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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富有机硒食品硒含量要求》 标准及答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4-09-22  浏览次数:759
核心提示: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是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重要内容,是实现我省食品安全科学管理、强化各环节监管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公众健康、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是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重要内容,是实现我省食品安全科学管理、强化各环节监管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公众健康、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去年,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了《方便型热干面》等10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发布了《富有机硒食品含硒量要求》等3项拟发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今年5月9日,经过调研立项、起草研制、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审议,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富有机硒食品硒含量要求》(DBS42/002—2014)正式颁布,并将于11月1日施行。就有关问题,记者采访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人。

记者问:制定《富有机硒食品硒含量要求》(DBS42/002—2014)的意义是什么?

负责人:硒在自然界的存在方式分为两种:无机硒和有机硒。有机硒与无机硒相比,对人体更为安全。

硒是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同时也具有“两面性”,硒摄入不足,会引起硒缺乏病;但摄入过量,也会引起硒中毒。我国从东北到西南为一狭长的缺硒带,居民对硒的整体摄入水平偏低,而我省恩施地区是世界上少有的天然富硒区,因此,开发利用含硒食品产业,尤其是有机硒食品产业,对满足居民健康需求,促进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近些年,我省硒食品的开发,尤其恩施地区有机硒食品的开发,有了长足发展。然而,由于没有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对有机硒食品市场的管理缺乏规范要求。因此制定《富有机硒食品硒含量要求》,既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健康,也有利于有机硒食品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和管理。

记者问:《富有机硒食品硒含量要求》(DBS42/002—2014)有哪些具体内容?

负责人:(1)《富有机硒食品硒含量要求》(DBS42/002—2014)规定了适用范围,即标准适用于种植(养殖)、生长在富硒土壤或通过合法安全的生物转化等措施生产的富含有机硒的农副产品及其加工产品,不适用于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添加的强化食品。(2)规定了7类27种食品中“总硒”及“有机硒”的含量。“总硒”指标确定了食品中硒含量的安全范围,“有机硒”指标是确定“富有机硒”食品中有机硒的含量。(3)规定了“富有机硒”食品标签的内容,即在标签、标识中声称“富有机硒”食品,应当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在标签、标识中同时标明总硒及有机硒的含量。

记者问:《富有机硒食品硒含量要求》(DBS42/002—2014)的特点是什么?

负责人:这是全国首个关于有机硒食品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食品中的硒,不论是无机硒还是有机硒,只要含量达到15g/100g(固体食品)或7.5g/100ml(液体食品),且强化的硒符合《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的要求,即可声称“富含硒”或“富硒”食品。根据我省颁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富有机硒食品硒含量要求》(DBS42/002—2014),食品中的总硒最低含量必须达到20g/100g(固体食品)或10g/100ml(液体食品),且有机硒含量大于其总硒的80%,才可声称“富含有机硒”或“富有机硒”食品。据此,声称“富有机硒”食品,其食品中的硒是天然的有机硒,而声称“富硒”食品,其食品中的硒,既可以是天然的有机硒,也可以是添加的硒营养强化剂。

记者问:企业如何执行《富有机硒食品硒含量要求》(DBS42/002—2014)?

负责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标准的第一执行人。省内的生产经营企业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富有机硒食品硒含量要求》(DBS42/002—2014),组织生产经营“富有机硒”食品。凡声称“富含有机硒”或“富有机硒”的食品,必须符合该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或意见及建议,可以与湖北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联系(联系电话:87215189、87163327)。

记者问:消费者如何鉴别富有机硒食品?

负责人:消费者购买食品时,一定要仔细阅读食品标签上信息的描述和说明,对声称“富含有机硒”或“富有机硒”食品,要查看其是否标明“总硒”和“有机硒”的含量,如标签上没有表明“总硒”和“有机硒”的含量,或者“有机硒”含量未达到总硒的80%以上的,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提出诉求或投诉。《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解读

硒标准的变化

一、硒不再作为食品污染物

2005年,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将硒作为食品污染物控制,对粮食、豆类及豆制品、蔬菜、水果、禽畜肉、鱼、蛋、鲜乳、乳粉等食品中的硒作了限量规定。随着对硒的科学认识不断深入,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多数国家、地区已将硒从食品污染物中删除。我国全国营养调查和总膳食研究数据显示,各类地区居民硒摄入量较低。上世纪60年代以来,我国极个别发生硒中毒的地区已采取相关措施有效降低了硒摄入,地方性硒中毒得到了很好控制,多年来未发现硒中毒现象。以上情况表明,硒限量标准在控制硒中毒方面的作用已经有限。

2011年1月24日,原卫生部发布了关于取消《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中硒指标的公告(2011年第3号)。2012年,国家颁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不再将硒作为食品污染物控制。

二、硒可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

2012年,国家颁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将硒列入了营养强化剂范畴,并对硒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及使用量作出了明确规定。允许使用的硒营养强化剂有:亚硒酸钠、硒酸钠、硒蛋白、富硒食用菌粉、L-硒-甲基硒代半胱氨酸、硒化卡拉胶(仅限用于含乳饮料)、富硒酵母(仅限用于含乳饮料)。硒作为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范围及使用量:调制乳粉(儿童用乳粉除外)为140g/kg-280g/kg,调制乳粉(仅限儿童用乳粉)为60g/kg-130g/kg,大米及其制品为140g/kg-280g/kg,小麦粉及其制品为140g/kg-280g/kg,杂粮粉及其制品为140g/kg-280g/kg,面包为140g/kg-280g/kg,饼干为30g/kg-110g/kg,含乳饮料为50g/kg-200g/kg。

三、硒食品的声称及标签要求

(一)“富硒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规定,食品中的硒,不论是无机硒还是有机硒,不论是天然的硒还是强化的硒,只要总硒含量达到15微克/100克(固体食品)或7.5微克/100毫升(液体食品),可声称“富含硒食品”或“富硒食品”。凡声称“富硒食品”的,其食品营养标签上应当标明硒的含量。

(二)“富有机硒食品”:根据我省食品安全标准地方标准《富有机硒食品硒含量要求》(DBS42/002-2014)的规定,食品中的总硒最低含量必须达到20微克/100克(固体食品)或10微克/100毫升(液体食品),有机硒含量必须大于其总硒的80%,可声称“富含有机硒食品”或“富有机硒食品”。凡声称“富有机硒食品”的,其食品中有机硒必须是天然的有机硒,且食品营养标签上应标明“总硒”和“有机硒”的含量。

(三)“含硒食品”:食品中含硒,但达不到“富硒食品”和“富有机硒食品”要求的,且总硒含量达到7.5微克/100克(固体食品)或3.75微克/100毫升(液体食品)的,可以声称“含硒食品”。如声称“含硒食品”,也应当在其食品营养标签上标明“硒”的含量。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college/show-39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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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有机硒 食品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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