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危险产品法案》(Hazardous Products Act [R.S., 1985, c. H-3])主要是针对包含了有毒、易燃、爆炸性、腐蚀性、传染性、氧化性或敏感性的、对公众的健康和安全造成威胁的物质的任何产品。包括家庭用、花园用或个人用的产品、或在运动和娱乐中用的产品,以及儿童用玩具和设备,由于他们的设计结构和成分可能会对公众的健康和安全造成威胁。
对于纺织服装产品来说,适用于该法案的产品主要包括:全部或部分由纺织纤维制成的尺寸14X及以下的儿童服装、婴儿用于睡觉的一些纺织品、地毯、毛毯、垫子、女童睡衣、男用长睡衣、睡袍、浴衣、家常服、长袍、睡衣等等(体重7 kg以下的婴儿服装除外)。
2. 要求
- 任何人不得出售和进口被禁止的产品,也不能对这些产品做广告;
- 任何人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出售和进口受限制的产品,也不能做广告;
- 只有当产品符合法案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时,才可以进口到加拿大。
3. 实施
(1) 公布:当部长有理由相信某个产品或物质对公众的健康和安全造成了威胁,可能将该产品定为被禁的或受限产品,部长会以邮件的方式通知该产品的生产商,要求其公开关于该产品的组成、化学成分或有害性等一些信息。
生产商在收到通知后,应在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内,以规定的方式,向部长提供通知上所要求的信息。部长收到生产商提供的信息后,若该信息具有特殊性,则不应将该信息对其他人公开。
(2) 调查、查获和没收:当检查员执行公务时,任何人不得妨碍检查员,或向检查员进行错误的或有误导性的表述。没有检查员的授权,任何人不得转移、更换或以任何方式干涉被查获的产品。检查员可以就地扣留任何被查获的产品,也可以将其转移到他认为合适的地方。
(3) 要求归还被查获产品的申请:任何人都可以在其产品被查封后两个月内向部长以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通过法院判决重新获得被查封的产品。此申请应在法院审判前至少15天发出,应包括以下内容:
- 对此申请进行审判的省法院审判官;
- 此申请将被收到的时间和地点;
- 申请归还的产品、原材料和物质;
- 支持此申请的证据。
当省法院批准了此申请时,申请人有权得到被查封的产品,这些产品不再作为违反法规的物证;法官将会命令将这些查获产品归还申请者。
若省法院同意申请者拥有这些被查获的产品,但不同意这些产品不再作为违反法规的物证时,只有在被查封后的4个月内没有再违反相关法规,或与其他此类案件得出最终结论时,再返还申请者。
4. 处罚
任何人如果违反了该法令的规定,若是即席判决,则应受到不超过10万加元的罚款,或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若是被起诉并被判有罪,则应受到不超过100万加元的罚款,或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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