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后,纺织行业标准FZ/T 01053-2007《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即行废止。
对比FZ/T 01053-2007老标准,新标准主要在以下条款的几个方面做了重要修改:
1.7.4条款调整了低含量纤维的含量允差和微量纤维的含量考核要求。当某种纤维含量≤10%时纤维含量允差为3%;当某种纤维含量 ≤ 3%时实际含量不得为0。当某种填充物纤维含量 ≤ 20%时纤维含量允差为5%;当某种填充物纤维含量 ≤ 5%时实际含量不得为0。
2.5.2条款强调了纤维含量应采用公定质量百分率表示,如果采用净干质量百分率表示,需明示为净干含量。
3.5.5条款调整了纤维名称的标注要求,使其更加合理、规范和完善。
4.4.10条款增加了纤维含量标签“应以中文标识为准”的要求。
5.6.8条款明确了拼接产品的标注方法;6.13条款明确规定非外露部件可以不标注纤维含量。
6.6.12条款增加了对特性纤维(例如:弹性纤维、金属纤维等)的纤维含量的表示方法。
更加详细的标准条款内容,请参考国家出版的标准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