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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全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4-03-24  浏览次数:998


5.7监督审核的审核报告,应按5.6条列明的审核要求逐项描述审核证据、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审核组应提出是否继续保持认证证书的意见建议。

  5.8认证机构根据监督审核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作出继续保持或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

  6再认证程序

  6.1认证证书期满前,若获证组织申请继续持有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当实施再认证审核决定是否延续认证证书。

  6.2认证机构应按4.2.2条要求组成审核组。按照4.2.3条要求并结合历次监督审核情况,制定再认证计划并交审核组实施。审核组按照要求开展再认证审核。

  质量管理体系及获证组织的内部和外部环境无重大变更时,再认证审核可省略第一阶段审核,但审核时间应不少于按4.2.1条计算人日数的70%。

  6.3对再认证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应按4.5条要求实施纠正和纠正措施并进行验证,验证应在原证书有效期满前完成。

  6.4认证机构参照4.6条要求作出再认证决定。获证组织继续满足认证要求并履行认证合同义务的,向其换发认证证书。

  7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

  7.1认证机构应制定暂停、撤销认证证书或缩小认证范围的规定,并形成文件化的管理制度。

  7.2暂停证书

  7.2.1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

  1)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要求的。

  2)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3)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4)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的。

  5)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6)主动请求暂停的。

  7)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

  7.2.2认证证书暂停期不得超过6个月。但属于7.2.1第(5)项情形的暂停期可至相关单位作出许可决定之日。

  7.2.3认证机构暂停认证证书的信息,应明确暂停的起始日期和暂停期限,并声明在暂停期间获证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识或引用认证信息。

  7.3撤销证书

  7.3.1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3)出现重大的产品或服务等质量安全事故,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的。

  4)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5)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的(包括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

  6)没有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7)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认证机构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6个月仍未纠正的。

  8)其他应当撤销认证证书的。

  7.3.2撤销认证证书后,认证机构应及时收回撤销的认证证书。若无法收回,认证机构应及时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公布或声明撤销决定。

  7.4认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同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国家认监委。

  7.5认证机构有义务和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各类无效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被继续使用。


 
  来源:国家认监委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college/show-37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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