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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17025实验室认可指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3-07-17  浏览次数:2348


4.术语和定义

本指南引用ISO/IEC指南2和ISO/IEC 17000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

4.1 认可:正式表明获准认可机构具备实施特定合格评定工作的能力的第三方证明。
4.2 认可条件:申请人为获得认可资格必须满足的全部要求。
4.3 申请人:正在寻求认可的机构。
4.4 获准认可机构:已获得认可资格的机构。
4.5 实验室:从事校准和/或检测工作的机构。
4.6 认可范围:获准认可机构获得CNAS正式承认的特定能力范围。
4.7 暂停认可:使部分或全部认可范围暂时无效的过程。
4.8 撤销认可:取消全部认可的过程。
4.9 恢复认可: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机构,在CNAS规定的期限内已实施有效的纠正措施,经CNAS确认后,恢复认可资格的活动。
4.10 授权签字人:经CNAS认可,可以签发带认可标志的报告或证书的人员。
4.11 能力验证: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确定实验室的校准/检测能力或检查机构的检测能力。
4.12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被测物品进行校准/检测的组织、实施和评价。
4.13测量审核:实验室对被测物品(材料或制品)进行实际测试,将测试结果与参考值进行比较的活动。
4.14 评审:CNAS依据特定标准和(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在确定的认可范围内,对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机构的能力进行评价的过程
4.15 监督评审:CNAS为验证获准认可机构是否持续地符合认可条件而在认可有效期内安排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评审。
4.16 复评审:CNAS在认可有效期结束前对获准认可机构实施的全面评审,以确定是否持续符合认可条件,并将认可延续到下一个有效期。
4.17 认可评定:CNAS根据认可条件对在文件评审、现场评审或认可规则允许的其他来源得到的客观证据进行符合性审查,以作出认可或维持认可与否的决定。
4.18 评审员:经CNAS指派的,单独或作为评审组成员对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机构实施评审的人员
4.19 技术专家:CNAS指派的,就被评审的认可范围提供专门知识与技能的人员
4.20 观察员:CNAS为特定目的派出的人员,不参与评审工作。
4.21 咨询:参与申请人与获准认可机构以获得认可为目的的任何活动,包括:
——    为实验室或检查机构准备或编制手册或程序;
——    参与实验室或检查机构体系的运行或管理;
——    就某个实验室或检查机构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和(或)能力的开发与运用提供特定的建议或培训;
——    为某个实验室或检查机构运作程序的制订与实施提供特定的建议或培训。

5.实验室认可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范,认可是自愿的,CNAS仅对申请人申请的认可范围,依据有关认可准则等要求,实施评审并作出认可决定。但申请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获得认可:

a) 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b) 符合CNAS颁布的认可准则
c) 遵守CNAS认可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d)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来源:世科网整理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college/show-38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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