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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新旧版对比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3-12-26  浏览次数:691

第七章

附则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有机产品认证收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有机产品认证收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出口的有机产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配料,是指在制造或者加工有机产品时使用并存在(包括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添加剂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7号令)同时废止。

 
  来源:世科网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college/show-36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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