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具有下列色度坐标的灯:
x < 0.200 or x > 0.600
y < -2.3172 x² + 2.3653 x – 0.2800 or y > -2.3172 x² + 2.3653 x - 0.1000;
l 定向灯;
l 光通量低于60流明或高于12000流明的灯;
l 具有以下特征的灯:
在250-400 nm的范围内总照射范围250-780 nm的6%或更多;
辐射峰值在315-400 nm(UVA)或280-315nm(UVB)之间;
l 不带集成式镇流器的荧光灯;
l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
l 在第一至第五阶段带有E14/E27/B22/B15灯头、电压不大于60伏特、不带集成式变压器的白炽灯。
这一豁免范围,不仅将一部分较为特殊的家用灯排除在外,而且将欧盟2008年9月发布的《不带集成式镇流器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以及使其产生作用的镇流器和灯具生态设计要求实施措施草案》中涉及的镇流器外置型单端、双端荧光灯以及高强度气体放电灯也排除在外。
(EC) No 244/2009将灯的能效要求分为六个阶段:第一阶段:2009年9月1日;第二阶段:2010年9月1日;第三阶段:2011年9月1日;第四阶段:2012年9月1日;第五阶段:2013年9月1日;第六阶段:2016年9月1日。
第一阶段至第五阶段(2009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对于透明灯,其在给定的额定光通量(Ф)下的最大额定功率(Pmax)为0.8*(0.88√Ф+0.049Ф)瓦;对于非透明灯,则为(0.24√Ф+0.0103Ф)瓦。
第六阶段(从2016年9月1日开始):对于透明灯,其在给定的额定光通量下的最大额定功率为0.6*(0.88√Ф+0.049Ф)瓦;对于非透明灯,则为(0.24√Ф+0.0103Ф)瓦。
灯头为S14、S15或S19的白炽灯可以免除第一至第四阶段的光效要求,但第五至第六阶段的要求仍然适用,且规定需要外部电源的白炽灯最大额定功率的校正因数为1.06。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以下的豁免情形:当透明灯的光通量60流明≤Ф≤950流明(第一阶段)、60流明≤Ф≤725流明(第二阶段)、60流明≤Ф≤450流明(第三阶段)时,其最大额定功率为1.1 * (0.88√Ф+0.049Ф)瓦;在第六阶段带有G9或R7s灯头的透明灯,其最大额定功率为0.8 * (0.88√Ф+0.049Ф)瓦。
上述对于非透明灯的光效要求,相当于要达到欧盟98/11/EC指令中的A级能效要求;对于透明灯,第一阶段至第五阶段相当于要达到98/11/EC指令中的C级能效要求,第六阶段相当于要达到98/11/EC中的B级能效要求。对于豁免情形,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光通量在60至950流明之间的透明灯符合98/11/EC指令中的E级能效要求即可;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光通量在60至725流明之间的透明灯符合98/11/EC指令中的E级能效要求即可;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光通量在60至450流明之间的透明灯符合98/11/EC指令中的E级能效要求即可;2016年9月1日后,带有G9或R7s灯头的透明灯符合98/11/EC指令中的C级能效要求即可。这表明,从2009年9月开始,大功率的透明白炽灯(100瓦以上)由于无法达到C级能效要求,并且不在豁免之列,会逐步退市,所有能效为F级及G级的透明灯也会退市,而非透明灯中则只有能效A级的紧凑型荧光灯可以在欧盟市场销售。从2012年9月1日开始,所有的白炽灯由于无法达到C级能效要求将会退市。达到C级能效的透明卤素灯可以在市场上销售至2016年8月31日。从2016年9月1日开始,除非新技术出现,欧盟市场销售的透明灯将只剩能效B级的低压卤素灯以及能效C级的带G9或R7s灯头的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