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暂停、恢复、撤销认可
7.1暂停认可
获准认可机构如不能持续地符合CNAS的认可条件和要求,如:获准认可机构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计划、或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或无故不接受定期监督、或不按时缴纳费用、或在监督和复评审过程中不能按规定的期限完成纠正措施等,CNAS可以暂停部分或全部认可资格。暂停期不少于60天,但不大于180天,获准认可机构在暂停期间不得在相关项目上发出带有认可标志的检测、校准报告或证书,也不得以任何明示或隐含的方式向外界表示被暂停认可的范围仍然有效。
7.2恢复认可
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机构,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实施纠正措施,完成现场评审及纠正措施的验证等相关工作。并经CNAS确认合格后,可以恢复认可资格。
7.3撤销认可
在下列情况下,CNAS可以撤销认可:
a) 超过认可证书的有效期;
b) 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机构超过暂停期仍不能恢复认可;
c) 由于认可规则或认可准则变更,获准认可机构不能或不愿继续满足认可要求;
d) 获准认可机构不能履行CNAS规则规定的义务。
e) 获准认可机构终止认可范围内的活动;
f) 获准认可机构自愿申请撤销认可。
8.获准认可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利
8.1.1 获准认可机构有在宣传刊物、广告上声明其有关检测、校准领域被认可的权利。
8.1.2 获准认可机构有在其获认可范围内出具的证书或报告上以及拟用的广告、专用信笺、宣传刊物上使用认可标志的权利。
8.1.3 获准认可机构有对CNAS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人员的工作提出投诉和申诉的权利。
8.1.4 获准认可机构有自愿终止认可资格的权利。
2 义务
8.2.1 获准认可机构应遵守CNAS规则的规定。
8.2.2 获准认可机构向所有客户提供的服务应持续地符合本规则5 的规定。
8.2.3 获准认可机构在CNAS安排的评审活动中应提供必要的设施,并执行评审组提出的验证试验,为有关人员在审查文件、初次评审、监督(扩项)评审、复评审和解决争议、进入被评审的区域、查阅记录和接触工作人员等方面提供方便。
8.2.4 获准认可机构以及被CNAS正式受理的申请人必须参加CNAS指定的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或测量审核活动。
8.2.5 获准认可机构必须对其出具的证书或报告负责,为客户保守秘密。
8.2.6 获准认可机构对客户提出的投诉,应有明确的处理程序,如在收到投诉后2个月内不能圆满解决,应将投诉的概要内容和处理经过通知CNAS。
8.2.7 获准认可机构在发生本规则6.5.1.1条所述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CNAS。
8.2.8 获准认可机构不得从事任何有损CNAS声誉的活动。不得利用认可暗示某产品获得CNAS的认可,或作出CNAS认为会引起误解的声明。
8.2.9 获准认可机构在其证书或报告或宣传媒介,如广告、宣传小册子或其他场合中表明其认可状态时,须符合CNAS的有关规定。
8.2.10 获准认可机构在被CNAS撤销认可后应立即交回认可证书,停止在证书或报告上、宣传材料上以及采用其他方式显示其认可资格或使用认可标志。
8.2.11 获准认可机构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