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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全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4-03-24  浏览次数:993

 8认证证书要求

  8.1认证证书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1)获证组织名称、地址和组织机构代码。该信息应与其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信息一致。

  2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地址和业务范围。若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覆盖多场所,表述覆盖的相关场所的名称和地址信息,该信息应与相应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信息一致。

  3)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 19001/ISO 9001标准的表述。

  4)证书编号。

  5认证机构名称。

  6)证书签发日期及有效期的起止年月日。

  对初次认证以来未中断过的再认证证书,可表述该获证组织初次获得认证证书的年月日。

  7)相关的认可标识及认可注册号(适用时)。

  8)证书查询方式。认证机构除公布认证证书在本机构网站上的查询方式外,还应当在证书上注明:“本证书信息可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www.cnca.gov.cn)上查询”,以便于社会监督。

  8.2认证证书有效期最长为3年。

  8.3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证书信息披露制度。除向申请组织、认证监管部门等执法监管部门提供认证证书信息外,还应当根据社会相关方的请求向其提供证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9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结合审核

  9.1对质量管理体系和其他管理体系实施结合审核时,通用或共性要求应满足本规则要求,审核报告中应清晰地体现4.4条要求,并易于识别。

  9.2结合审核的审核时间人日数,不得少于多个单独体系所需审核时间之和的80%。

  10受理转换认证证书

  10.1认证机构应当履行社会责任,严禁以牟利为目的受理不符合GB/T 19001/ISO 9001标准、不能有效执行质量管理体系的组织申请认证证书的转换。

  10.2认证机构受理组织申请转换本机构的认证证书,应该详细了解申请转换的原因,进行必要的现场审核。

  10.3转换仅限于现行有效认证证书。被暂停或正在接受暂停、撤销处理的认证证书以及已失效的认证证书,不得接受转换申请。

  10.4被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列入“黑名单”的(如7.2条第[3]项)、被发证的认证机构撤销证书的(如7.3条),除非该组织进行彻底整改,导致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已消除,否则不应受理其认证申请。

  11受理组织的申诉

  获证组织对认证决定有异议时,认证机构应接受获证组织申诉并且及时进行处理,在60日内将处理结果形成书面通知送交获证组织。

  书面通知应当告知获证组织,若认为认证机构未遵守认证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并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可以直接向所在地认证监管部门或国家认监委投诉,也可以向相关认可机构投诉。

  12认证记录的管理

  12.1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记录保持制度,记录认证活动全过程并妥善保存。

  12.2记录应当真实准确以证实认证活动得到有效实施。记录资料应当使用中文,保存时间至少应当与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致。

  12.3电子文档方式保存记录的,应采用不可编辑的电子文档格式。

  13其他

  13.1本规则内容提及GB/T 19001/ISO 9001标准时均指认证活动发生时该标准的有效版本。认证活动及认证证书中描述该标准号时,应采用当时有效版本的完整标准号。

  13.2本规则所提及的各类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是在原件上复印的,并经复印件提供者签章(签字)认可其与原件一致。

  13.3认证机构可采取必要措施帮助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宣贯培训,促使组织的全体员工正确理解和执行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来源:国家认监委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college/show-37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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