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危险产品法(HPA)中的特殊产品规定(如消费化学品、玩具、婴儿床)在新法案中继续有效,如需要可根据新法案要求制定新的特殊产品规定以处理特殊产品危险。
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包括以下关于消费品的新规定:
l 全面禁止销售引起危险的产品;
l 禁止销售召回或其它未执行纠正措施的产品;
l 部长要求不合格指标检验报告或研究论文的规定;
l 企业保留产品来源及分销记录要求;
l 企业报告其产品严重事故要求;
l 向其它消费品安全执行组织公开商业机密的规定(适当的保密协议);
l 加拿大卫生部检查员命令召回及采取纠正措施的规定;
l 违反检查员命令的行政处罚制度。
还有某些特殊产品要求被认为应当增加到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文本中,包括:
l 革新加拿大儿童玩具安全法提案第一部分:机电危险;
l 全球化学品分类和标注系统(GHS)提案;
l 禁止包含双酚A的聚碳酸酯婴儿奶瓶提案;
l 用于放入嘴中或可能放入嘴中的产品铅含量限制提案;
l 软乙烯儿童玩具及儿童保育品邻苯二甲酸盐规定提案;
l 危险产品(水壶)法规修订提案;
l 滑雪和滑雪板头盔法律措施提案;
l 危险产品(床垫)法规修订提案。
为了避免任何制定规章的差异,现行的《危险产品法案》的禁令和法规必须根据《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的权力转换。该转换使用《解释法案》和联邦制定规章的程序进行。多数根据《危险产品法案》制定的现行法规将通过《解释法案》转换,但由于四种原因(将禁止条款编入已修订的法规;将禁止条款编入将撤销和取代现行法规的法规;在新法规中规定了禁止条款;以及在修订过的法规中延续关于限制条款的要求和禁令)之一,11项条例已修订。现行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下属的条例有:
l 石棉产品条例(SOR/2007-260);
l 蜡烛条例(SOR/2011-18);
l 碳酸饮料玻璃容器条例(SOR/80-831);
l 婴儿车和手推车条例(SOR/85-379);
l 儿童珠宝条例(SOR/2011-19);
l 儿童睡衣条例(SOR/2011-15);
l 消费类化学品和容器的条例,2011(SOR/2001-269);
l 含铅的消费类产品(与嘴接触)条例(SOR/2010-273);
l 绳状窗用遮盖产品条例(SOR/2009-112);
l 婴儿床、摇篮和摇篮条例(SOR/2010-261);
l 冰球和曲棍球运动员面部防护罩条例 (SOR/2011-20);
l 玻璃门和外壳条例(SOR/2009-110);
l 釉面陶瓷和玻璃器皿条例(SOR/98-176);
l 危险产品(地毯)条例(C.R.C., c. 923);
l 危险产品(纤维素绝缘)条例(SOR/79-732);
l 危险产品(木炭)条例(C.R.C., c. 924);
l 危险产品(膨胀门和膨胀围栏)条例(SOR/90-39);
l 危险产品(婴儿奶瓶奶嘴)条例( (SOR/84-271));
l 危险产品(水壶)条例 (C.R.C., c. 927);
l 危险产品(火柴)条例(C.R.C., c. 929);
l 危险产品(床垫)条例(SOR/80-810);
l 危险产品(奶嘴)条例(C.R.C., c. 930);
l 危险产品(帐篷)条例(SOR/90-245);
l 冰球头盔条例 (SOR/2011-21);
l 灯条例(SOR/2008-231);
l 邻苯二甲酸盐条例(C.R.C., c. 932);
l 家用监视器条例(SOR/2009-193);
l 车载儿童座椅和绑缚系统条例(SOR/2011-16);
l 科学教育装置条例(C.R.C., c. 934);
l 玩具条例(SOR/20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