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贸易法案1987》的第59条规定,具体产品的实施条例可以通过指定某个标准来对产品的加贴规则进行规定。在《公平贸易(产品信息标准)条例2005》的第二部分“纺织产品的纤维含量标签”中,规定纺织产品的纤维含量标签须符合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AS/NZS 2622:1996《纺织产品——纤维成分标签》和AS/NZS 2392:1999《纺织品——服装、家用纺织品和装饰品的标签》,其中前者适用于纺织品,后者适用于由一种或多种纺织品加工成的产品。
AS/NZS 2622规定了标示纺织产品纤维成分标签的两种方法,还规定了检验方法和允许的误差。标准规定,只有用100%单一纤维制成的纺织产品,也可以标识“纯(pure)”、“全(all)”或类似的术语。
混合纤维制成的纺织产品,可通过以下两种方法来标识:
方法A:应按照各个纤维质量高低对各种纤维名称和含量进行说明,如图1所示。
对于一种或多种纤维含量小于5%的纺织产品,可用这样来标识:
- 只列出含量大于5%的纤维,如图2所示;
- 含量小于5%的一种或多种纤维统一用“其他纤维”来标识,如图3所示;
- 如果含量较小的纤维总含量小于5%,那么可以不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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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
图2 |
图3 |
方法B:应按照各个纤维质量高低对各种纤维名称进行说明,如图4所示。
对于一种或多种纤维含量小于5%的纺织产品,可用这样来标识:
- 对于含量小于5%的纤维用“小于5%”来说明,如图5所示;
- 用“其他纤维”来标识,如图6所示;
- 如果含量较小的纤维总含量小于5%,那么可以不标识,如图7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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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
图5 |
图6 |
图7 |
罚则:违反法案将处以不高于1万澳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