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5日,国家发改委、质检总局和认监委发布 2010年第28号公告,公布《家用和类似用途微波炉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要求2011年3月1日之后的家用微波炉应加施能效标识。2011年3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12年3月1日前加施能效标识。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利用频率在工科医(ISM)频段(2450 MHz)电磁能量以及电阻性发热元件来加热,额定输入功率在2500 W以下的微波炉,包括微波单功能的微波炉、带组合烧烤功能以及带热风对流烧烤功能的微波炉;不适用于商用微波炉、工业微波炉以及带抽油烟机的微波炉。
电动洗衣机能效标识如图1所示。标识上显示生产者名称、产品规格型号、能效等级、效率值(%)、待机功耗(W)、关机功耗(W)、烧烤能耗(W×h)、以及依据的能效标准编号(GB 24849-2010)等信息。注意:不具有待机模式、关机模式和烧烤功能的微波炉无需标注待机功耗、关机功耗和烧烤能耗。
能效等级的评定依据GB 24849-2010的规定。标识采用不干胶方式粘贴。标识应粘贴在微波炉本体明显部位,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按产品规格型号进行备案,提交检测报告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