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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能效法规(烹饪产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1-11-28  浏览次数:2592
核心提示:美国联邦对烹饪产品的能效要求1. 适用范围在10 CFR 430.2的定义中,主要烹饪部件有相同的主要能量来源,其电气特征基本相同,而且
 美国联邦对烹饪产品的能效要求 

1.         适用范围

10 CFR 430.2的定义中,主要烹饪部件有相同的主要能量来源,其电气特征基本相同,而且没有任何影响能耗的不同物理特征或功能特征。

2.         能效限定值

美国能源部(DOE200949发布74 FR 16094号公告,在10 CFR 430.32(j)中规定了对烹饪用产品的能效要求。在该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烹饪产品的能效数值,仅规定带电线供电的燃气烹饪产品的设计性能要求其不得装配长明灯”。该标准199011开始正式实施

3.         检测程序和方法

CFR 430.23中对该产品检测程序的总要求做了规定。检测方法引用10 CFR 430分部B中附录I中。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college/show-35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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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美国 能效 烹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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