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a.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采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b.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c. 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1)和(2)规定的一个名称。
(2) 制造者的名称、地址
应标明纺织品和服装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纺织品和服装应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3) 号型、规格
纺织品的型号或规格的标注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服装产品应按GB/T 1335.1~1335.3的要求注明服装号型。
(4) 采用原料的成分、含量
应标明产品采用原料的成分名称及其含量,纺织纤维含量的标注应符合FZ/T 01053的规定,标注示例见其附录A(标准的附录)。皮革服装应标明皮革的种类名称,种类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有标准规定的应符合有关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
(5) 洗涤方法
a. 应按GB/T 8685规定的图形符号表述洗涤方法,可同时加注与图形符号相对应的简单说明性文字;
b. 当图形符号满足不了需要是,可用简练文字予以说明,但不得与图形符号含义的注解并列;
c. 干洗符号中可分别添加字母A、P、F以说明干洗剂的类型(见GB/T 8685附录B)。
(6) 注意事项和警示(使用、贮藏)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的产品,应标明使用注意事项。有贮藏要求的产品应简要表明贮藏方法。
(7) 生产日期、有效使用期
需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按年、月、日顺序标注日期)。
(8) 其它内容
a. 产品标准编号:应标明所执行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
b. 质量等级:产品标准中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产品,应按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标明产品质量等级;
c. 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每单件产品(销售单元)应有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d. 认证标志:纺织品和服装经合格评定所获得的适用的认证标志。
2. 标注形式
(1) 存在形式
根据产品的特点采用以下形式:
a. 直接印刷或织造在产品上的使用说明;
b. 缝合、粘贴或悬挂在产品上的标签;
c. 直接印刷在产品包装上的使用说明;
d. 粘贴在产品包装上的标签;
e. 随同产品提供的资料。
(2) 制作材料、方式
a. 使用说明应由适当的材料和方式制作,在产品使用寿命期内保持清晰易读。缝制在产品上的标签,若缝边多于一边,所用材料应具有与基础物相近的缩率;
b. 如果产品被包装、陈列或卷折,消费者不易发现产品本身上使用说明标注的信息,则还应采取其他形式的使用说明标注该信息;
c. 当几种形式的使用说明同时出现时,应保持其内容的一致性。
(3) 位置
a. 使用说明应附在产品上或包装上的明显部位或适当部位;
b. 使用说明应按单件产品或销售单元为单位提供;
c. 耐久标签的位置:
(a)应将耐久性标签永久地附在产品上,且位置要适宜;
(b)服装产品的标签位置:
——服装产品的号型标志或规格等标签一般可缝在后衣领居中。其中大衣、西服等也可缝在门襟里袋上沿或下沿;裤子、裙子可缝在腰头里子下沿;
——衣衫类产品的原料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等标签一般可缝在左摆缝中下部。裙、裤类产品可缝在腰头里子下沿或左边裙侧缝、裤侧缝上部。
(c)围巾、披肩类产品的标签可缝在边角处;
(d)领带的标签可缝在背面宽头接缝或窄头接缝处;
(e)家用纺织品(桌布、床单、浴巾、床罩、毯子等)上的标签可缝在边角处;
(f)布匹、绒线和缝纫线、袜子及其他纺织品上使用说明的位置:
——布匹的使用说明可用下列方式之一放置:
将标签或吊牌附在织物卷包末端上;或者
刷印或织造在织边上。
——绒线和缝纫线使用说明内容可标注在吊牌上或线卷、线球和线束的箍带上;
——袜子的使用说明内容可标注在袜口处标签上;
——其他纺织品的标签可置于适当位置。
(g)特殊工艺品上标签的安放位置可根据需要设置。
(4) 表达元素
a. 辨认、识读、固久要求
使用说明上的文字应清晰、醒目。图形、符号应直观、规范。文字、图形符号的颜色与背景色或底色应为对比色。
b. 文字、语言要求
使用说明所用文字应为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可同时使用相应的汉语拼音、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但汉语拼音和外文的字体大小应不大于相应的汉字。
c. 项目组合
产品的号型或规格、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等内容应采用耐久性标签。其中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宜组合标注在一张标签上。
如采用耐久性标签对产品的使用者有影响时,例如布匹、绒线和缝纫线、袜子等产品,则可不采用耐久性标签。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