。为解决这一矛盾,相关单位又组织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实施导则》指导仲裁,使这一治标不治本的方法更为复杂、繁琐。再者,强制性条文的确定方法也不尽科学,一般是按条文总数的10%~12%指标来确定的,难免有“凑数”之嫌。譬如,《钢结构设计规范》将“承受动荷载的普通螺栓受拉连接应采取防松措施”定为“强制性条文”,就显勉强。实际上受动荷载的连接,原则上均应采用高强度螺栓,而不宜采用普通螺栓。对强制性或推荐性标准的确定也有类似情况,譬如,新编制的《低层冷弯薄壁型钢房屋建筑技术规程》JGJ227—2011与《拱形钢结构技术规程》JGJ/T249—2011,后者应用面较广并对安全性和技术经济合理性要求更为严格,反而被定为推荐性标准。
4.规范编制管理、修订的单位负责制问题。1988年颁布执行的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是钢结构设计的强制性规范,也是我国自主编制的第一部国产化钢结构规范。该规范从1980年启动编制,到1988年颁布历经8年。当时,国内知名专家教授组成了实力强大的编制团队,由原冶金部管理并提供经费支持。该规范达到与国外先进国家相应规范接轨的水平,其中,“极限状态设计方法”还超前于美国、日本和欧洲一些国家(地区)。因成效突出,该规范于1991年获得“冶金科技进步一等奖”殊荣。
由于当时归口管理所限,规范的组织及后续修订管理工作均由原冶金部下属的设计研究院全权负责。遗憾的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原冶金部主管的单位相继撤销,随着设计院、研究院的企业化,技术工作也进入市场化,这些单位自负盈亏压力的剧增及科研工作的退化,使任何一个单位都无法承受编制规范的重任,譬如,人力、财力不足,无有效方法组织稳定的专家工作团队,无力投入和安排需持续研究的科研课题等等。而在执行期间的宣贯、咨询、修编准备等工作也处于疏于管理状态,所谓的“规范管理组”只有一名技术人员兼职管理,其工作力度可想而知。这一切导致了规范修编周期长、有效性差和质量水平的降低。
2003版的《钢结构设计规范》几乎没有为规范修编而组织完成的科研成果,说明中修订内容的22项多为编排上与技术参数的调整,稍有理论完善意义修编的条文仅20%左右,且多为参照国外或基本理论研究资料编入的。而其修编完成的进度却一延再延,最后,在主管部门要求限期完稿的情况下,于2002年底经专家审查会后因遗症较多,又经历了1年的时间调整、修改,才完成报批并颁布执行。值得关注的是,当时“救场”的专家平均年龄在75岁左右。目前,正在编制的《钢结构设计规范》因种种原因也难以“出阁”,专家审查会开过1年多了,何时完成报批颁布尚不得而知。
笔者认为,编制规范等同于要做“无米之炊”的现状应该有所改变。
5.技术标准编制的立项门槛与编制人员资质的问题。近年来,每年立项编制的数量显著增加,但同时也出现了立项审查过于宽松、门槛过低、对参编人员和单位的资质无严格要求等管理上的薄弱处,客观上为标准编制的商业化与功利化等不良倾向的露头提供了机会,以下两种现象应引起关注。
第一,部分技术标准是一些厂家为推销自己的产品,作为推手提供咨询费用,通过某些科研单位或高校出面申请立项编制的。在标准中,对该产品的技术特点、效益的描述也基本是厂家的宣传资料,而编制人员也会疏于审查。在这种背景下编制出来的标准很难保证其客观性、科学性和先进性。譬如,某单位同时颁布了两个内容、名称几乎相同的技术规程,而在此前后,某厂家已大肆宣传此产品是新材料、新技术等,并声称已有国家技术规程作为依据提供支持。其实,早在1994年该产品经国内专家论证后,对其技术经济性能提出了质疑,给出了不宜引进的结论。
第二,部分技术标准是一些厂家或个人带有明显获取功利的倾向而申请立项编制的。譬如,为提升职称,或为提升无形资产与竞争实力,为突现门户之见等,其共同的特点是在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且有较强的排他性。如此一来,就难免出现没有多大应用意义的技术项目或因一篇论文就可以申请编一本规程的情况,从而导致内容相同、相近者也可以立项重复编制;一些设计、施工技术标准仅由一个高校担任主编;一些重要强制性行业标准只由一个并不专长该专业的公司担当主编等现象,其结果是问题不少,甚至有错误。在此种错位乱象中编成的标准,其质量与应用价值令人担心,而它们却在被技术人员无条件地信任着和执行着……
6.标准编制工作中的协调管理机制问题。目前,标准的数量多、重复编制的另一原因是缺乏有效的协调管理机制。一些重复编制的情况正是因学术观点差异坚持门户之见不接受协调,或强调地方特点自成系列而发生的。最典型的莫过于钢管混凝土技术标准相互排斥了数10年,如今,在新国标中,也只能将两种理论方法并列其中。此外JG系列与YB系列也分别编制了基本内容相同的“深基坑支护规程”、“钢骨混凝土规程”,某市还编制了“高层钢结构、轻钢结构、钢结构住宅、钢结构防火”等多项地方标准。笔者认为,除地基条件外,其他并无地方特点差异的内容没有必要重复编制地方标准。
7.标准编制的经费问题。长期以来,标准编制的经费一直是一个难题。我国实行的国标(GB)制,决定了其编制工作是政府行为,但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一直未能对行业技术标准的编制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而所负责标准管理的单位更无力承担,使标准长期处于“无米之炊”的状态。因缺少经费,管理单位不得不采取在规范中署名等承诺,向企业争取赞助集资解决编制经费。而这种集资方法又无管理规则,不透明,在操作上也有诸多问题。
8.技术标准编制组织与方法的改进问题。随着技术进步与发展,钢结构专业与钢材、铝合金、焊接、防腐、防火、混凝土结构、流体动力学、地震动力学等专业交叉融合,相关技术标准也应适应这一特点。钢结构规范编制中应注意在设计原则、概念与基本规定方面与《组合结构设计规范》、《焊接结构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协调。协调工作应有长效机制保证,防止以我为大、相互排斥的情况发生。此外还应与钢材标准相协调。
三、对作好钢结构工程技术标准工作的建议
第一,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联合相关协会共同协商、规划和组织实施钢结构技术标准管理机制方面的改革工作。
第二,制定规划,采取措施逐步实施由国标向行标的过渡。
第三,尽快改变重要国标由一个单位负责管理的作法,采取委托方法或组建专门委员会保证对标准有持续长效的管理与技术支持。
第四,由所涉及行业的主管部门牵头设立钢结构技术标准工作基金,持续支持标准高质量高水平的技术进步,基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第五,制订规划,进行严格的立项审查与编制人员资质审查。
第六,强化标准的动态管理与过程管理,及时组织宣贯培训与技术交流,规划组织课题研究,沟通并支持相关计算软件与标准图的编制工作。
第七,强化科学的质量管理措施与质量管理体系,研究在规范中逐步取消强制性条文,回归规范的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