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法律362章《商品说明条例》,任何人进口、出口或应用具有虚假商品说明的货品,就构成违法。该条例的“商品说明”是指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手段来标示各种事项,包括任何货物或货物的一部分的制造地点、组成、符合性批准、用途、强度(strength)、性能、行为或准确性。
香港法律456章《消费品安全条例》对制造商、进口商及供应商也施加了法定责任,以确保他们提供的该消费品(包括服装/服装)是在遵守通用安全要求。消费品“通用安全要求”是指消费品在考虑到所有的情况下都达到了合理的安全,其中包括,消费品使用的任何标志,消费品保管、使用或消费的指示或警告。《消费品安全条例》下的《消费品安全规例》进一步规定,对消费品的安全警告或警告须采用书面的英文和中文两种标示,因此,如果服装须提供一个安全警告以满足通用安全要求,例如燃烧性警告,就应同时用英文和中文给出。
还应特别注意香港《商品说明条例》对纺织服装原产地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